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2015-03-24赫成刚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2期
■文/赫成刚

2014年第12期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刊载了王宝斌《获证企业擅自更改车间布局如何进行处罚?》的案例(以下简称王文)。结合案情,就M企业的行为S市质监局给出了三种处理意见。细细研读起来,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M企业到底有几个违法行为。王文开篇说:“2014年11月14日,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M企业擅自改变了生产布局,与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的布局不一致,且改变后的生产车间卫生条件较差。”根据案情,粗略分析M企业有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未重新申报生产许可和降低生产条件两种违法行为。但是,根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原理和逻辑推理,应当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
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并受到处罚,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应当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二,应受处罚的行为是由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第三,应受处罚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这三个方面的条件是有机统一、密切结合和缺一不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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