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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新农合已报销,受害人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吗

2015-03-23王瑞朋

农村百事通 2015年2期
关键词:医疗费侵权人新农

案情:2014年3月30日20时许,张某在施工中遗留了石子堆,但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该施工路段时,不慎摔倒在石子堆旁,造成头部受伤,共花掉医疗费12万元,并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李某的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6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问题上,对新农合已报销的6万元张某不同意赔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12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一槌定音:2014年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新农合以农民个人缴纳费用为参保条件,个人缴纳参保费用后,对花费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定的比例,属农民缴纳保费后应得的保障;而本侵权案件属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的侵权赔偿,二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是否经合作医疗报销并不影响受害人以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故张某应当对李某花费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晚上骑摩托车上路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11.5万元。

说法:赔偿医疗费与新农合报销无任何法律关系。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与新农合组织的关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关系,只是一种互助共济补偿关系,但因为新农合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各级政府筹措,个人也有部分资金投入,其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而且新农合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广大农民在遭遇疾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也类似于人身保险的性质。参合人根据新农合的规定获得补偿款是基于其与新农合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来,与侵权赔偿义务人并无任何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侵权之债和新农合的政策性补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新农合是否报销医疗费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侵权人应当为其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法第三章规定了可以减轻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因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情形等,但本案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能作为减免张某赔偿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随后新农合组织也可以要求李某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

(河南   王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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