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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期望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5-03-27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服务公民

徐 红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430022)

国家以民为本,而民生则是民之本。区别于中世纪的城邦国家及以前的国家,现代公民国家更加注重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利益。在今天政治发展的情况下,“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等都为公民的国家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关于公民的权利及义务是政治讨论的问题,但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有序的公共生活,良好的生活生产设施以及各类服务却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十一五”期间政府进一步进行体制转型,使原来强调经济建设的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高了对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

公共服务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人的一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建国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尤其是随着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致力于社会建设,把更多的财政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注重使全民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但由于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财政资源不均衡等原因,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城乡之间不均等、各阶层之间不均等等。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国内有许多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但仅围绕公共服务,就有许多不一致的看法。不仅有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区分,也有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细分,同时还有对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均等化的内容、形式及标准的研究,这些对于从理论上认识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及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服务的内涵

对于公共服务的“公共”含义,大家有基本一致的看法,尤以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于公共物品的公共性即非排他性为典型。然而对于政策含义上的公共服务,其包含哪些内容,本质是什么,大家对其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公共服务的不同定义,可谓见仁见智。

首先,在对公共产品内涵研究的基础上,江明融等人认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内涵是相同的,甚至有人认为公共服务不仅包括公共产品,还包括那些市场供应不足或无法由市场供应的服务和产品[1](P29)。从政策精神分析,本文所要谈论的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无形的服务,而且还包括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

其次,在均等化语境中,基本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的区分在本文看来其意义微弱。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定义,大家从其范围来界定,但不管认为应该从什么方面区分,都没有离开“基本”二字,都是直接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即基本上解决的是民生问题,如卫生、教育、就业、治安、基础设施等等。而对于国防安全等,虽然属于公共服务,但已经超出了基本的范畴,这类公共服务的提供一般由国家统一安排,并且旨在捍卫和保护全民族和整个国家的利益,大家享受的是大体一致的水平,也就谈不上均等化的问题。同时,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也决定了现阶段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最基本的方面。因此本文谈论的公共服务是关系到民生的基础设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与教育等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供辖区内的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公共服务急需均等化,但均等化的内涵、原则和内容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在国内,学者们指出了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不均等,中东西不同区域之间的不均等,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上的不均等……这些都只是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各种表现。了解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要先了解推行均等化的原则、内容和均等化的层次。

1.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秉持公平、平等和非平均化的原则

平等的原则有理论和现实的依据。在政治和行政学界影响较深的罗尔斯,其代表作《正义论》正是基于公平的原则,把平等自由原则视为第一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和差别对待原则视为第二正义原则,在政治生活中,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应坚持这样的原则。此外,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政府更加注重公民的需要,在施政过程中更具回应性,这种改变本身促进公民在公共服务中的地位平等,同时这种平等也是其自身的一种需要。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考虑,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公共服务要实现均等,除了发展经济,重视效率,还应该坚持公平的原则。本国公民不论民族、性别、贫富,都应该在履行纳税等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被一视同仁地对待,而不应被区别对待、搞特殊,不应存在太大的差距,即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是公平公正的。

其次,公民在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需被平等对待,没有公民会被忽视,也不会使任何人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与他人有差异,公民在获得公共服务的程序上(如办理医疗保险的限制条件、便捷度等)和结果上较少存在差异[2]。

再次,均等化并不等于平均化,因为公共服务的内容庞杂,涉及的主体较多,实现的步骤和体制较复杂,如果要达到绝对意义的平均是不可能的。另外,各个区域、各个群体之间由于历史、自然原因,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也使得平均主义的实现脱离现实的土壤,注定会夭折。刘成奎、王朝才等学者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建立的指标体系进行研究,但尽管近年来类似的定量研究逐渐增多,但是这些研究的绝对数字是在考虑了非平均的因素下计算和使用的。朱庆芳、吴寒光认为在建立衡量指标体系时,要对评价对象进行界定并进行评价层次的划分,一般都包括社会结构、人口素质、经济效益、生活质量和社会秩序[3]。这足以可见大家都注意到了非量化的因素对研究的影响和意义。所以均等化并不等于平均化,均等化应该理解为是在以社会平均水平为标准,在控制贫富差距和允许一定差异性的情况下,改善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现状,并且在公民的当前需求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不断提供更好服务的过程。

2.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

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全体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均等,也应该是享有公共服务的结果大致相同[1](P37)。另外,关于公共服务的结果上的均等化,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不同,所以单凭价值来衡量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不客观的,即凭提供的公共服务总量上的比较,是无法得出是否均等的。而应把这一比较指标落实到个人上,也就是公共服务的使用价值上来,这样的指标比较才是考虑个体的。正如钱凯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4]。

3.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层次

本文认为,均等化主要可以分为:区域之间的均等化和区域内即群体之间的均等化。这样分析可以避免公共服务均等化仅仅着眼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缓解贫富差距。事实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是落实到个人,使个体享受的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而在区域之间的总量比较虽然有意义,但如果局限于这一方面,将以牺牲个别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样并不是最好的划分方式。要在努力缩小区域内群体间差距的同时缩小区域间的差距,这样循序渐进地推进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所以,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是政府要坚持公平的原则,对具有相同需求的公民提供大致相同水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5],同时要创造条件使公民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过程和结果是相似的,并且在这过程中注意到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的差异性,逐渐做到区域间和群体间的均等。

二、公民期望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系

(一)公民期望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角色

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提供主体和接受主体,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需要多个力量多个主体的协同、沟通和努力。并且其是否达到真正的均等,不只需要提供主体坚持公平原则和建立正确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体制,还需要客体即接受者反馈正确的信息、争取自身的权益。

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面向全体公民,公民也就成了接受公共服务的主体。一方面,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给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设施、生活条件、生活保障等关系到民生的问题,即公共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另一方面,公民享受着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有着深刻的体悟,也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公民实际上的角色非常重要。

首先,公民需求影响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提供是为了满足公民的需求,作为公共服务的享受者,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状况影响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也就是说,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取决于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

其次,公民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公民由于至上的享受主体地位,其能对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现状及早把握,也能对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问题最早感知,公民如果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将起着很好的监督作用。

再次,公民是最主要的公共服务评价主体。公共服务的效果如何,给公民带来的实惠和利益怎么样,不能只靠政府自身通过图表和数据等定量的指标来对自己作出的单方面评价,还应该考虑公共服务带给公民的实际日常生活的改善,接受公民的评价,听听现在的公共服务是否让公民满意。因为,公民在公共服务方面受惠,生活得到改善,正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目标。

如上所说,正是公民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角色决定了公民的需求永远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目标,而公民的公共服务方面的期望,则是政府追求的指向标。

2.公民期望的内涵

需求,从本身的词义来说,指需要与欲求,因为需要所以才会诉求。期望,是指对未来的情况抱有希望和等待,在需求满足前和满足后都可能有期望,它是一种对未来情况的期待。

对于公共服务,公民期望与公民需求是有区别的。每个公民都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而且在相同的方面,他们的需求是一样的,比如有房住、有学上、病了有医疗保障。而公民期望却是每个公民在与现在的情况相比所做的更高一层的期待,但不一样处境的人,对同样的事有不一样的期望。例如,同样对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享受的资源本身优越一些,或许他们期望的是比目前更高水平的医疗,而农村居民在医疗条件不好的背景下,仅仅是期望有城镇居民现有水平的医疗服务。这样,不同群体的公民,对同一公共服务就产生了不同的期望。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期望,比公民的正常需求表现得更为隐性,但并不是不重要。因为公民的期望也是公共服务的未来指向,它影响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评价和判断。所以在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要分清需求与期望的不同,满足公民需求只需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但公民期望是提供了服务不一定能满足的,这主要取决于公民。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本质要求

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方便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而公共服务均等化旨在缩小公共服务存在于群体以及区域之间的差距,使每个公民与他人处于平等的享受地位,尤其是保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权利。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本质在于满足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做到在允许地方差异和特性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地区与群体之间的差距,使全体公民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本质在于满足公民需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本质在于确保每个公民的需求得到满足。

(三)公民期望与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联系

1.公民期望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共同指向公民利益

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民期望之间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的指向最终都在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期望反映和代表了公民利益,而公民的利益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归宿。所以两者是统一的。

2.公民期望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分层分阶段的实现

首先,公民期望影响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否真正实现。

公共服务是否均等,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该考虑公民的感受。这种感知与体悟来自于公民对自身处境和外界的对比,所以公共服务的提供要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并且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也要以公民期望为指引。因为如果公民觉得公共服务并不均等,那政府提供再多的公共服务也是没有实现均等化的。前面也讲到,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等于是平均主义或完全的一致,而是在承认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去满足不同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与期望,并逐渐使两者的差距缩小。

真正利民的服务应该是以公民导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也应该是考虑公民需求和公民期望的。只有不断的收集民意,了解公民的需求状况和期望,并在提供过程中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到符合民愿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否则会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也会因为政府服务的无效率而激起民怨。不考虑公民期望的公共服务提供是被动的,无法对未来的公民需求走向有清晰的了解,也就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更不用说公共服务均等化了。

其次,公民期望有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分层分阶段的实现。

不同群体对公共服务的期望不一样(如城镇和农村的区别),这正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难点。政府应该分清公民需求与公民期望的不同,分层分阶段地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如前文所述公共服务可分为区域内群体间的均等化和区域之间的均等化,并且认为在经济社会条件欠成熟的时期,应分阶段地先实现区域内的均等化,再实现区域间的均等化。而把每个大的区域划分成一些小的区域后,地方政府便可以充分地发挥作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以公民期望为指向,具体做法主要有:第一阶段,在区域内(例如一个乡或者一个县)实现群体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先了解公民需求,向该区域提供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的当下需求。并根据公民的期望进一步提升本区域公共服务的水平,使公民期望得到充分满足。接下来,在初步实现区域内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释放了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情况下,进一步了解不同区域的公共服务期望,逐渐减少区域间资源、机会等的差别,实现区域间的要素自由流动。在区域间寻找公民期望的共同点,逐步地实现区域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3.公民期望影响公民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

公共服务的服务对象是公民,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效果有直接的体会。而公共服务的评价不能仅凭政府的数字指标说话,还应该考虑公民的意见,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否真正做到了均等化,这有关全体公民的评价。所以,不管是公共服务还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它们的评价都不能不考虑最重要的主体——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在全体公民中间提供一样的公共服务,而是以他们的需求预期为基准提供相应水平的公共服务。因此,要做好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考虑公民期望。例如,对于基本生活条件还很差的农村,或许他们期望的只是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如果不顾实际情况像城市一样大量提供精神文化方面的服务,则对于公共服务,农村居民对其的评价与城镇居民相比则是截然不同的。

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公民期望体现不足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提出到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许多成绩和进步。在理论研究方面,政策领域、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等的学者都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概念的内涵界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逻辑到国内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明晰的理论框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实践上,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近年来不断尝试,积极探索。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生活全面提高这一目标里面,第一句话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张平介绍,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快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大幅度增加了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而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中央的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创模式,为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不断努力。不仅有省级政府的规划和措施,如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年8月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12月发布了《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还有市县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实践,这些努力实实在在地促进了覆盖面广、功能完善、分布合理、配置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

但我国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仍然不完善,在满足公民期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如下。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提供模式不能满足公民期望

1.政府习惯性的计划配置

在我国维持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社会领域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集中的计划配置。计划体制的核心在于用行政命令替代价格机制,政府的计划和指令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公共服务的提供以政府为主导,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政府总会倾向于向社会提供单一的、标准的公共产品。而事实上公民的需求却是多元的,因为在同一时期,拥有不同资源、禀赋的人们的需求层次是不一样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只要使提供的公共服务均等,还要照顾到不同的公民期望。最好的方法在于,充分了解公民的需求与期望,从而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有预见性地提供公民期望的公共服务。在我国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时候的思想,供给导向代替需求导向[6],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难免单一和单向。

2.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弱、管理不善

地方政府由于财政方面的负担和管理上的问题,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政府间财政收支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7],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在加强中央财政的同时削弱了地方财政,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上负有独立的财政责任,但却失去了动力。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预算常年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多余的人财物力去顾及公民在公共服务上的多元需求。并且一些政府存在着官僚主义、推诿扯皮等管理问题,并不能科学地利用资源,造福公众。

(二)“官本位”导致公共服务忽视公民诉求

“官本位”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现象,是一种扭曲了的为官意识。一种表现是政府官员完全以自己利益为重,忽视或牺牲公众利益。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人,也会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当他们把为官当成自己谋利的途径,把手中的公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时,他们的意识当中便没有了“以民为本”的概念,更不会为民谋利。另一种表现是一些官员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或者仅以上级命令为行动指南,脱离社会现实,决策和行动“不沾地气”,与人民群众距离遥远。现在有很多官员习惯“拍脑袋决定”,忽视民众的需求和利益诉求,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在“政绩”考核方面,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GDP偏向”[8],社会建设被无意忽视。

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官本位”意识的侵蚀,使政府和公民互动中断,而公民虽然有强烈的诉求表达欲望,但是公民和政府沟通的回路历来动力不足,即公民自下而上的表达机制效力微弱。所以,除非政府主动开启沟通和收集公民意见,不然政府将收不到公民的真实需求信息,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更不用说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和更为基层的政府,直接服务和接触民众,应该最了解民众的情况,但正是因为“官本位”等不正常的现象,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着很大问题。主要的还是表现在公民期望被政府忽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公民需求脱节等。

(三)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脱离公民利益造成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作为唯一的公权代理者,由于不存在竞争的问题,所以没有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压力,有时为了自身利益难免会出现一些忽视公民利益和期望的现象。这些原因使政府通过行政指令来推行政府职能、公共服务。一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由上级政策安排决定,丧失灵活性和不具有地方性。资源分配的指令性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大量资源都被按照政府意愿进行配置,资源的利用结构极不合理。

在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政府不顾各个地方和各个群体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公民的需求和期望,提供一些不能满足公民需求或不符合公民期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最后这些资源只是闲置和浪费。

如果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并不是按照公民的期望,那么也不是真正地服务了公民,也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匮乏。例如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推行的海南、浙江、广东等地,如果不考察民情民意,不顾居民的期望与要求就进行建设,那最后不仅得不到百姓的一点感激,甚至还会激起民怨。

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公民期望的基本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作为公共服务的前沿阵地,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任务。本文针对推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注重公民偏好和期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为了摆脱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带来的弊端,就应该关注公民的偏好和期望,倾听公民的声音,并以此来建立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政府提供的服务单一而且体现不了公民的真实偏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利用市场这种有效的配置机制。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公民)凭自己的偏好做出消费决定并且根据自己手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在这样的市场上,交易是建立在消费者自己的偏好和市场公平基础上的,这样的买卖才是真正反映公民需求的。但上面已经提到,政府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却是最重要的提供主体。提到市场并不是想要用市场取代政府,而是市场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可以引导各市场主体有序行为,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协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9]。

具体做法是,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谨慎地引入市场,把一段时间内的一些相对普通的公共服务放入市场进行提供,但政府把握控制权和监督权。在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严密监控和记录,通过观察和掌握数据了解居民在这方面的需求和期望,同时也掌握不同群体和区域之间的不均等状况。政府通过该段时间的观察和了解,制定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状况,公民期望以及该区域内的不均等状况等,为下一阶段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好准备。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真实的监测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期望,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一条隐形的交流渠道,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其另外的优点还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调动社会上的有用资源自由地向各个方向流动,并且调动部分成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公共服务负担。社会合作体系的生成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10]。

(二)树立以民为本的执政意识,同时积极发展经济

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为官意识意味着,官员和政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以公民的利益为重,政府摆脱高高在上的形象,主动贴近人民群众,体察民情民意。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考虑公民的实际状况,站在公民的角度去理解均等化的内涵。

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化,以及实现公共服务在区域和群体之间的均等化,都需要有丰富的人财物力资源、强大的经济实力。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象也是与贫富差距相伴相生的。而目前东中西地区的差异也正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实力不一致,使得公共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不一样。以浙江、广东等地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为例,其取得了很多方面突飞猛进的进步,建立了惠及面广,项目齐全的公共服务体系。但这些地方作为全国经济的领头羊,相比其他地区在资金、技术和准备上有很大优势,所以改革起来才会相对容易。因此地方政府要想依靠自己的力量,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就必须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是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根本物质保障[11]。

(三)建立公民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公共服务参与机制

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与群众直接接触,并且服务的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是由于这样的优越条件,地方政府更应该清楚群众的需求与偏好,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参与合作提供,如此才能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10]。为了能够及时、真实的发现公民需求,就要建立公民的需求表达通道和沟通机制[12],例如定期的民意收集制度、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等。同时,政府应及时发布国家政策信息和地方的法规,使公民了解政策含义、知晓自己的权利[13](P147)。政府也应该公开政府的公共服务信息,透明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此外,也要提供给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机会和渠道,让公民亲身参与公共服务,并且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公民赞成的建议和方法。如此公民就可以通过参与的方式,把自身的期望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真正维护自身利益。

总之,最优的途径是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迎合公民期望,使公共服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地体现人民利益和维护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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