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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兼与陆树程、崔昆同志商榷

2015-03-20

关键词:矛盾状态历史

罗 健

(江苏理工学院思想政治课教学部,江苏常州213001)

陆树程、崔昆同志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以下简称陆文)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与构建并不仅仅是一种应对当前中国诸多矛盾的即时策略,不是一时偶然的存在物。相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历史必然性,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为完整、深刻的历史定位[1]。应该说,陆树程、崔昆同志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提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他们的论证过程中,一些具体观点和逻辑方面的问题,尚需进一步商榷。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厘清和谐社会内涵是正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必然性之理论前提。陆文从哲学的角度把握和谐社会的内涵,承认和谐社会是包含矛盾的社会,并且进一步把辩证矛盾论视阈中的和谐社会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结合起来进行了论证。文中指出,和谐社会即“社会有机体的各个构成要素,如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等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使得社会有机体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1]。陆文反对从表面的社会现象而从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视角揭示和谐社会内涵,的确具有理论的深刻性。从哲学抽象的一般分析可以得出:“和谐所要追求的是矛盾(辩证矛盾)的一定状态,即差异性前提下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1]。但是由此并不能直接推理得出和谐社会是社会有机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构成要素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这种结论,其理由如下:

第一,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呈现为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状态。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贯穿于和谐社会之中,和谐社会是各种矛盾的集合体。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依据不同层次、类型与性质,将事物的矛盾划分为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等等。同样,从不同角度看,社会主义社会充满了各种层次、类型、性质的矛盾,不同层次、类型、性质的矛盾在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毛泽东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2]323和谐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具体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构成要素之间的矛盾,这些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的问题。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社会,并不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构成要素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而是指这种矛盾性质与其他私有制形态的社会不同,不是一种强烈对抗性的矛盾,不需要用暴力的方式解决。社会有机体的要素构成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来揭示,但从根本上来看,任何一种社会有机体都包括人、自然、社会三个要素。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只能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出发。如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同一性能够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就表明社会达到了总体上的和谐状态。马克思也是从人与人(社会)、人与自然双重解放的角度理解共产主义这一真正和谐社会的到来。也可以说,对于和谐社会只能从总体上理解,“和谐社会是对社会和谐达到的程度和范围的总体性判断”[3]。因此,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呈现为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状态。

第二,和谐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之间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主导地位处于交替变换过程之中。社会中各种层次、类型、性质的矛盾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任何社会总是处于旧的矛盾不断消解而新的矛盾又不断产生的过程。当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就意味着事物处于量变的状态;当矛盾的斗争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就意味着事物处于质变的状态,会被新的事物所代替。社会有机体总是一个“变动”的机体,其构成要素如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社会生活等各自包含的矛盾具有多种层次、类型和性质,相互之间辩证矛盾呈现复杂的情形,既存在矛盾的同一性,也存在矛盾的斗争性;一定时期相互之间矛盾的斗争性还必须占据主导地位以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某些领域的变革直至达到新的协调关系状态。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矛盾虽然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但其同一性和斗争性方面的主导地位仍然处于交替变换过程之中。如果说社会有机体构成要素的各种辩证矛盾都处于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那么就意味着和谐社会不会有任何新的矛盾产生。实际上,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否定矛盾的存在,否定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而是需要创造条件以尽可能降低或者消除那些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消极性质或产生消极效应的矛盾,同时促进对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性质或积极效应的矛盾产生。因此,和谐社会不仅允许甚至在必要时创造条件促进某些矛盾同一性方面的转化以维护某些事物的相对稳定,同时催生某些矛盾对立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以促进新事物的不断产生,使得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协调状态。

第三,人类社会有机体具有运动变化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有机体要素之间矛盾的斗争性推动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4]。马克思不仅提出了社会有机体具有动态性,也指明了其具有发展性。社会有一个和谐程度不断增强、社会有机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如果说“社会有机体构成各个要素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都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和谐社会本身的动态变化过程。因为,没有矛盾的对立性占主导地位以及失去了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我们就无法理解事物的矛盾运动。没有社会的矛盾运动,社会发展就失去其根本动力,我们也就无法理解和谐社会本身的发展性。由此,和谐社会也失去了其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失去了其历史性的呈现过程。

总之,从矛盾的视角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充塞着各种辩证矛盾,但总体看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状态。

二、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不能实现社会和谐状态

陆文讨论了关于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诸种社会形态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状态的问题。文中列举了学术界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黄枬森教授倾向于将和谐社会视为一种社会状态。“诸如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共同富裕、道德高尚、关系和谐、秩序良好、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这些属性都具有很高程度的抽象性、普遍性,不仅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具有这些属性,其他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些属性”[5]。“和谐与否,能否形成和谐关系,与社会经济制度之间并无固定的关系,尽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能够提供不同的构建和谐关系的前提,这些前提会对和谐的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5]。二是陈先达教授明确提出和谐社会属于社会形态范畴。“忽视社会形态的区别,把追求和谐说成是任何社会都可能达到的普世价值,对和谐社会问题采取道德决定论、文化决定论的立场,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现实”[3]。“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出现奴隶社会的或封建社会的和谐社会。……在生产力与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构建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3]。

陆文倾向赞同黄枬森教授的观点,认为“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出现过的繁荣稳定时期都可以算作是不同程度的社会和谐状态”[1]。值得肯定的是,陆文并没有将前社会主义社会直接定义为一种和谐社会,而只认为会产生某种社会和谐状态,但他并没有严格鉴定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状态的区别。与陆文相反,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诸种社会形态无法成为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状态,其具体理由是:

第一,前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形态无法成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除了原始社会外,前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基本矛盾是对抗性质的,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两个对立的阶级。也就是说,在这种社会形态内部,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无法调和的,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人与人的关系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和谐。不仅如此,前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形态中,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无法调和,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受着盲目的自然力量的支配;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逻辑力量强化着人们对自然的占有,制造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对抗,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对抗消失,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马克思说:“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6]这里,马克思实际指出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从属于一种社会形态范畴。

第二,社会和谐状态与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概念,但“和谐”本身的内涵是同一的。和谐社会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那么社会和谐状态是否也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也就是说,在前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形态中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状态。笔者以为,和谐社会是对社会性质的总体判断,和谐状态是对和谐社会中具体事物、现象之间关系的描述。社会性质是基本的前提,前提具备才会有相应的具体状态。只有在和谐社会中才能实现并呈现社会和谐状态,而在不和谐的社会中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状态的。这里关键是论证的逻辑必须一致,不论是和谐社会还是社会和谐状态,“和谐”本身的内涵必须是同一的。从根本上看,在特定的社会中,如果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处于一种对抗的斗争性状态,必然决定该社会无法存在任何情形的社会和谐状态。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使统治阶级鼓吹所谓“社会和谐”,其实质上也只是一种虚假的“社会和谐”。正如资产阶级标榜自己的“民主、自由、正义”一样,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决定了其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正义”。

第三,社会和谐状态与社会稳定状态不是一个概念,前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稳定状态但无法实现和谐状态。陈先达教授区分了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概念,他说:“社会稳定是一种社会运行相对有序,社会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社会成员彼此对立情绪没有公开化的状态。”[3]社会稳定并不等于社会和谐,“因为这种社会稳定是以被统治者遵守维护统治者地位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为前提的,是统治者统治地位稳定的外在表现。这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因为就其社会整体结构和社会性质而言,仍然是以阶级利益对抗为基础的社会”[3]。陆文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前社会主义的所谓社会和谐状态进行比较后得出: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状态是偶然的、短暂的、局部的、低级的、狭隘的。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无法实现和谐状态,而在以阶级利益对抗为基础的社会中,其所谓“偶然的、短暂的、局部的、低级的、狭隘的社会和谐状态”中事物关系间的对抗性矛盾并没有消失,对抗性矛盾只是处于暂时的蓄积状态,本质上不是社会和谐状态。这里,陆文实际上将前社会主义时期社会稳定状态同和谐状态完全混淆了,他谈到的所谓社会繁荣稳定时期其实主要指涉社会的一种相对稳定状态。前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不是和谐社会,也就无法产生社会和谐状态。

第四,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前社会主义社会不具有这种本质属性。所谓本质属性一般是指事物内部所固有的并能规定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社会和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等其他类型的社会形态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同程度上具有“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共同富裕、道德高尚、关系和谐、秩序良好、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这些属性,但不能成为社会和谐意义上的本质属性。从这个角度看,前社会主义诸种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社会稳定状态与社会主义和谐状态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状态,是无法比较的。而陆文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前社会主义诸种社会形态的所谓和谐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更为深入地理解我们党所着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与历史必然性”[1]。尽管观点合理,但理论前提的错误决定了这种比较分析的逻辑推理是有缺憾的。

三、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

在把握了和谐社会内涵以及前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性质判断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正是因为前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成为和谐社会,也无法实现和谐状态,我们才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历史必然性。笔者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至少包涵四重意蕴。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前社会主义形态具有本质差异性

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而前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形态不具有这种本质属性。探讨社会历史必然性的前提是新的社会形态同旧的社会形态或社会中的新事物、新现象与历史中的旧事物、旧现象有着本质性的差异。新的社会形态以及新事物、新现象是量变发展中的质变,是历史延续中的阶段性飞跃,否则就谈不上历史的必然性。和谐本身只有和谐程度的差异,而没有本质上的性质或属性差异。如果按照陆文的理解,前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能实现社会和谐状态,或能成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与前社会主义形态在和谐这一本质属性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只能推理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前社会主义的和谐状态只是具有历史的延续性,而就没有历史必然性这一理论结论了。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可能性

我们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目前的社会已经是完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而言,它只是低级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关系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协调状态,必然影响着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程度,但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而完全具有了现实可能性。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决定了在其社会范围内实现和谐社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社会主义之所以能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以一定的历史条件为前提的。“矛盾的同一性要在一定的必要的条件之下。缺乏一定的必要的条件,就没有任何的同一性”[2]331。从现实而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人们之间的关系有了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人与人的关系不再是剥削、压迫的阶级对立关系。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虽然也存在矛盾,但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这就为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人与人的关系总是同人与自然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的,人与人的关系必然延伸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最终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会日益走向和谐。而且,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目标是同共产主义社会相联系的,是同样为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有实现和谐社会的现实可能性。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

马克思站在唯物历史观的高度,论证了社会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社会是曲折性与前进性的统一,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是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的演进发展趋势,任何人都无法改变这一根本趋势。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因为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无法构建一个人们向往的美好的和谐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今天,两极分化现象并没有缓解甚至在逐渐加剧,生态环境问题无法解决甚至全球生态失衡问题日益严重。资本主义社会最终既不能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也不能带来人与自然的和谐,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被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创造了历史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然向更高程度的和谐社会迈进,这些都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最高命题的逻辑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循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符合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

4.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充分发挥人们在推进历史发展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历史的必然性总是伴随着偶然性,客观规律性必然伴随着主体选择性。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服从历史的必然性,“历史是客观条件限制和主体选择活动相互作用构成的分叉与合流的运动”[7]。社会发展总是渗透人的主体力量,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本质上是人的实践活动规律。和谐社会遵循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并非否定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相反和谐社会其实是人们依据客观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来改造世界、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自身的进程。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和谐社会是完全自然、自在的客观历程,人们不是消极地等待和谐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是初级的,还有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人们行为的自觉性,努力降低或排除不和谐因素,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四、结语

我们论述前社会主义的各种事实上无法实现和谐的状态,并不是否定人们对和谐这种普世价值的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恰恰表明社会主义本身的历史进步意义和对和谐普世价值的引领地位。从价值追求上来看,人们对和谐的价值追求是无止境的、永续的;从客观现实上看,没有一种完美的社会和谐状态。“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8]。因此,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和谐的进程也不会停止。

[1]陆树程,崔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7):103-109.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陈先达.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9):5-1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

[5]黄枬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5-1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5.

[7]朱静.论马克思历史必然性的本真意蕴[J].北方论丛,2007(1):121-12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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