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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期国际关系格局重构下的中国独立主权建构问题

2015-03-19龚义龙

关键词:条约日本

龚义龙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 400015)

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其概念和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但主流的、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几乎都论证了主权是主权国家拥有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权力。[1]近代中国主权国家建构问题源于列强迫使清政府和北洋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得中国主权一再丧失。[2]257如童德乾所言,晚清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府昏庸,腐败无能,官僚卖国,一败于鸦片之役,再败于英法联军,三败于日本,四败于八国,丧权失地,指不胜屈。一切条约,均非平等,以致国际间有远东问题瓜分中国之议。[3]22王正廷指出:“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则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3]47本文拟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建构独立主权国家的艰辛历程进行梳理。

一、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与中国的主权交涉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通过“巴黎和会”等一系列国际会议,英法等“协约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战败的德国、奥地利、保加利亚、匈牙利、奥斯曼帝国的海外殖民地进行了重新瓜分,同时,该体系也“竭尽一切努力以重建贸易、投资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战前模式的国际秩序”[4](563)。为了保证相互的国际安全,互不侵犯,保障国际和平,1925年10月16日,英、法、德、意、比、捷、波七国代表在瑞士洛迦诺会议上通过《洛迦诺公约》(即《洛迦诺保证条约》),[4]564反思战争的残酷性。同时为了抑制德国的力量,由法国外交部长白里安、美国国务卿凯洛格于1927年发起,在巴黎签署《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亦称《巴黎非战公约》(pactofparis)。受美国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1928年9月14日正式照会美国政府,由驻美公使施肇制以全权代表名义加入之。[3]90-91

巴黎和会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权利,进一步巩固了它在中国的地位。[5]66这样,远东和太平洋地区利益呈现出日本一家独大的格局,这是英、法、荷、加、澳(大利亚)、新(西兰)、美等国无法忍受的。英国希望召开一次广泛的会议,一揽子调整与自治领、美国和日本的关系。[4]121美国也逐渐改变了其“门户开放”所秉持的调和立场,认为旧的帝国主义外交现在应由东亚国际新秩序取代。[4]121利益攸关,促成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中、荷、葡、比九国会议在华盛顿举行。会议上,中国代表施肇制致力于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他保证各条约国在中国工商业机会均等的门户开放,[2]262-263但要求所有有关中国的协定必须公布,签约时必须有中国参加,有指定的期限,并作出有利于授与者的严格解释。[4]122会议产生了有关中国的两个条约和九项决议。关于中国,列强最后同意单独召开一个旨在废除治外法权的会议。针对关税事务,鉴于中国政府严重的财政困难,主要目标是增加中国政府的岁入,同时有一个条约准备修改关税税率,倡议将来召开会议修改整个关税体制。最重要的是九国公约把严格的和具体的关于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条款结合起来,并反对关于中国铁路的不公正待遇。[6]460

在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中华民国全权代表提出了主权诉求。作为战胜国[7]393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交涉关于山东问题,提出中国要求胶澳租借地、胶济铁路暨其他关于山东省之德国权利直接归还中国。[7]404然而,“帝国主义战争的性质决定了参与国的地位只能由实力决定,公理的作用非常有限”[5]105。1919年1月27日,日本专使在会上要求将胶济铁路及其他利益为无条件让与之,而英、法、意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权利,并在对德和约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载明德国在山东一切权利“转让与日本”。[7]415-425

中国代表团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的取消治外法权、撤退外国军警、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势力范围等要求一概被否决。华盛顿会议期间通过的《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规定:中国进口货税率一律为值百抽五;废除厘金,代以值百抽二点五的附加税,奢侈品附加税额可稍加提高,但不得超过值百抽五。这是继续侵害中国关税主权的条约。[5]106

尽管如此,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和日本通过直接谈判解决了山东问题,双方签订了《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把以前德国的胶州租借地归还中国。日本从山东撤回所有军队。青岛海关并入中国海关,胶济铁路及所有财产移交中国。[4]122同时,当北京政府与列强修订不平等条约的交涉举步维艰之时,新生的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帝俄政府与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2]265虽然在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代表恢复主权的努力收效甚微,中国独立主权国家构建的努力任重道远,但毕竟走出了收回主权的第一步。

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主权外交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与国家形式上统一,中国国家主权问题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27年6月2日,外交部特设条约委员会,从事撤销旧约及更订新约之准备。[8]71928年6月15日,外交部发表废除旧约宣言指出,国民政府所倡导之国民革命,其根本目的在建设一个新国家,则国民政府对外之关系自应另辟一新纪元。[8]331931年5月9日国民会议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草案》指出,中国国家之在今日,既非革命以前可比,对于破坏吾领土、主权完整与扼抑我政治、经济发展之各种不平等条约及附丽于不平等条约之各种事实,已不能再事迁延,亦不须更有所期待,而当以断然态度为废弃之宣告。[8]65-68

在一系列宣言、呈文、布告中,国民政府阐明了中国政府的“革命外交”手段及关于主权问题的基本原则。1928年7月21日何应钦指出,不平等条约之废除,非运用本党之革命外交,无由实现。如以软弱求怜之方式,期得帝国主义者之谅解与同情,自动废止对华侵略之依据,实为痴人梦想。[8]35,371929年4月国民政府指出,外交为国家之喉舌,武力为国家之手足,两者密相联系,乃完成国防之运用。所谓完全我领土及主权者,首在抵抗今后列国对我继续发生之压迫,次为恢复现有领土中如山东、东本省、蒙古、西藏等处所缺损之主权,次为恢复既失之领土,如金州半岛、威海卫、台湾及其他沿海与内地诸租界。[8]43-46

以“革命外交”思想为指导,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中国在收回关税自主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租借地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

1927年7月20日,国民政府发布关税自主布告指出,吾国国民经济日形衰落,固由政治组织不良,亦缘最近数十年来,外感协定关税之压迫,内受厘金制度之摧毁,以致商货艰滞,实业不振。非将万恶之厘金及类似厘金之制度彻底清除,不足以苏民困;非迅速实行关税自主,不足以跻进国际之平等。宣告1927年9月1日为裁撤厘金之期,同日宣告关税自主。[8]8-9本此宗旨,中国外交部于1928年7月至12月间,历与美、意、挪、比、丹、葡、荷、英、法、瑞典、西班牙等 11 国签订承认关税自主条约。[8]34,91-92虽在理论上自1929年2月1日起,中国即得实行关税自主,然在实际上,则因《中日协定》于1930年5月才签订,而已签订的《中荷关税条约》批准书又延至1930年11月18日始在南京互换,所以关税问题到了1929年11月18日始告一段落,而厘金实行裁撤和新税的施行,乃不得不待之1930年年底公布。[8]96-97

与各国交涉关税自主权同时,外交部亦将废除领事裁判权纳入议事日程。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丹麦五国与中国所订条约,明白规定废除领事裁判权之办法。随即,中日、中瑞(典)、中墨、中秘、中瑞新约相继签订。1928年4月27日,外交部正式照会英吉利、美利坚、法兰西、挪威、巴西六国撤废领事裁判权。[8]471929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特令,定于1930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8]52外交部在1930年关于收回法权问题的交涉虽然已经很努力,但事实上头绪纷繁,却尚待于继续进行。[8]97

收回租界、租借地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应有之议。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收回租界租借地的成就主要有:1927年收回汉口、九江、镇江英租界;1930年4月18日,中方与英使兰浦森在南京订立交还威海卫条约,1930年10月1日专约生效;[8]86-94收回厦门英租界换文在1930年9月17日互换;接收威海卫英租借地在1930年10月1日实行;外交部于1930年11月要求各该国归还汉口日租界以及广州湾租借地。[8]98

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日(1902年9月5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1903年10月8日)《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及同日《中日通商行船续约》订立,暨各该附件均已期满,外交部于1933年12月23日分别照会英国驻华代办使应歌兰氏及美国驻使詹森氏提议改订新约。修约涉及的重要问题包括撤销领事裁判权问题、收回航权问题、最惠待遇、第三国待遇、互惠待遇及内国待遇各问题、准许外人内地僦居问题、外人设厂办理工商制造各业等。[8]73-86

学术界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主权外交评价不一[2]268,但如果将这一时期的外交放在近代主权国家构建的框架内考虑,对于形式上实现统一、国家综合实力尚不够强大的中国而言,仍然在实现关税自主、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租借地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三、反法西斯战争与中国国际地位提高

张学良改旗易帜,意味着日本在东北的权利受到损害,日本遂谋求武力解决东北三省的问题。[8]346-3471931年9月18日午后,日本军队不顾国际公法,违反国联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及华盛顿九国条约之规定,突然攻占北大营中国驻军,并炮击沈阳城,挑起事端。[2]269-271中国政府外交部向日本驻华公使及日政府提出紧急严重抗议,要求日军立即撤退,电令国联中国代表团向该会行政院提出,请其按照盟约决定制止办法。[8]390顾维钧致张学良密电,希望日本提出大纲,以确能遵照国际公法与国际公约之规定,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便利门户开放与机会均等主义之实施,消除两国人民间良好感情之障碍,而促进东亚永久和平者为限。[8]421

远东和平素赖国际之三种方式而得维持:第一,中、日、俄三国在满蒙之均势方式;第二,国联与《非战公约》所造成之共同保障及国际协作方式;第三,华盛顿条约,特别是《九国公约》所造成之维系太平洋现状方式。1931年9月18日,日本在满蒙之军事行动完全破坏三种均衡方式,使远东政局复陷于风雨飘摇之中。[9]1231国联行政院通过决议,要求日本速行撤兵。签字非战公约国家如英、法、美、德、挪威、意大利、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先后分别向中国与日本政府双方同时劝告,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纷争。[8]39912月10日国联理事会又通过组织调查团的决议。经过半年的“调查”,调查团于1932年10月公布《国联调查团报告书》。报告书既反映了日本侵略我国领土的事实,同时又反映了国联偏袒日本,对日妥协的观点。1933年2月24日,国联通过《国联特别大会关于中日争议报告书》,内容基本上与李顿报告书相同,声明不承认伪“满洲国”,并要求日本限期撤兵。[5]277但是,日本拒不承认国联裁决,3月27日,宣布退出国联,国联的决议即失去任何效力。随即李顿主张各国应禁止对日输运军火,而不应对中国禁止。日本转而注重与英美外交。列强中自英美、苏联以外,其他国家于远东利害关系比较浅薄,故往往惟他人马首是瞻。[8]209-211因此,美英苏的态度成为解决中日问题的关键。

国联数次决议,要求日本撤兵,同时又规定以日本侨民得到保护为撤军前提。这实际上为日本不撤兵扩大侵略提供了借口。1932年1月3日锦州陷落,榆关、热河相继告警;1932年9月15日实行承认所谓“满州国”;[8]4111932年1月28日晚11时50分,籍宪兵第六团与十九路军换防之机,日军制造借口,其海军陆战队由机关枪掩护侵入闸北,首向中国警察开枪攻击,继则攻击中国正规军队。原欲接替第十九路军维护闸北治安之宪兵第六团被环境所逼,不得不变为第十九路军之援兵,以抵抗日本之侵犯。[9]666-667,762-7632月 2 至 3 日,日军在闸北连续攻击,炮声不绝,并用飞机在闸北、沪南掷弹任意轰炸。[9]669-670

“一·二八”事件发生后,国民政府于1月31日迁都洛阳,南京方面由何应钦负责。2月3日下午4时,何应钦发表对时局的谈话指出:日军侵沪,我国为保全国家民族之人格与主权领土之完整,当地守土军队被日攻击,当然采取正当防卫,竭力抵抗,绝不以尺寸土地授人。一面仍运用外交方法,要求各国履行其条约上之责任。[9]671沪案发生后,中方接受英美调停,谋求沪案与沈案总解决。中方敦促国联实行盟约第十条暨第十五条,对日予以切实制裁,一面照请签订《九国条约》各国履行该约义务。又向英美使抗议,不应默认日军假道租界作战。[9]675根据国联大会决议案,1932年3月24日沪上停战谈判正式开会,费时月余,集会15次。通过了3月4日、11日、4月30日之决议案与5月5日签字之《中日协定》(史称《上海停战协定》)。国联特委会作出决议,日政府担任履行将其军队撤回公共租界及虹口越界筑路区域,一如 1 月 28 日以前之原状。[9]756-757

尽管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屡屡制造事端,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但直到1935年底,蒋介石仍然坚持和平未到完全绝望时期,决不放弃和平,牺牲未到最后关头亦不轻言牺牲。[8]243直到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件、八·一三事件相继发生,南京国民政府发出自卫抗战声明。[10]25

从20世纪30年代起,中国是一个无助的遭受侵略的国家,很少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戏剧般突然发生了变化。1937年底到1938年初,美、英、苏三国合作采取重大步骤以遏制日本,而最能援助中国的德国却转而更靠拢日本,中日战争使世界主要强国重新组合。它导致苏联与英美二强互相更关注对方,如果可能的话,联合作出反应以抑制日本。在1937年11月召开的布鲁塞尔会议上,苏联同美、英一道寻求最大限度地孤立日本和支持中国,以“加强国际安全”。这与罗斯福总统1937年10月的“检疫讲话”是一致的。在那次讲话中,罗斯福号召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孤立世界上的侵略势力。[4]272,563,594 -595

当1940年德国突然进攻法国,使欧洲战争和东亚战争融为一体时,英美联盟的全球化完成了。中国再次成为防止轴心主宰世界的全球化英美联盟的一部分。中国的命运与美、英连结在一起。美国把中国纳入其全球战略。在1940-1941年之间的冬季,英美战略会谈(所谓“ABC”会议)重申欧洲战场的首要地位,同时与会各方也同意协调太平洋的战略行动。当1941年6月22日希特勒的军队进攻斯大林的军队时,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纳粹的侵略使苏联加入英、美、中联盟。太平洋战争将中日冲突和日美战斗融为一体,使中国成为反轴心国大同盟中的一名老资格成员。[4]601-602,605中国人民结束了长期单独抗击日本侵略的局面,开始了与美、英等同盟国家共同抗击法西斯的新时期。[5]403

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过程全局看,中日战争就是世界战争的起点,也就是世界战局的重心,中国对于奠立世界永远的和平秩序,负有重大的义务和责任。[10]73中国人民之英勇抗战,使日军百万之兵力胶着于战场之上,无法进退,经济濒于破产,政治危机潜伏,而国际上树敌愈多。反之,我则愈战愈强。军事上使敌人无法进展,且渐奠定反攻之基础;政治上则团结统一,向民主之大道迈进;经济建设亦积极进展,国际地位则更继长增高。[10]107-108尽管中国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自1931年以来,中国人第一次能感到他们真正是全球性联盟的一部分。但英国首相丘吉尔从不掩饰对把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强国的观点的轻蔑。”[4]605,607

四、大国合作处理国际事务与主权回归

苏德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发生,使1931年9月18日以来中国反法西斯战争变得具有全球意义,为了取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最后胜利,中国开始参与美、苏、英主导的国际事务。富兰克林·D·罗斯福与温斯顿·丘吉尔于1941年8月在大西洋会晤结束时发表联合声明(称为《大西洋宪章》),两国不仅要协调它们的军事资源和战略,还要为创造一个更安全和公正的国家秩序而合作。[4]603中国政府与人民热诚欢迎并赞同罗斯福总统邱吉尔首相之联合宣言。[10]871942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26国共同宣言,对于《大西洋宪章》所包含之共同目的与原则,业经予以赞同。[10]100

随着中国日益增多地参与国际事务,主权国家构建问题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参与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与英、美分别订立平等新约、废除不平等条约,这两件事在近代中国主权国家构建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研究者指出,新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也有学者指出,在打败日本之前,不能说中国已成为真正的独立国家。[2]274

1942年3月9日,外交部拟定《关于取消领事裁判权之原则》规定,一切不平等条约,战后应无条件取消,应完全以平等互惠为原则,缔结新约。[10]1381942-1945年,出现了一个包括废除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签订“友好条约”的高潮。

1942年3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国与伊拉克王国签订“友好条约”[10]705;1942年11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古友好条约[10]706;1942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中、美、英、苏、日本、高丽(应承认其独立)、加拿大、澳洲、新西兰、菲律宾(1946年独立后)、荷兰(关于荷属印度)、泰国及其他远东国家订立互不侵犯及互助条约,以代替九国公约,并加强国际集体安全制度。[10]1431942年7月26日,外交部拟定《取消其他特权及特种制度办法》,取消外国军舰在沿岸领海及港湾江湖中游弋停泊之特权,取消在中国指定地区驻扎军队及警察之特权,取消外国在中国筑路开矿特权或优先权,外国间相互协定强指中国某某地方为其势力范围之条款,一律无效;外国在华沿岸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一律取消。[10]147-148同日,外交部拟定《租界租借地及其它特殊区域之收回办法》,敌国、同盟国在华之租界租借地及其它特殊区域,均应立即收回。[10]148-1491942年5月14日外交部拟定《战后国际经济合作之原则及办法大纲修正案》。[10]143

1943年初英、美同国民政府签署了新条约,正式废除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4]6081943年8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国与巴西合众共和国友好条约》。[10]7071943年10月20日,《民国政府公布中比卢为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外理有关事件条约》。[10]7071943年11月10日,《民国政府公布中那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0]7131944年3月2日,《民国政府公布中国与阿富汗王国签订友好条约》。[10]7191944年4月14日,《民国政府公布中加关于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0]7221944年5月5日,《民国政府公布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签订友好条约》。[10]7251944年8月1日,《民国政府公布中国与墨西哥合众国签订友好条约》。[10]7271945年4月5日《民国政府公布中瑞关于取消瑞典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10]7331945年5月29日《民国政府公布中荷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10]740

中、苏、美、英合作处理世界事务过程中,召开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上,日本归还侵占的中国领土问题也提上会议讨论日程。

1943年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0]171在开罗会议上,罗斯福和丘吉尔认可中国坚持的领土变更要求,即台湾和满洲国回归中国,以及朝鲜“在适当时候”独立。[4]608-6099月29日至10月7日,中国代表团与英美代表团在华盛顿商谈了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国际机构等问题,会议建议设立一国际组织,名称为“联合国”。[10]173-1821945年2月,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在雅尔塔举行会晤,这次会议结束了中国在世界事务中正式伙伴关系的观念。在雅尔塔,斯大林再一次保证打败德国后大约三个月向日本开战;他也重申了他的条款,而三位领导人同意战后苏联将重新得到南库页和千岛群岛,租借旅顺口海军基地,保留在满洲铁路上的优势权益。[4]613在战后国际事务处理上,中国始终以坚守正义、加强团结为基本政策,以求取中国国际地位之发展、国家利益之保障。[11]10-1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1942-1945年,对于近代中国主权国家构建而言是一段值得纪念的时期。此间,中外签订了一系列废除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不平等条约,签订了一系列“友好条约”,中国从一个受侵略的弱小牺牲品逐渐变成为一个世界强国,确定和平的稳定框架中的一个伙伴。中国作为战胜的全球联盟的一名成员而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赢得了世界强国的地位。[4]621,653,612

五、两极格局形成过程中的中国主权外交与遗留问题

二战结束后,战时合作的美苏,在战后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逐渐走向对抗。在处理中国事务上,两国出现了很大的分歧,美国希望在战后的亚太地区出现一个统一的亲美的中国,而苏联表示了支持国民党政府统一中国的立场,但苏联并未认真地履行这一承诺。[2]276-277

尽管美苏对于战后中国应建立何种性质的政权存在分歧,但对中国主权国家构建的进程并不能产生根本性影响。1945年1月外交部公布的《执行收回法权各约须知》指出,过去各国依据不平等条约在华享受之特权可分为九种:片面协定关税权,治外法权,租界地,租界,使馆界,驻兵,军舰驶入及停泊各口权,内河航行权,沿海贸易权。自民国十九年后,关税已完全自主,租界地及租界,亦已收回多处。惟与各国缔结不平等条约,将所有特权概行取消,则自中美、中英新约始厥后,中比、中那、中加、中瑞(典)、中荷等新约相继订立,其内容大致相同,即现在正在交涉中之中法、中葡、中瑞(士)、中澳、中南非、中西、中丹等新约或换文,亦复类是。一俟上述条约或换文订成,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工作,即告结束。[10]184-185继续1942-1945年期间中国主权国家构建的良好局面,1945-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在主权外交上取得了很多成果。

1946年3月12日,外交部宣告一切不平等条款战后应无条件取消,有损中国主权之任何过渡办法(例如聘用外籍法官),中方根本拒绝讨论。[11]2-31946年外交部颁布收回租界、租借地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原则,规定敌国、同盟国、中立国在华之租界、租借地及其他特殊区域,均应立即收回。[11]3本此宗旨,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的19个国家,除德、奥、俄、墨、英、美、比、挪、瑞(典)、荷等国治外法权已经取消外,[10]1851946年2月28日,中国又与法国签订《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11]742。此前,1945年8月18日中法两国签订《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法国政府宣布放弃其对于上海法租界(包括两扩充区)、天津法租界(包括老西开区域)、汉口及广州租界之权利,将广州湾租借地的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国政府,法国将该地上一切土地、房屋、公产、设备及建置无偿让与中国政府。[11]737-739

1946年9月3日外交部拟定《关于取消外人在华各种特权及特种制度原则讨论稿》,取消外国在中国的各种特权。[11]3-51946年,法国、丹麦、瑞士撤废其在华特权,葡萄牙也于1947年4月1日签约换文,同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他一切特权。百余年外国在华所享特权,至此最后清结。[11]7

为加强与各国之友好关系及争取中国侨民之平等待遇与保侨起见,中国与世界各国签订了一系列友好条约,这些条约包括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1]687,1945年8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关于大连之协定》[11]692-693,1945年 8月 14日《中苏两国签订关于旅顺口之协定》[11]694-695,1945年5月29日中荷两国签订《关于荷兰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1]779-782,1947 年4 月1 日《中葡两国关于取消葡萄牙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处理其他事项换文》[11]813,1949年4月22日《中意两国签订之友好条约》[11]807-808,1946年3月13日《中瑞两国关于瑞士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有关特权换文》[11]821,1946年5月20日《中丹两国关于取消丹麦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11]825,1946年1月23日《中暹友好条约》,1945年6月8日签订《中多(明尼加)友好条约》,1946年1月6日《中厄友好条约》,1946年11月16日《中沙(地阿拉伯)友好条约》,1946年2月10日《中阿友好条约》,1946年2月28日签订《中法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及换文》,1946年12月14日《中法关于中越航空线临时办法换文》,1946年12月20日《中美空中运输协定》,1946年3月27日《中巴(西)文化专约》,1946年9月26日《中加通商暂行办法换文》,1946年11月4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此外,中方对于英、暹、印、智(利)、阿(根廷)各国商约之议订亦正积极准备。[11]7-81946年7月29日在巴黎正式举行和会,通过关于对意、罗、保、匈、芬五国和约。[11]9

1948年《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规定,日本将下列领土及其全部主权归还中华民国:甲、台湾省及附属于台湾省之各岛;乙、澎湖群岛即位于格灵威治以东经线119°与120°及北纬线23°与24°之间诸群岛;丙、琉球群岛。日本重新申述东北各省永为中华民国领土完整之一部,日本对中国放弃日本或日本人民及社会在上述各省所获一切财产权益及其他利益,日本应直接补偿本国人民因上述放弃而生之损失。日本向中国放弃由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之《辛丑条约》与该约之各附件及补充之各换文与文件所生之一切特权与权益,并同意该约与各该附件及换文与文件就有关日本部分停止生效。日本同意北京使馆区移归中国政府治理。日本同意取消中国领土内所有日本租界,并同意将上述租界所有一切财产、档案交与中国政府。日本向中国放弃在中国领土内所有与日本有关之公共租界,并同意将上述公共租界交还中国政府治理。[11]492,494

美苏两极格局形成过程中,中国政府在主权外交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遗留问题,譬如中苏间关于旅顺、大连的争议,中日间关于琉球群岛的争议问题。[2]274-275日本投降后,苏联政府籍口大连为一自由商港,中国军队暂时不能进入,中国只可派警察赴旅顺、大连,后来中国政府几经交涉,仍无结果。[11]706-708从历史上看,琉球对中日双方均有从属关系,两者势力随国力而消长。开罗会议时,罗斯福总统曾特别提出朝鲜、台湾、琉球诸问题,询及琉球问题时,中国表示须收回台湾、澎湖,但对琉球则无意要求。该岛全人口约50万至80万,1881年日本曾提议与中国瓜分琉球,但中国未接受。该群岛包含的岛屿很多,其最重要的是冲绳岛,人口占全群岛的2/3以上,计共50万。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可有几种:(一)交中国托管;(二)交中国、美国共同托管;(三)由中国托管,而以冲绳岛为美国军事基地。[11]364,371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不断就中国主权回归问题在国际社会展开交涉。在一战后召开的凡尔赛、华盛顿等国际会议上,中国代表竭力为恢复国家主权斡旋,但由于国力虚弱,后盾乏力,主权外交收效甚微。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打出“革命外交”的旗帜,掀起了一个收回主权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国家实力仍然不强,主权外交不甚理想。二战期间,中国作为主要的反法西斯国家,坚持抗战,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相继废除,但仍然遗留一些国家主权问题未能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在主权外交上积极斡旋,取得了如废除外国在华特权、缔结友好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方面的成就,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遗留问题,譬如中苏间关于旅顺、大连的争议,中日间关于琉球群岛的争议问题。可以看到,20世纪上半期,中国独立主权国家建构是与此期国际关系格局重构、中国国家实力逐渐增强,及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密不可分的,其中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后人研究与借鉴。

[1]申欣旺,陈燕来.族群融合是新疆政策的最高目标—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J].南风窗,2010,(6).

[2]曾业英主编.五十年来的中国近代史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G].江苏:凤凰出版社,1994.

[4](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M].刘敬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5]陈廷湘主编.中国现代史[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6](美)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M].刘敬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一))[G].凤凰出版社,1991.

[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一))[G].江苏:凤凰出版社,1991.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一))[G].江苏:凤凰出版社,1994.

[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G].江苏:凤凰出版社,1994.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G].江苏:凤凰出版社,1997.

[1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外交)[G].江苏:凤凰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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