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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语可让渡及不可让渡领属结构的认知解释

2015-03-19郭熙煌

关键词:原型汉语距离

雷 容,郭熙煌

(湖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领属关系(possession)反映的是领有者(possessor)和被领有者(possessum)之间的某种依附关系。语义上,领属关系可分为可让渡(alienable)领属和不可让渡(unalienable)领属。前者指领有者与被领有者在现实世界里可分离,后者指二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例如,the girl's book(女孩的书)语义上属于可让渡领属,因为“书”作为被领有者可以随意转让或分离,它与领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随时解除;the girl's hand(女孩的手)则属于不可让渡领属,“手”作为身体的一部分与其领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让予的。对于这种语义区分的研究最早源于L.Levy-Bryhl(1914)。之后,国外研究者(Haiman 1985;Chappell&McGregor 1996;Heine 1997;Nichols&Balthasar 2005;Stassen 2009)从形态、句法、距离动因、经济动因、使用频率等角度对世界各语系中的可让渡及不可让渡领属关系展开了一系列探讨。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从结构形式的角度对领属关系进行探究。司富珍(2014)从标记形式的角度分析了领属结构在可让渡性方面的特点;王姝(2012)结合语料库的数据探讨了汉语领属结构中的可让渡梯度。然而,已有的研究鲜有从语言类型学的角度对英汉语中的可让渡及不可让渡领属结构进行比较研究。英语属印欧语系,汉语属汉藏语系,二者在语言类型学上有显著的差异。英语有较丰富的形态或屈折变化,如人称、数、体、态等。汉语缺乏形态变化,也不严格要求外在形式标记。英汉语都含大量的可让渡和不可让渡领属结构,它们在形态句法上的异同值得关注。本文通过考察英语和汉语领属结构的表达方式及其在可让渡等级方面的特征,探讨语言现象背后的认知理据,并分析二者在语言类型学上的共性和差异。

一、可让渡与不可让渡领属的表达方式及可让渡等级

领属结构通常包含两类:定语性领属结构(attributive/adnominal possessive construction),如例(1);谓语性领属结构(predicative possessive construction)(Heine 1997;Stassen 2009),如例(2)。本文主要讨论定语性领属结构,对于谓语性领属结构暂不涉及。

(1)my computer(我的电脑)

(2)I have a book.(我有一本书。)

(一)英语中的可让渡与不可让渡领属结构

英语主要有三种词法手段来表达定语性领属结构(Taylor 1989):使用前置式,表达形式为NP1's NP2,如the girl's hand;使用后置式,表达形式为the NP2of NP1,如a book of mine;使用双重属格形式,表达形式为 the NP2of NP1's,如 the brother of John's。

“可让渡”的语义特征为领有者和被领有者之间相对灵活、可以控制的关系,而“不可让渡”的语义特征为内在、稳定、不可控的关系(Heine 1997;Stassen 2009)。例如,the girl's book(女孩的书)表达的是可让渡领属关系,因为the girl对book拥有使用权和控制权,她可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将其对书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不可让渡领属表示领有者和被领有者之间稳固的、内在的或整体-部分的关系。如在the girl's hand(女孩的手)中,hand与the girl之间的关系就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一般认为,英语没有特殊的形式区分可让渡和不可让渡领属结构,无法从表达方式的异同来区分它们。比如the girl's book和the girl's hand虽然在语义上表示不同的领属关系,但在句法形式上没有明显差异,二者的区分主要依据被领有者的性质。当领属物为以下概念域时通常被归为不可让渡领属(Heine 1997):亲属关系;身体部位;空间概念,如上面,下面,顶部,里面;物体内在的组成部分,如(树)枝和(门的)把手;身体和心理的状态,如勇气、恐惧等。

Haiman(1985)指出,可让渡性不是一个二分体,而是构成从左到右的一个连续等级序列。对于可让渡等级序列,不同语言中的现象存在着差异。Haiman提出了如下可让渡等级序列:

可让渡等级序列1(越靠近序列左边,不可让渡等级越高)

身体部位>亲属关系>一般物品①其中身体部分代表最典型的不可让渡关系,而一般物品则表示最典型的可让渡关系。

Haiman(1985)指出,以上等级序列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蕴含序列,这种等级序列同样适用于英语。在英语中身体部位代表最不可让渡的类别,一般物品则代表可让渡的类别。

(二)汉语中的可让渡与不可让渡领属结构

朱德熙(1982)将DN(不带“的”的定语与中心语名词结构,如“我爸爸”)和DdN(带“的”定语与中心语名词结构,如“我的书包”)分别称作“粘合式”(领有者+被领有者)和“组合式”(领有者+的+被领有者)的定中构造。领有者和被领有者采用粘合式构造是汉语领属结构的特点之一,这在世界语言中并不多见。根据Nichols&Balthasar(2005)的研究,在全世界236种语言的领属结构中,采用粘合式的只有32种。“领有者+被领有者”的结构只适合于部分类型,一是亲属及社会关系、集体领属,二是整体-部分领属。在第一种类型中,充当领有者的主要是人称代词,被领有者是亲属关系名词、社会关系名词和集体名词。如“我爸、我们老板、我们单位”。整体-部分领属关系通常也用粘合式,如“桌子腿儿、洗衣机套子”。然而,当领有者为指人的名词,被领有者为身体部位的名词时,一般不能采用粘合的形式,必须加入领属标记词“的”。例如“小明的手、*小明手、小王的头、*小王头”。

组合式这种领属结构主要用来表达领有者对被领有者的领有关系。既可以领有无生物,如“我的电脑、你的自行车、我们的操场”;也可以领有有生物,如“她的小狗、她的猫”;还可以领有抽象概念,如“我的诚实、他的智慧”。

同英语一样,汉语领属结构中领有者和被领有者之间的可让渡性与不可让渡性主要取决于被领有者的类型。如果被领有者是表身体部位或整体-部分的名词(如“手、桌子腿儿”等)或者表亲属关系的名词(如“爷爷、父亲”等),领有者和被领有者之间属于不可让渡的关系;当被领有者是表一般物品的名词,领有者和被领有者则属于可让渡的关系。例如:

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3)我的女儿/我女儿(亲属关系)

(4)香蕉的皮儿/香蕉皮儿(整体-部分)

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5)她的电脑/*她电脑

(6)周杰伦的双节棍/*周杰伦双节棍

以上两组例子说明汉语定语性领属结构中的“的”隐现规律与可让渡性有关。在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出现是选择性的;而在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出现则是强制性的。

当然,“的”的隐现受歧义排解的制约。当领有者和被领有者均为名词时,容易构成同位结构,引起歧义现象。如“周总理的爷爷”是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其中的“的”理论上是可以隐去的,但实际上我们不会把“周总理的爷爷”说成“周总理爷爷”。此处“的”必须出现,从而避免了与同位语关系的“周总理爷爷”混淆,这里的“的”起到了排除歧义的作用。

“的”的隐现还受语用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语境中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出现常伴随一定的语用表达需要,如突出或者强调领有者等。在没有特定语用需求的情况下,“的”是不出现的。如我们经常说“这是我妈妈”而一般不说“这是我的妈妈”。

综上所述,汉语领属结构中“的”的隐现规律为:在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出现是可选择的;而在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出现是强制性的。另外,在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中,“的”的隐现受到语义、语用等因素的影响。

在可让渡等级方面,Haiman(1985)提出的可让渡等级序列在汉语里似乎行不通。汉语领属结构中带“的”和不带“的”这两种形式,分别表示可让渡和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汉语中的例子似乎表明表身体部位的词和一般物品的词属于同一类。比如,可以说“他爸爸、他姐姐”,而一般不说“*你手、*他汽车”。这表明在汉语中,表身体部位的词与一般物品词一样,通常出现在带“的”领属结构里;而亲属关系的词却出现在不带“的”的领属结构里。Haiman(1985)、张敏(1998)将汉语中的可让渡等级关系表述为:

可让渡等级序列2(越靠近序列左边,不可让渡等级越高)亲属关系/身体部位>一般物品

(三)英汉语可让渡与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与相关句式的关系

司富珍(2014)发现可让渡领属结构可以变换为相应的系动词结构,而不可让渡领属则不能实现这一变换。例如:

(7)周杰伦的双节棍(可让渡)(双节棍是周杰伦的。)

(8)周总理的爷爷(不可让渡)(*爷爷是周总理的。)

英语也是一样,试比较:

(9)John's book(可让渡)The book is John's.

(1)投资估算。本工程总投资估算:2504.78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1684.06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2.90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81.41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71.63万元,独立费用投资257.62万元,基本预备费219.76万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39.13万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38.0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0.21万元。

(10)John's hand(不可让渡) *The hand is John's.

可让渡领属与不可让渡领属关系的对立体现在双宾结构中,司富珍(2014)探讨了“给予类双宾句”和“抢夺双宾句”中领属关系的让渡性问题,且只有可让渡者可出现在这类双宾结构中。给予类(NP1-V给予类NP2-NP3):领属关系由NP1-NP3向NP2-NP3让渡;抢夺类(NP1-V抢夺类NP2-NP3):领属关系由NP2-NP3向NP1-NP3让渡。例如:

(11)周杰伦的双节棍(可让渡领属)

我送给周杰伦一副双节棍。我拿了周杰伦的双节棍。

当表示可让渡领属关系时,无论是给予类还是抢夺类,都可以实现领属关系从NP1-NP3向NP2-NP3的让渡;而在不可让渡领属关系中,这种变换往往不能实现。比如,我们不能说“我给周杰伦一个父亲”或“我抢了周杰伦一个父亲”。这种规律也同样适用于英语中的可让渡和不可让渡领属结构。例如:

(12)John's father(不可让渡领属)

*I give a father to John. *I take away John's father.

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发现当领有者与被领有者之间为可让渡关系时,进入双宾结构比较自由;当二者为不可让渡关系时,进入双宾结构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语义的角度来分析,双宾语结构陈述的内容是“一件事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可让渡领属关系“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受到限制”。

二、英汉语可让渡与不可让渡领属结构的异同及认知解释

(一)表达方式上的共性及距离象似动因

Haiman(1985)将距离象似动因表述为:语言成分之间的距离反映了所表达的概念的成分之间的距离。语言成分之间的形式越紧密,其意义联系也越紧密,形式关系是意义关系的反映。Croft(1990)提出了一个蕴含性的普遍特征:如果某种语言有两个语义相近的构造,其结构在语言距离上有所区别,则它们在概念距离上也有平行的语义区别。Greenberg曾提出一条语言共性:在任何语言中,X和Y在表达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时,其语言距离都不会比表达可让渡的关系时大(张敏1998)。这里的语言距离,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表现,如在英语中使用词缀作领属标记比汉语中直接组合距离大。而在同一语言中,距离的大小主要体现在标记情况的差异上:不可让渡等级高的标记度低,不可让渡等级低的标记度高。如汉语中“领有者+的+被领有者”的语言距离比“领有者+被领有者”的语言距离大。我们首先来看一组例子:

(13)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a coat of mine(我的外套)a hat of mine(我的帽子)

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My hand(我的手) *a hand of mine

My brother(我的兄弟) *a brother of mine

可让渡领属关系的语言形式距离大于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英语中有“a coat of mine”的表达,但一般不说“a hand of mine,a brother of mine”,而说“my hand,my brother”,“我”与“手”之间的概念距离更近,而“外套”与“我”的概念距离相对较远,所以就有“a coat of mine”这种表达形式的存在。距离象似动因在汉语领属结构中有同样的体现:

(14)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她的电脑/*她电脑

周杰伦的双节棍/*周杰伦双节棍

不可让渡的领属关系:

我的爸爸/我爸爸

桌子的腿儿/桌子腿儿

具体来说,“她”和“电脑”之间的关系是可让渡的,“双节棍”也可以脱离“周杰伦”而存在,二者的概念距离相对较大,所以必须用“的”来连接。而“我”与“爸爸”、“桌子的腿儿”与“桌子”之间的语义距离相对更近,在语言上可以采用更紧密的形式。

总之,无论是在英语还是汉语领属结构中,在认知上或概念上相近的实体,其语言表现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也相近。换句话说,概念之间的距离和语言成分的距离相对应。语言形式和内容之间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理据,可论证的。距离象似动因为可让渡领属与不可让渡领属结构在形态上的相似提供了认知解释。

(二)可让渡等级异同及原型解释

1.共性及原型解释。英语领属结构中的可让渡等级为:身体部位>亲属关系>一般物品,汉语领属结构的可让渡等级关系为:亲属关系/身体部位>一般物品。这两个等级关系表明,无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身体部位以及亲属关系与一般物品的等级关系相对固定,二者都比一般物品的不可让渡等级更高。

根据原型理论,范畴由原型成员(也称典型成员)和非原型成员(也称非典型成员)构成。原型成员位于范畴的中心或核心,非原型成员位于范畴的边缘。就领属关系这一范畴而言,Seilor(1983)将最原型的领属关系描述为:领有者通常为人,更为原型的是第一人称的自我;被领有者是可以感知的、可以看见的实体;领有者拥有对被领有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领有关系具有排他性,不与他人共同享有,一个特定的领有者可以有多个被领有者,可以从一类事物中挑选出来一个建立领有关系,而一个特定的被领有者一般只属于一个特定的领有者。

根据以上标准,身体部位和亲属关系的类别是领属关系范畴的原型成员,而一般物品充当的是该范畴的非原型成员。与一般物品相比,身体部位或亲属关系有着更高的认知凸显度。领有者和被领有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且遵循一定的认知规律:整体比部分凸显;人具有最大的认知凸显度。我们可能认识某个人,但是对他的所有物不一定熟悉。我们对于某人所有物的识别是以这个人为参照点的。人可以不经过任何加工就存在于认知层面上,从而就更容易得到凸显,而一般物品则必须通过与人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才能被凸显出来。

从语义上来看,一般物品与其领有者的关系是可以分离的,领有者对领有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而我们一般无法交换或转让亲属关系或身体部位。因此,无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亲属关系和身体部分的不可让渡等级均高于一般物品。

2.差异及原型解释。英汉领属结构可让渡等级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亲属关系与身体部分这一类别上。在英语中,身体部位代表最原型的不可让渡关系;在汉语中,亲属关系比身体部分的不可让渡等级更高。

根据原型理论,原型最容易得到表达。在英语中身体部位为原型领属,而汉语中的原型领属包含亲属关系和身体部位。究其原因,亲属关系是有生命的,比身体部位有更内在的联系,在主题化和凸显性方面也更为突出。身体部分有可能与其整体分离,如“鸡腿”可用于食用,从而与其整体分离。而“小明的爸爸”一般不能脱离小明而单独存在,原因在于亲属关系只有相对于某个人来说才有意义,一个人不能自动成为伯父或伯母。相对于不同的个体,其亲属称谓也是不同的。亲属关系自动蕴含了一个不对称的解释,它是通过其与谱系参照点的联系而被具体地凸显出来,从这点来看就不难理解亲属关系是领属范畴的核心。

此外,从语义的角度来讲,身体拥有对其部分的控制权,如可以使用“手”来完成某项任务;章鱼在逃生的过程中,会将自己的腕足切断;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将自己的腿截断。而亲属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不可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就不难理解在汉语里亲属关系比身体部分具有更高的不可让渡等级。实际上,亲属关系的不可让渡性比身体部分的不可让渡性更高,这不仅体现在汉语中,在另外一些语言中也是如此。例如,Menya语(新几内亚语族安干语支)就将身体部分归为可让渡类别;另外,Ameka(1993)对Ewe语(西非国家加纳、贝宁及多哥等东部地区使用的语言)研究发现,表身体部分的名词是运用“可让渡”的形态来编码的。

三、结语

英语和汉语属于不同语系,两种语言中的可让渡及不可让渡领属结构具有共性与差异。在表达方式上,两种语言中的领属结构都体现了距离象似动因;在可让渡等级上,两种语言在领属结构上的异同点可以从原型理论中找到认知理据。对英汉语领属结构的认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该结构在不同语言类型之间的异同点,促进语言的学习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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