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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视阈下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

2015-03-26陈子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侥幸心理供述讯问

陈子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3)

一、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中运用司法心理分析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度改革的转型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高发期,以职务犯罪为主要形式的腐败之风已成为破坏干群关系的最大祸害。因此,我党把新形势下与少数人职务犯罪的斗争,视为“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我们党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危成败”的重大问题。要有效遏制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职务犯罪,就必须提高侦查机关的公诉质量,而职务犯罪证据的侦查和收集又是关键。

从犯罪学的角度讲,职务犯罪就是职务犯罪主体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行为。研究职务犯罪,首先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关注其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问题。了解职务犯罪心理形成要素,有助于提供正确的审讯策略,使讯问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1]在职务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中,通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分析,可以使侦查人员更好地认识和掌握其心理特点和规律,更好地制定审讯计划。[2]首先,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位高权重的位置,多担任某一部门的领导人,拥有较高的智商和情商,习惯于下级服从的工作环境,且具有良好的认知判断能力,人际关系复杂,有较高的自尊心和虚荣心,多具有“内心优越”等特点。在行为上,表现出无视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在语言上则表现出自负等特点。其次,职务犯罪嫌疑人多认为行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认为职务犯罪是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而且行贿人没有损失,认为行贿人不会去揭发举报。最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出于对自身地位和名誉的恐惧,出现畏罪心理,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愿轻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侦查人员只有了解和熟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才能在审讯中控制自己的情绪,明晓即将面临的审讯困难,从而正确选择审讯突破口和审讯谋略,同时借助心理分析技术,树立必胜的信心,在气势和意志上压垮职务犯罪嫌疑人。

二、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心理障碍之分析

(一)心理失衡引起的补偿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难以如实供述

由于社会分配制度不甚合理,部门差距、个人差距较大,部分职务犯罪嫌疑人看到其他行业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比自己好得多,于是心理渐渐不平衡,产生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付出太多,回报却太少,过着“清贫”的日子,收支不成比例,便错误地认为实施职务犯罪是对自己付出的一种补偿。也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其职务升迁上感到无望时,牢骚满腹,甚至丧失信念,想在经济上补偿自己。特别是有些长期没有得到提拔的干部自感年龄渐大,升迁无望,萌发以钱补偿的心理。此外,部分职务犯罪分子认为组织所给予的报酬不能满足其个人的愿望(从金钱到职位到名誉),不能满足个人之付出,刺激了他们的补偿心理,甚至演变为一种“殉道者”心理:如果职务犯罪行为未被发现,则可使子孙后代享福;即使被侦查追究,其所付出的代价与家人的幸福相比也是值得的。这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损益比。在中国特殊的民族心理作用下,这个损益比对职务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引诱性。这些人员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先前存在的心理失衡导致的心理补偿,他们大多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侦查人员持有强烈的抵触心理,自认为受到社会不公对待,导致对侦查人员抱有成见。

(二)东窗事发时的侥幸心理,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如实供述

一些犯罪嫌疑人总认为都是老朋友、老熟人,而且也没有公开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万一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对方也不会出卖自己。同时,他们认为行贿受贿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只要行贿人不作证,法律上也就无法认定。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驱使一些职务犯罪人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人牵出受贿人,以受贿人牵出行贿人的窝案串案非常多。客观地说,侥幸心理不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之后才产生的,一般在着手犯罪之前就已存在。职务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首先,罪犯人认为仅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贿人不会去举报,所以是安全可靠的。其次,司法机关量刑过轻,缺乏法律的震慑作用,导致部分职务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即使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立案起诉,罪名成立,但相对来说刑罚惩罚也是很轻的。[3]最后,有些犯罪人自恃身份特殊,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要经过详细的考虑、周密的策划、巧妙的安排。他们认为自己犯罪手段高明、行为诡秘,自欺欺人地以侥幸心理代替内心恐惧感。[4]他们拥有促使其犯罪行为成功的优越条件,所以实施犯罪也容易得逞,且不易被人察觉,再加上他们受到“关系网”的庇护,因而作起案来更加肆无忌惮。

有些职务犯罪是多人共同实施,形成一个集体犯罪,导致他们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心理学理论认为:大凡不该做的事,干的人越少,其心理压力越大;干的人越多,心理压力则越小,甚至反过来成为一种动力、产生新的动机。这种责任分摊的心理机制既可以引起良性循环,也可以形成恶性循环。职务犯罪分子几乎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大家都在腐败,自己不搞白不搞,反正法不责众。一旦从害怕偏离群体的恐惧心理过渡到责任分摊心理,相当一部分腐败犯罪分子就从被动到主动,变得理直气壮起来。可见,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机制强化了一部分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动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心理保护,也成为打击和防范的心理障碍,不仅会干扰对“集体腐败”的查处,而且为下一轮“集体腐败”埋下隐患。

(三)拒捕后的畏罪和恐惧心理,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如实供述

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一直提心吊胆,处于恐惧、焦虑之中。由于他们心存畏罪感,惴惴不安,害怕被揭露曝光,名誉受到损害,于是产生戒备心理,产生自我保护的本能,于是在审讯中,时刻提防侦查人员从其言语中抓住把柄。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也会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悲观心理,害怕罪行暴露,对日后漫长监狱生活心怀恐惧,有时也会认为自己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丧失继续生活的勇气。他们在心理失衡补偿的喜悦之情和畏罪的恐惧心理之间进行博弈。这种矛盾的心理,导致其职务犯罪心理处于一种顽固性与摇摆性对抗之中,使他们处于举棋不定的矛盾状态。

三、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中司法心理分析之运用

(一)注意调整被讯问人员的补偿等心理,创造适宜审讯的气氛

在侦办某些职位高、资历深、阅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做后盾而盛气凌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在开始审讯之时,要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充耳不闻,装聋作哑;要么摆出一副仰脸看天的姿势,说要见领导,在审讯中随便插话;要么装出一副无辜的状态,认为自己受到他人的陷害,大声叫嚷自己冤枉。这时,侦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可以通过衣着等道具,刻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大声训斥职务犯罪嫌疑人,然后义正词严地告诉对方,对其进行审讯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所以无论其职务多高、资格多老都不能藐视国家、藐视法律,不能随便插话,从而打掉其嚣张气焰。当然,审讯中的训斥要注意方法,要通过侦查人员表面的批评斥责,实际上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是在帮助自己,通过暗示的方法,达到启发对方,让对方认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利的结果。[5]对那些因为孩子入学等需要用钱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应充分显示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在问话时可以称呼“您”,把“你的犯罪事实要交代清楚”换成“你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讲清楚”,避免刺激其抗审心理。对于那些因重感情才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利用其对亲人的挂念之情作为突破口,极力感化他们,消除其不良心理。

(二)针对犯罪嫌疑人侥幸等抗审心理,采取相应对策

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侥幸心理,侦查人员应注重前期相关措施的使用,注重在案前采取调查走访、查询账簿、搜寻查证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注重运用前期收集的违法犯罪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由于犯罪嫌疑人多认为警方没有证据,所以在审讯中才有恃无恐。一味表白自己蒙冤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接受讯问时打断侦查人员的问话,并对问话不予理睬。其实这类犯罪嫌疑人希望侦查人员讲证据,想方设法打听侦查人员收集了哪些证据。对这类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该在听其陈述的同时,可以从前期侦查过程中已经核实的证据中有选择地出示一二,从而解决案件久攻不下、形成僵局的问题。

有时即使证据没有核实清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在审讯过程中,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出示,但需要注意出示的方式和时机。如在事前没有接触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审讯人员可以径直走到坐着的犯罪嫌疑人面前,并用案件材料夹作为手中的道具,简短地对其说是来对某某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讯问的。在说此话时,审讯人员可用手指一指那个案件材料夹,给对方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材料都已被侦查清楚,放在那厚厚的案件材料夹了。①参见李春林,张高文:《.国外审讯资料汇编》,江苏公安专科学校犯罪心理测试中心、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第58页。这个过程也是将犯罪嫌疑人对于职务犯罪记忆的“心理事实”向“心理证据”转换的过程。②侦查人员出示的事实如果与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主观记忆相吻合,便能形成“心理证据”。这种能否吻合的情境来源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和心理思维。参见吴克利:《吴克利讲讯问》,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72页。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必须把握犯罪嫌疑人大量的“信息存在”,侦查人员通过假设的证据或者逻辑矛盾,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对心理事实的联想,使其产生犯罪事实已经暴露,并被侦查机关掌握的认知错觉,从而破除其侥幸心理,达到如实供述的目的。

(三)注重职务犯罪嫌疑人超我人格的培养,突破其畏罪心理

犯罪嫌疑人由于自知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如果犯罪行为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产生害怕被判处重刑的畏罪等悲观心理。“感受到自己的行为要遭到社会批判,承受社会压力,接受国家权力的制裁”。[6]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绝大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也违背了自己内在的道德情操,这才会有在开始实施职务犯罪时的焦虑等心理,并产生某种程度的罪恶感。

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人的心理由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当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出示的同样心理证据条件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趋向于“超我”,那么他就会趋向于如实供述。如果其心理趋向于趋利避害的“本我”时,那么他就会在畏罪心理下,拒绝供述。在审讯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表现出拒不交代罪行,听不进审讯人员的讯问。但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却愿意听侦查人员讲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侦查人员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嫌疑人的表情变化,譬如身体的不正常抖动、眼神的飘忽不定、言语的闪烁其词等,从而准确判断其是否处于畏罪的心理状态,从而及时调整讯问方法和相应策略。

畏罪心理的实质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当侦查人员意识到职务犯罪嫌疑人处于畏罪心理状态时,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畏罪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对于因畏罪心理引起的拒供和谎供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大审讯力度,加大其心理压力;对于因畏罪导致心理压力过大的其则要减轻心理压力,并在审讯中注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格基调的提高。如对其曾在岗位上的贡献予以肯定,从而促进其超我心理的增加,形成主动供述的动机。[7]

[1]陈子军.职务犯罪心理分析论[J].学术论坛,2013(1).

[2]云山城.预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94.

[3]陈子军.职务犯罪量刑均衡原则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

[4]狄小华,顾丽娟.贿赂犯罪心理历时性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

[5][7]吴克利.吴克利讲讯问[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152.

[6][日]佐伯茂雄.警官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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