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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新议

2015-03-26章俊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痕迹

章俊国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

何谓刑事犯罪现场,目前学术届仍然有诸多分歧。传统上犯罪现场的概念,大多强调犯罪现场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目前,基层实战单位也普遍把犯罪现场锁定为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地点和场所。笔者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其犯罪意图而在一定时间、地点侵犯一定对象,从而引起特定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与一定的人、事、物发生联系;犯罪行为活动的结果,必然引起现场上客观事物的变化。因此,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时间、空间、人、事、物,是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素。

一、刑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内涵

对于犯罪现场构成的研究由来已久,目前侦查学界对这一概念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有学者认为,犯罪现场的内在构成是指犯罪现场内部各要素之和,包括现场中明显的和不明显的各种构成要素,或者说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各种要素。不难看出,其观点忽略了形式性外在要素的构成部分,而且看到的仅仅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某一类形式。还有学者指出,研究犯罪现场的构成,应当从内在构成和环境构成两个方面进行。这个观点的确看到了犯罪现场内在性和外在性的有机统一,但外在性不仅仅局限于环境方面,外显的事物应该是多方面的。

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现象都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同时,任何事物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并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能量和信息相互影响与交换。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的构成,是指在动态过程和静态结构上组成该事物的实质性内在要素和形式性外在要素的总和。其构成要素既可表现为外显的事物,也可表现为潜隐的事物;既可以实物的形式存在,又可以能量和信息的形式存在;既包含其特定时间位点上的静态状况,也包含其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动态状况。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赞同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件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研究刑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必须首先弄清刑事犯罪现场的基本内涵。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人们往往基于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和诠释,片面强调刑事犯罪现场就是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这实际上是将刑事犯罪现场简单锁定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地段、场合、环境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信息之立体空间与区域。这种理念单方面强调了刑事犯罪现场的静态性,而严重忽略其动态性。对其动态性,不是置之不顾、漠不关心,就是根本没有意识到,从而忽略了刑事犯罪现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所应有的发展变化过程。我们认为,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研究必须回归到这种发展变化的观点上来认识,否则,必将现场勘验工作引入一种单纯寻求证据、线索和某些法定程序的不良歧途。由此,我们对刑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研究,就不能单纯停留在实施犯罪现场阶段的现场,而应突破其局限性,加强对预谋阶段和犯罪后阶段现场的系统性研究。任何犯罪现场都蕴含着因诸多因素而引起的特定物质环境的一系列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可以从时空要素、人员要素、行为要素、痕迹特征要素和犯罪目标要素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时空要素

刑事犯罪现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其特殊的发生、发展和终止的过程,既反映了过程的持续性,也反映了顺序性要素。过程的持续性表现为时间间隔即时间段,顺序性表现为日期和时刻。刑事犯罪现场具有一切客观事物所拥有的动态性,时间要素就是犯罪现场运动的延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而空间是犯罪现场运动的广延性和伸张性。时间要素的特点是一唯性,而空间要素的特点是三维性。当前,我国学者几乎都不否认时空要素在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地位,但无论从字面表述上还是从内涵上,其主流思想都几乎将其狭义地界定为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这种理念往往容易将侦查思维引入一个狭隘的误区,缺乏对犯罪现场的整体性把握。事实上,犯罪现场的时空要素应当广泛包含与犯罪现场本身有密切关系的有关人员的行为时间和行为空间。犯罪嫌疑人围绕犯罪所进行的行为时间和行为空间,我们在习惯上称之为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或犯罪空间。无疑,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是犯罪现场时空要素的核心,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素和空间要素的研究,归结其目的无非也是为了弄清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的问题。犯罪时间是表示犯罪行为发生和存在的顺序关系的指示器,也是表示犯罪行为与环境间的顺序关系与延续关系的重要指标。现在多数人在认识作案时间上往往局限于犯罪现场所反映的时间。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其他相关人员行为时间和行为空间的研究,这些人员的时空要素本身就蕴含着对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进行分析所需要的推理依据。

(二)人员要素

长期以来,我国侦技人员勘查刑事犯罪现场的出发点及其最终目标,往往都毫无例外地锁定在犯罪行为人身上。不可否认,对犯罪嫌疑人的研究和探讨,是整个人员要素研究的核心问题。对犯罪现场的再现和重建,离开了对犯罪人的调查和研究,认识其他要素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与犯罪现场有密切关系的人并不仅仅只有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应该包括受害者、事主及其密切相关的人,有关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该纳入犯罪现场人员要素的研究范畴。对这些人员的行为时间、行为空间、行为过程和行为手段的分析研究,根本目的在于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在这里,我们应该厘清人员要素的外延范围。从某个角度来说,犯罪现场所涉及到的人员要素通常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二是受害人、事主及其关系人;三是有关证人;四是其他有关人员。我们通常所说的关系人,主要是指亲属、朋友、同事、同学和工作对象等。比较难于区别的是有关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前者大多能为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和证据,而后者是一个不确定数,可能是知情群众,其涵盖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往往是侦查人员投入精力最多的地方。明确了人员要素的这一外延定位,有助于防止侦查人员在现场访问工作中的人员缺位,也为我们解读其他要素拓展了新的视野。

(三)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在整个犯罪现场多要素、多层次的构成体系中,决定着犯罪现场的根本性质。在我国,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侦查界也将刑事犯罪现场定义为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这本身就意味着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与否的关键,是决定犯罪现场本质属性的内核,是刑事案件赖以存在的关键。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对犯罪现场行为要素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犯罪行为的研究,毕竟整个犯罪现场涉及的人员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张延性。犯罪行为在行为要素中是关键,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对犯罪行为的调查了解其实往往也首先是通过对其他人员行为的调查来实现的。

刑事犯罪现场的行为要素自身就是一个系统,一般由行为内容、行为过程和行为手段三个部分构成,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也应当从这三方面入手。行为内容蕴含着行为本质属性的存在,尤其是犯罪行为集中反映了犯罪现场最本质的东西,决定了犯罪现场的根本属性,直接决定着犯罪现场其它构成要素是否存在,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行为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行为顺序,对于犯罪行为来说,可界定为预谋犯罪阶段、实施犯罪阶段和犯罪后阶段。行为手段是行为主体主观上的客观反映,是形成行为内容的重要形式。厘清犯罪现场行为要素的这些基本内涵,对于我们揭示犯罪现场本质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指导价值。

(四)痕迹物证要素

犯罪痕迹是由犯罪行为实施所引起的犯罪现场特定物质的一系列变化。它是以案件中的物质为基础,以法庭证据作用为前提。在侦查实践中,侦技人员往往把目标集中在有形的形象痕迹上,却忽略了对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痕迹(感知痕迹)和能表征犯罪人心理活动的犯罪心理痕迹的发现、收集和分析研究。在侦查中,我们应该懂得利用心理分析方法、侦查策略和技术方法把物质痕迹、感知痕迹和心理痕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全方位角度发挥对整个刑事犯罪现场进行分析研究的整体效应。另外,要进一步认识到,犯罪痕迹物证的一系列变化有其过程的持续性,在时间间隔的表现上长短不一。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现场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收集、提取和分析研究发展变化比较缓慢、不易消失的痕迹物证,尤其是感知痕迹和犯罪心理痕迹。

(五)犯罪目标要素

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侵害和触及一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目标。这种目标,不能单纯地界定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所要侵害或获取的直接目标,同时还应涵盖犯罪人为达到这种直接目标而侵害或触及的其它物或人。有的学者将这两种目标直接定义为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而间接对象所涵盖的外延范围在犯罪现场往往远远超过直接对象。犯罪人实施犯罪必然有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性,这也必然促使其对犯罪目标选择和研究。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目标的选择上,进一步研究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众多信息,从而使侦查工作更加接近犯罪嫌疑人。

三、明确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侦查实践价值

(一)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勘查思维体系

刑事犯罪现场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物质系统,其构成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体。研究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有助于培养我们系统论的思维结构,在认识犯罪现场过程中,把它放置于具体的特定环境中,不致于片面割裂犯罪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更不致于将犯罪现场内部各要素孤立起来。同时,犯罪现场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内部各构成要素始终处于活跃的动态形成、发展、变化之中。有了这样的认识,将有助于培养动态的现场勘查思维,克服僵化、呆板的思维模式,使我们清楚地认识现场各构成要素的具体动态特征和动态成因。

(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现场询问工作

现场询问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正确认识能使侦查人员迅速、准确、全面寻找到调查访问对象,避免出现调查询问对象严重缺位现象。另外,侦查实践中,现场询问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信息超载问题,必然导致大规模、长时间及高成本的侦查活动。正确认识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现场询问对象的准确定位,避免出现过多的无用或误导的信息。

(三)有助于规范现场保护工作

传统意义上,现场保护往往局限于维护现场秩序、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证现场勘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且往往以显见的形象痕迹和地理地貌为依据划定保护范围,忽略了感知痕迹和犯罪心理痕迹所蕴含的空间范围,忽略了对与犯罪现场密切相关的其他有关知情群众的准确定位,忽略了与到达现场的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从而使现场保护的基本任务片面化。正确认识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能使我们全面明确其基本任务和操作规程,强化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切实推进现场勘查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四)有助于科学指导现场实地勘验工作

很多技术人员在实地勘验工作中往往把目光聚集在犯罪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技术分析上,而不注意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整体认识和系统把握。这实际上是人为地孤立或分裂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有机关系,往往会导致实地勘验工作的盲目性和局限性,降低整个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质量。正确认识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可以帮助我们宏观把握整个犯罪现场,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勘验犯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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