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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身份的确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中的意义——以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

2015-03-20刘海涛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长阳民族区域核定

刘海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10008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概括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及意义,具有过程性与阶段性的特点。在此种意义上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断调整、不断探索的实践过程。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要完善,离不开以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为实体和主体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不断实践与探索。民族身份的确认,[2]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过程中基于何种地位,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与探索中有何意义?以下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成立为例,基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档案馆提供的材料,对民族身份的确认过程及其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中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深入揭示。

一、申请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时代背景[3]

早在20世纪50年代,土家族民族成分就得到了确认,并在湖南成立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此后,鄂西南、黔东北、川东南的土家族干部和群众也不断要求确认民族成分,充分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可以说,确认民族身份,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快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是土家族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心声和愿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民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构十分重视土家族人民的合理要求,派出工作组或委派学者展开调查,为鄂西南、黔东北、川东南土家族干部群众恢复民族身份,以及在鄂西南、黔东北、川东南土家族聚居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979年春,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处率工作组赴鄂西南来凤及鹤峰二县开展调查,促成来凤、鹤峰两个土家族自治县的成立;1981年秋,国家民委委托中南民族学院学者到鄂西进行民族调查工作,探索划分鄂西民族成分的标准;1982年3月,国家民委派相关人员赴湘、鄂、川、黔交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恢复土家族成分的标准问题。

为了配合上级工作,各地也展开相关调查。1980年夏,中南民族学院的一些学者先后到湖南的吉首、保靖、永顺、龙山,四川的秀山,湖北的恩施、来凤、利川等县调查土家族的历史、文化和习俗;1983 年5月,中南民族学院和西南民族学院的一些学者深入湖北长阳、五峰,写成了《关于长阳县恢复土家族民族成分工作的调查报告》等材料。恩施地区民委、统战、文化部门也深入土家族聚居区展开调查,获得了不少材料。这些调查材料,成为确认土家族民族身份的重要参考。

1982年4月,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会”,通过了《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这一时期土家族民族成分的恢复与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文件依据。

二、申请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现实与历史因素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申请及成立,即是在上述时代背景的影响下出现的。若从长阳自身来看,当时申请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据长阳档案馆提供的有关材料,主要基于现实的人口比例因素与历史的集体记忆因素。[4]

从长阳全县的现实人口统计来看,土家族人口比例已经占到全县人口的一半。解放以后,长阳全县相当一部分群众自认为是“土家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民族成分。20世纪50年代,国家组织少数民族调查组,派潘光旦教授等人来长阳作过民族调查,并认为长阳是土家族聚居地区。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土家族群众曾要求恢复自己的民族成分,如当时渔峡口公社牛头背大队第三生产队就有29人申请报土家族。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加之党的民族政策宣传不深入、不广泛,大部分土家族群众和地方干部怕受歧视,隐瞒了民族成分,讳言民族问题,广大群众的真实心愿未能充分体现。

从1982年5月起,结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为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按照上级指示精神,长阳开展了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工作。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束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12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了5名国家干部专职从事民族工作。此后一年多以来,在国家、省、地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81】民政字第601号文件《关于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和国家民委【82】240号文件《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省、地委指示精神,对长阳土家族的族源、土司区域、风俗习惯、语言、文化艺术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1983年,通过调查研究,在弄清长阳土家族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从下到上,对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申报的土家族民族成分进行了复核。经过核定,全县实有土家族189,79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46%。

在申请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过程中,还充分强调了历史的集体记忆因素。例如,强调了长阳为古代巴人的重要一支——“廪君蛮”的发源地和最早活动区域,即是说历史上长阳是土家先民的重要聚居区;强调了古代土家语底层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地名中保留较多的历史事实,即是说这些地名集中反映了土家族在该地区世代生息繁衍的历史;强调了长阳土家族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一样,从劳动生活、饮食起居、婚丧仪式、宗教信仰到文化艺术,都有自己的特点,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习俗,即是说长阳是土家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区域。

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过程中民族身份的核定

1984年7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参见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三日国函字115号文件)。“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三十日国函字115号文件批准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这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是土家族和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土家族人民的关怀,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体现,对加快长阳四化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5]1984年11月28日,举行成立大会,宣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正式成立。[6]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成立,开启了长阳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大门。在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不久,为了便于当时全县选举工作的顺利展开,配齐县、乡领导班子,时任长阳副县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刘大一同志于8 月27日做了《关于干部民族成分核定工作的讲话》,对即将展开的全县干部民族成分复核和核定工作进行动员。

如前所述,1983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前夕,曾进行过全县民族成分的核定。当时的核定结果是全县实有土家族189,79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46%。,该统计数字曾作为长阳县委、县人民政府1983年7月5日向中共宜昌地委、宜昌行政公署并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关于建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请示》(即中共长阳县委文件长发[1983]10号)中的重要数据上报,事实上它亦成为申请成立土家族自治县的重要现实基础。

此次全县干部民族成分的复核与核定,是在1983年全县民族成分核定的基础上进行的。1984年8 月30日至9月5日,区、乡和县直各单位填写干部民族成分鉴定表,以1982年人口普查申报的成分为基础,以家乡大队核定的成分为依据,个别的家乡核定是土家族的,也允许本人申报,县直的由主管单位把表寄回区,由区根据1983年核定的名册签意见,弄不清的找乡查对,请原人口普查和1983年核定的同志一起审查,签意见寄回原单位,由主管单位汇总交城关镇,由镇汇总送统战部,区内干部职工由区组织调表,签意见,跨区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区、乡将填的表向对方区发调查表,签意见后寄回原单位,由区汇总送统战部。鉴定表一式二份,区或县直单位各留一份。9 月15日,各区和县直单位将鉴定表汇总送县。本次复核与核定,主要工作放在县直和跨区的干部职工身上。本区(非跨区)干部1983年已做核定的就此依据填报。干部民族成分核定工作于1984 年9月18日前结束。

此次复核,群众不再核定,以1983年核定的民族成分为依据,在选民登记前先公布,以告知本人。个别的确是土家族的,由于人为因素遗漏了的,本人要求恢复的,经大队同意,上报乡政府审定,结合选民登记一并解决。

此次复核与核定,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统筹,总的按照国家民委【82】240号文件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81】民政字第601号文件《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进行办理,同时结合长阳实际情况,制定了尊重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况的4条严格明确的民族成分核定标准细则,以及核定中同时要注意掌握的9条政策原则细则,并在核定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按照历史上土司管辖区、土司“买管区”、百里荒千户所辖区、土司边缘地带即汉区等四种区域,来确定时间界限和核定标准。第一,玉江、麻粟、施都等土司管辖区。包括渔峡口、资丘在1735年“改土归流”时有当地土司的区,在上述范围内居住247年(即15代)以上土官土民的后裔,具有民族特点(即崇拜向王、过赶年、跳丧舞、哭嫁、陪十姐妹、陪十兄弟、赶仗祭猎神等)和具有一定民族意识的,认定为土家族。第二,容美、水尽、五峰、椒山等土司“买管”区。包括现在的都镇、麻池、大堰、磨市四个区和火烧坪乡,按照改土归流前(雍正三年)即1725年划线,居住距今257年(即16代)以上土官、土民的后裔,具有土家族特点和具有民族意识的认定为土家族。第三,百里荒千户所辖区。包括现在的贺家坪、乐园、榔坪三个区(火烧坪乡除外)。按照1571 年(明隆庆5年)设百里荒千户以前,居住距今411年(即26代)以上的土官、土民的后裔,具有土家族特点和具有民族意识的认定为土家族。第四,土司边缘地带即汉区,包括津洋口区和城关镇。在这个范围内,从土家族地区迁徙来定居的土官、土民的后裔,以及同土家族通婚所生的子女(即有血缘关系的),具有土家族特点和具有民族意识的,认定为土家族,不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意识的,不得认定为土家族。

核定中要注意掌握的9条政策原则包括:第一,申请恢复土家族成分者,要有一定的土家族语言、民族特点(即土家族应有的风俗习惯);具有民族意识的应予恢复(民族语言、民族特点和民族意识,要看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出生的人,主要看家庭和血缘关系),但追溯血缘关系不能太久,最远以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限。第二,严格区分姓氏界限。核定中,与土家族同姓,其是否为土家族以是否同“始祖”和“祠堂”作参考。从汉族地区迁徙来的,虽同“始祖”,但落业区域不同,依各区域的具体条件而定。第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抚养或婚姻关系,均不改变民族成分;改名换姓,以土家族同姓者,本人不得申报为土家族。第四,不同民族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不满十八岁者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收养其他民族幼儿的民族成分,可参照这一原则处理。但对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收养的汉族子女,成年后要求恢复汉族的,一般应当劝阻。如得到养父母的同意,予以办理改变手续。第五,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父母尚在的,应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根据本人的自愿,改变其民族成分。第六,不同民族结婚,前夫或者前妻的子女,若系幼儿,其民族成分按第四条处理,成年子女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第七,凡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民族成分的改正,外县的要有县一级公安、民族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县的要有乡或区机关的证明。第八,农村社员的民族成分核定,由县、区、乡、大队四级联合进行,以1983年核定上报的名册为准。国家干部、职工的民族成分核定,按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由主管战线和局负责。凭区、乡的有关证明进行审定,按户口管理归口统计十区一镇的范围。副区长以上的领导干部,由统战部、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协同审定。第九,妥善处理相邻地区出现的问题。居住在不同省、县的近亲属的民族成分,均由原所在省、县划定其民族成分,邻省、邻县居住的亲属所需恢复土家族成分的,由原住在县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予以恢复,出具证明要经统战和民族部门审定。

在长阳,民族成分核定的4条依据标准和9条政策原则,以国家的有关文件为原则依据,结合长阳当地的实际情况,涉及地域、年代、历史文化传统、家庭、血缘、婚姻、年龄、姓氏、居所及主观认同等诸多因素,细致而完备,周到而全面,原则性与变通性兼具,同时,这些细则均直接应用于现实的核定活动,因而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们为核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规范依据,做到核定过程有章可循,避免了核定过程中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公正。

总之,长阳土家族民族身份及其他民族身份,是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按照个人申报、政府核定的程序,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科学而严格地“核定”出来的。一经核定,如无合理原由,不能随意更改(如的确需要更改的,同样也要履行严格的程序,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族身份的严肃性。如同姓氏一样,民族身份可以由子女来选择继承,充分尊重了子女个人的意愿。在长阳,民族身份的核定,以个人先天原生因素为基础,兼顾一些后天因素;以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将学者研究与国家意志涵盖其中,同时也突出了长阳土家族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体现了地方基层干部群众的集体能动创造。在某种意义上讲,民族身份的核定、落实与确认,本身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与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相结合的一种具体展现,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此外,由于充分吸纳了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核定出来的民族身份,是比较客观的,是符合长阳实际情况的。因核定过程中充分尊重了个人意见和选择,因此核定出来的民族身份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当地包括土家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自己的意愿。

四、民族身份的确认在长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中的意义

总之,无论从历史的集体记忆来看,还是从现实的人口比例因素来看,长阳属于土家族聚居地区应该是不争的事实。申请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顺应了当地土家族干部群众对于全面恢复和落实民族身份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反映出长阳广大干部群众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渴望借助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惠顾政策,力求加快当地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内在需求。其中,1983年长阳全县民族人口成分的核定,尤其是1984年8-9月全县干部和部分群众民族成分的复核,标志着长阳土家族民族身份得到了实事求是的全面恢复、落实与确认。无论是影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成立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因素,还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之初的干部选举活动,均围绕土家族民族身份的确认展开,因此,土家族民族身份的确认,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的中心环节,为全县总人口约一半为土家族的土家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重要前提与现实可能,是长阳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起点。

在长阳,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展开及不断整合,民族之间的身份差别随着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的自然进行,事实上已经在不断“淡化”。而不断流动的人口现状,以及目前混杂居住的居住格局,在客观上也加剧了这一发展趋势。作为人们身份标记的土家族历史文化符号,总体上已经让位于长阳这个更具包容性的区域社会符号,包括土家族在内的长阳各族群众在共同享受土家族文化在长阳的时代展演。这种民族身份的“淡化”,是一种认知层面的自然改变,并未在行为上表现为人为地、强制性地消除身份差别。就目前而言,民族身份的存在及稳定,依然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基础,是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透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过程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身份的确认,并不像有些学者感性直观认识的那样仅仅代表了国家意志,其中一种重要性可能就是综合了国家意志、学者研究成果,尤其是当地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正是通过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性、能动性的发挥,由国家提供的民族身份确认的原则性、参考性依据才被具体落实为活生生的民族身份。

长阳个案表明,民族身份的确认,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其中汇集了当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集体智慧。它是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以国家的有关文件为原则依据,在宪法和法律框架范围之内进行的,同时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的具体展现。它既是党和各级政府包括学界群策群力的结果,也是当地各族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长阳个案还表明,民族身份的确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和特色,为保障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基础平台。

[1]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23.

[2]秦和平.“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关于族别调查的认识与思考[J].民族学刊,2013,(5).

[3]黄柏权.土家族田野调查回顾[J].民族研究,2002,(6):46-48.

[4]中共长阳县委文件长发[1983]10号《关于建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请示》及中共长阳县委统战部、长阳县民族工作办公室撰写的附件《长阳县土家族调查情况》。这里的几点因素,即是根据这些文件进行的分析和总结.

[5]刘大一.在全县组工会上关于干部民族成分核定工作的讲话[Z].1984-08-27.

[6]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员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长阳年鉴2011[M].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2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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