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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杂居地区苗汉婚俗及其趋同现象初探

2015-03-20王艺澄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婚俗男方女方

王艺澄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97)

什么叫婚姻?就现实而论,它是以建立家庭为目的、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互为配偶的两性结合。而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2015年的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曾经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本文以苗汉杂居地区苗族和汉族的婚俗文化及其趋同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做些粗浅的探析,寄望于为后续相关的民俗研究提供一些可能的帮助。

一、苗汉民族婚俗文化的历史变迁

(一)苗族婚俗

在国内,按照人口分布的数量从多到少排列,贵州苗族人口数量居首位,湖南第二,云南第三,因此贵州素有“苗族大本营”之称。苗族各支系间的婚俗自然会有一些差异,但总的程式是基本一致的,根据韦启光的《中国苗族婚俗研究》,苗族的婚俗,以贵州境内部分为代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的类型,包括抢劫婚、自主婚、半自主婚、包办婚、服役婚等等。

抢劫婚又叫掠夺婚,是指男子未经女子及其亲属同意,用抢劫方式强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在苗族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如今已经演变成为仅具有象征意义的嫁娶形式之一。自主婚是苗族青年男女通过“游方”“跳场”“跳月”等自由恋爱活动,完全自愿结合的婚姻。半自主婚指的是苗族青年男女两情相悦自由恋爱,经过父母许可之后才缔结的婚姻。包办婚指的是婚配对象的选择和婚姻关系的确定完全由家长决定。服役婚指的是男子以劳务取代财礼,在婚前或婚后到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补偿——这是买卖婚姻的变形。

上述婚姻形式,到如今仍得到较好保留的只有自主婚和半自主婚,抢劫婚和服役婚要么在移风易俗的政策之下仅仅保留形式,要么基本消失。

2.婚姻的宜忌,包括同宗不婚、同一辈分中开亲、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民族内婚以及其他限制等等。

同一宗族的男女是同一血缘群体的后代,他们之间不能婚配,这是苗族普遍遵循的婚配原则。但这不完全等同于同姓不婚,因为苗族的“姓氏”系汉姓,有的甚至是朝廷强行“赐姓”的结果。因此,同姓同宗、异姓同宗和同姓不同宗的现象很常见。同一辈分中开亲,是苗族婚配的“铁律”,一旦违犯,处罚是比较重的。同辈之中没有亲缘关系的自然没有什么禁忌,带有亲缘关系的却是要区分的,那就是姑舅表优先婚,姨表不婚。民族内婚则指的是苗族只与本族人开亲,不与外族人通婚,但除了极少数地区外,这一规矩多没有强制性。除此而外,还有迷信因素的限制、服饰不同的支系之间互不通婚等情形。

3.择偶的艺术,包括择偶的方式、标准、一般特征等等。

“游方”是清水江流域苗族青年男女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行的群众性恋爱求偶活动,通过情歌唱和寻找自己的意中人;此外,“闹冲”“姊妹节”“踩秧堂”等等,同样是苗族男女青年通过群体性的交际活动择偶的主要途径。这些恋爱求偶活动具有一些共性的特征:有较强的季节性,都在农闲时节举行;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公开性;多在节日期间进行;以对歌作为传递情思的主要方式;有一些约定俗成而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中的规矩之一便是男女双方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不逾矩。

4.定婚情趣。自主婚的苗族青年男女双方会相互赠送信物,女先男后,同时会邀请一两个亲友在场见证以增强约束力。自主婚定婚,大多在双方父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半自主婚,则是男方在收到女方信物后,把情况告知父母,由父母请媒。媒人到男方家当众问清小伙的意愿后,再到女方家,当着她父母的面询问女方意愿,获得了肯定的答复后,一桩婚事就算确定了。包办婚则由双方父母做主,仪式相对庄重,但仍然较为简单。

5.多彩多姿的婚礼。

婚前准备:包括婚期的择定、接亲人员安排和礼品单的准备。婚期以吉利和照顾到农时为准。接亲人选只能是新郎的堂兄弟或族人,新娘的送亲人则多系本家兄弟、要好的女伴及村寨里的其他女性。聘礼则是生产和生活中的必需品,从居家用具、农具到大牲畜不等;陪嫁品也大致一样,也有陪嫁田土的。

迎亲礼仪:各地苗族不尽相同,有结婚当天男方家派人到女方家迎娶的,有到半路迎娶的,也有男方家不派人去接新娘,完全由女方家派人把新娘送上门的。每种形式都各有相应的一套程式和礼节,各地苗族之间并不完全一致。

新娘出门的礼仪:新娘出阁大都选在夜晚,过河或过桥时由她的兄弟背过去。苗族人认为夜间发亲可避免遇到四眼人(孕妇)或别的迎亲队伍。除此之外,苗族姑娘出嫁时还有哭嫁的习俗,有哭一天一夜的,也有哭三天三夜的,哭的过程中有的包含着“骂媒”的内容。

新娘入门的礼仪:入门仪式是女性完成从姑娘到媳妇这一角色转换的根本标志,算是婚礼进程中的高潮部分,因此,新娘的举止,相关人员的话语,都有固定的套路。在这个过程中,“退喜神”无疑是最为庄重且带有宗教色彩的一个环节,意味着新娘娘家供奉的神祇返回去,男方家的神祗来迎接。接下来的“跨火入门”,则进一步引导新娘成为男方家的一员。

6.入门后的礼仪。苗族的婚礼一般要延续三天,直到第三天新娘回门为止。入门后较为重要的礼仪有祭祖、挑喜水、吃和气饭等等。

(二)汉族婚姻

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前,贵州部分苗汉杂居地区汉族的婚俗程序包括:

1.请媒。这是男方家的事情,基本不存在相反的情形。在男女双方没有机会熟悉和交往的情况下,对媒人的选择和婚配目标的议定,多是父母之命,男女当事双方只能被动接受,没有发言权,更没有选择决定权。

2.看家。在得到主要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应允的前提下,女方约上两三个闺蜜或女性亲属到男方家实地考察,考察对象包括男方家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等,这当中男方的品貌和作为是重中之重。女方返回时,男方家要送一定金额的礼品,比如布匹之类,有的直接就送现金。若女方收下,表示认可这门婚事,若拒绝或收下之后又退回,则表示不同意或反悔,男方不宜有下一步的行动。

3.收水礼。男方家通过媒人与女方家约时间,由媒人和其他相关人与男方一道,带着财礼到女方家,女方家一般不邀请外人。因为要点烛、鸣炮,这一环节又叫“打响”,意为让众人知道这门婚事。

4.允口。与收水礼相类似,财礼要丰厚一些,女方家也会邀请部分亲友参加。

5.订婚。结婚的前奏,与允口环节类似,财礼更加丰厚,女方家邀请的亲友更多,有的可以达到几十、上百人。因为财礼较多,男方家会安排专门的“押礼”先生。这一环节,男方家一般会索要女方的名字、年庚八字,以达到择吉合婚的目的。

6.送期。男方家专程给女方家送去关于结婚的书面期程。这一环节女方家一般不邀请客人,或很少邀请。

7.结婚。前一天女方家,后一天男方家,依次摆酒请客。在女方家摆酒的当天,男方家会安排包括媒人和“押礼”先生等人在内的迎亲队伍,少的十几人,多的几十人。“押礼”先生的职责在于护送并向女方家点交财礼。点交财礼的过程被称为“摆礼”。在这一过程中,女方家在堂屋中焚香点烛烧纸钱之后,“押礼”先生要面朝女方家香火作揖,以示敬重,然后当众清点财礼。因为疏忽,或是刻意,男方家有时会漏掉些物品,双方的“摩擦”往往就在这一环节发生,有的追补,有的获得女方家谅解后作罢。“押礼”先生必须是精明而见多识广之人,有的阅历短浅,迫于女方家亲友的压力而朝女方家香火下跪,沦为笑谈。

女方出嫁一般选在摆酒的第二天,越早越好,因为财礼问题导致迟迟不肯发亲的也有。摆酒之前两天,新娘子有哭嫁的习俗,不仅自己哭,还可邀约其他年轻女子陪哭,一般都躲在帐子里面,哭的内容包括对亲人的不舍、对媒人和“押礼”先生的咒骂等等。

新娘进家,与新郎家摆酒在同一天。新娘进门,有坐板凳、回喜神、向男方家香火行李、抢坐婚床等习俗。婚后三天之内,会有人带着认亲——认识男方家的亲友。新娘子会准备一定的礼物,比如鞋垫之类,对方则会打发一定的钱,数额没有硬性规定。

8.回亲。从摆酒之日开始数的第三天,新郎送送亲客回女方家,一般会带上一块猪肉、一瓶酒之类。

9.回门。结婚满一月之后,新郎和新娘一同返回女方家,有的会主动派人来接,表示郑重。从结婚到回门的这一个月时间内,新娘子绝对不能登别人家门,否则被视为犯忌讳,至少是要放鞭炮赔礼。一些新婚夫妇采取当天回门的方式加以革新,以后回娘家不受一个月之限。在一些偏僻地方,新娘子一个月之内不准去别人家的习惯还是保留的。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之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观念的改变,汉族男女青年恋爱结婚的程序大大简化了,禁忌也大幅度减少了:有的把收水礼、允口合二为一,跟订婚与结婚形成“三段式”;有的把收水礼、允口和订婚合在一起,跟结婚形成了“两段式”;有的则直接进入结婚环节。

二、苗汉民族婚俗比较

在历史长河中,所有的风俗、文化现象都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具有应时改变的共同特征,具体到不同民族间的婚俗,便是这样一种客观存在。下面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分野,对此前的苗族和汉族婚俗做些比较。

(一)婚前缔结婚约(恋爱)阶段

除了包办婚和服役婚之外,苗族男女青年的择偶都是较为自由的,他们在婚姻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只要两情相悦,即可实现双向选择,自主缔结婚姻关系,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媒妁在苗族男女青年中的地位,可有可无,有时仅仅是作为一种象征而存在。

相比之下,汉族男女青年则没有这样幸运,他们的婚姻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父母或是家族中其他有权威的长辈,罕有择偶自主权,甚至在婚前没有机会见到自己的配偶。而父母在为子女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和幸福的,基本上很少,他们取舍的标准,基本是婚姻之外的某些因素,比如政治联姻,门第观念,以及双方长辈的利害关系等等。

在汉族男女青年中,两情相悦而难成眷属者不是个别现象,无奈放弃的有,特定情形下私奔、殉情的也不时出现。

(二)结婚阶段

苗族的婚俗,从男女双方结识到举行婚礼,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这是一个亲朋好友、邻居等逐渐加深对对方个人和家庭背景等情况的了解和认可的过程,在这一系列过程中,男方的聘礼和女方的陪嫁,多是一些生活和生产用得上的必需品,充分体现了务实的原则。

汉族男女青年婚礼的各个环节,与苗族的区别不算很大,同样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过程。最大的区别,莫过于男方家到女方家所下的聘礼具有金钱特征:有时是以钱抵物,即用一笔笔金额不等的金钱折抵相关聘礼,有时干脆直接用金钱作为聘礼。由于类似原因,财礼的说法也就出现了。女方的嫁妆多半是实物,如果路途遥远,或是准备不及,带上一笔金钱到男方家后再去添置物品的也有,不过不多。

汉族传统婚俗中的“三回九转”,意指双方往返次数繁多,以示郑重其事;“三媒六证”之说同样如此。媒人未必有三个,剪子、梳子、镜子、斗、秤和算盘这“六证”,却是不可缺少的:裁衣裳剪子为证,梳头梳子为证,容颜好不好镜子为证,斤两大小秤为证,米面多少斗为证,结算账目算盘为证。苗族婚俗中没有这类说法,但从聘礼和嫁妆来看,保障新婚夫妻正常生产与生活的目的,却是较为一致的。

(三)婚后生活

苗族男女青年结婚之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男方不仅不占有支配地位,在家庭大事等方面的决策权威有时反而稍逊于女方。虽然如此,夫妻双方却能和睦相处,共同为家庭承担责任。

汉族青年男女结婚之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则不同。男女青年结婚之后,除非家庭经济状况不很好,需要夫妻共同打拼的情形之外,一般来说,夫妻都必须听命于父母,作为妻子的一方更是等而下之,在家庭的大事小情方面,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参与、决策权,只有一种缺乏独立性的人身依附地位。

(四)形成差异的原因浅析

造成苗汉之间婚俗差异的原因,不仅有经济条件方面的,还有政治和宗教信仰方面的。这里只简单说说经济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苗族人民长期处于迁徙之中,生活可谓流离颠沛,根本说不上安居乐业,更说不上积聚财富。新中国成立之后,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观,但相对有限,因此在婚俗中的财礼方面,苗族偏重于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而不是金钱。

当然,经济差别的日渐缩小,直接作用便是婚俗的趋同,尤其是在苗汉杂居地区,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三、苗汉婚俗文化趋同现象

自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为名目繁多的各种运动和几乎一致的赤贫,尤其是移风易俗工作见了成效,苗汉婚礼多被大大简化。自20世纪80 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经济的逐渐复苏和政策的解禁,苗汉婚礼又逐渐恢复原貌,但趋同现象渐渐形成。

(一)汉族包办婚姻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男女青年的婚姻自主成为事实。汉族没有苗族“游方”之类的习俗,因为杂居的缘故,自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通过对唱汉族山歌达成恋爱关系并最终缔结婚姻的并不少见,一同外出务工期间产生好感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也不是个别现象。

(二)汉族青年的婚礼不拘泥于旧俗,沿袭了多年的“三媒六证”、“三回九转”之类的繁琐程序大大简化,无形中消失殆尽。在婚礼中聘请苗族乐师来吹奏唢呐以增添喜庆色彩的占了较高的比例。

(三)苗族青年的婚礼中较为普遍地形成了“布置”堂屋里面的香火——祖宗牌位,张贴喜联之类的喜庆习俗。苗族婚房的布置,更接近汉族的风格,举行婚礼的一些环节也跟汉族基本无异。

(四)苗族婚礼也会聘请汉族民间道士先生等占卜婚期的良辰吉日,会聘请汉族厨师负责婚礼席面等等。

四、苗汉婚俗文化趋同的成因与得失

(一)成因:

1.政策的积极干预。毋庸讳言,苗汉之间毗邻而居却彼此无视,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在历史上是存在过的,无论是从民族团结还是从和谐社会的立场去审视,这都是需要改变的局面。多年来有关政策的积极干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苗汉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趋于一致。住房结构、庭院布局、家具陈设、卫生条件等等都大幅度缩小了差别,汉族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逐步削弱。

3.语言和文字的一致性。以相同的语言——汉语作为通行语言,苗语只在苗族内部使用,虽然部分汉族也会简单的苗语,却没能推广开来。使用相同的文字——汉字,新中国成立后新创的苗文在苗汉杂居地区没有普及。总之,语言和文字相统一的学校教育,使得苗汉之间的文化差异缩小到最低限度。

4.生活节奏趋紧:快节奏的生活模式,让苗汉青年中的婚姻双方不得不丢掉许多繁文缛节,本地上班族是这样,外出务工者尤其是这样。

5.年长者的成见逐渐消解。部分苗族年长者不仅接纳了汉族婚礼中的部分习俗,也接纳了苗汉通婚的事实。汉族长者基于大汉族主义或经济条件的优越感,也基本上失去了存在空间。

6.一道生产、劳作,一道上学、务工,使得苗汉两族年轻人的交流频率和心理认可度大幅度提高。

5.相同或相近的地域因素,使得婚俗中的某些要素得以融合,形成彼此交错、趋同的局面。

(二)得失:

1.有益的方面:

追溯历史,可以发现在某些时间节点上,苗汉之间是势同水火,彼此不相容的。历史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政策在革新,种种改变使得苗汉之间存在多年的“芥蒂”得以消除,可以平等、和睦地相处,没有嫌隙地在一起生产、劳作、娱乐、消遣,这无疑是一种大家都乐见其成的状态,值得珍惜。

一言以敝之,苗汉民族间的关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融合高度,对社会的和谐、形成民族间的合力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和现实意义。

2.美中不足之处:

苗汉之间各自的婚俗文化失去了原有的个性特征,多彩多姿的民族婚俗特色,从现实来说彰显不够,从长远来说有丧失的可能。

从历史的角度去看,苗汉婚俗文化的趋同,客观上却是对各自婚俗传统的割裂,也可说是一种“背叛”。趋同现象继续发展几十年、上百年,民族杂居地区苗汉之间各自的婚俗文化或许就将完全失去固有特征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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