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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启示

2015-03-18李良品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保甲西南民族

李良品 周 娥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启示

李良品1周 娥2

(1.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涪陵 408100)(2.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重庆涪陵 408100)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认同与调适、互动与和谐、博弈与冲突的关系。探索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得到的启示有五:一是国家制度建设是巩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二是地方基层组织是稳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石,三是赋税“取之有度”是维系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核心,四是上下良好互动是维护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关键,五是加强国家治理是筑牢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这些启示有助于提高执政党的国家治理能力和建构国家治理体系。

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国家关系;启示

研究表明,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认同与调适、互动与和谐、博弈与冲突的关系,国家通过政治、法律、经济、军事以及教育诸方面制度的施行,逐渐实现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延伸、扩张、深入,进而实现了国家“大一统”目标。在我国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进程中,探索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能为当前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良性循环以及提高执政党的国家治理能力和建构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撑。

一、国家制度建设是巩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

明清中央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政权的长治久安,设计了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军事、教育等在内的一系列典章制度,诸如与西南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土司制度、乡约制度、卫所制度、粮长制度、里甲制度、保甲制度、救济制度、养老制度、赋税制度、朝贡制度、土兵制度、巡检制度、科举制度等。可以说,明清中央政府在以前各朝各代国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备而又富有理想的国家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国家制度逐渐背离了中央王朝设计的初衷,不仅在西南民族地区难以为继,没有实现巩固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目标,而且连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政权都被推翻。这种结局的出现,无疑是明清时期封建性质的国家政体以及国家制度本身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一个政治命运共同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作为国家层面,要巩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设计一套适合当时国情的国家制度。笔者在此以土司制度为例予以说明,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在西南民族地区实施长达数百年,固然有其合理性,其积极作用有三:第一,元、明、清王朝实行土司制度后,改变了西南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第二,实施土司制度后,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安定;第三,实施土司制度后,促进了西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1]167-168。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到土司制度的后期,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一是割据一方,违抗朝命;二是相互仇杀,纷争不已;三是残酷剥削,虐害部民[2]660。尤其是后期的土司制度不仅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3]18-22。面对土司制度出现的种种弊端,鄂尔泰吸取和总结了以前改土归流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改流措施,且雍正皇帝也同意这些举措:第一,“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即剿抚并用,恩威兼施;第二,“审时度势,顺情得理”;第三,慎重选派流官;第四,编制保甲,设立营讯[4]。从总的来讲,清王朝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其目的是要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内地一样,无条件的置于王朝的统治之下,实现“大一统”。[5]毫无疑问,改土归流这个总方针是正确的。但由于清代“家天下”封建性质的国家政体,必然决定了清代改土归流过程中存在诸如滥杀无辜[6]、民族同化[4]以及改土归流不彻底[3]102-103等问题。透过清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事实,反映出这场斗争是中央王朝和地方土司争夺各种权力和利益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虽然中央政府动用国家机器极大地削弱了西南民族地区土司的势力,加速了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扩张的历史进程,维护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稳定,但是,它不是一种国家制度建设,没有设计出一套适合当时国情的国家制度,无法从根本上巩固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清朝后期西南民族地区农民起义不断,抗税抗粮之事不绝。

无论何时,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约束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建设。国家制度建设是巩固包括西南民族地区在内的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下,虽然我国的政治制度至少体现出选贤任能的制度、社会整合的能力和战略规划的定力等三个方面的独特优势[7],但由于国家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规则系统,体现为不同层次的规范和要求,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依据和运用精良的国家制度来治理社会,这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地方基层组织是稳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石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地方组织一般称为乡里组织,它不是一级行政政权,而是县以下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不够完备的辅助性的基层行政单位。这种乡里组织既有官方的渗透,又有民间的根底,还有社会价值观和群体规范,它们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呈现出一种总体构架。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乡里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结构中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它不仅集行政、教化、司法、自我管理和监督于一身,而且还拥有编排户口、宣传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所以,它使明清时期的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一步一步地深入,逐渐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各个民族、各类人群。由此可见,明清时期中央王权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的影响是相当深刻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保持着一种互动关系[8]318-319。

明朝时期国家通过里甲制度这一套严格的规定,不仅初步建立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秩序,而且也使国家权力逐渐深入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阡陌之间。由于明朝和清朝初期的里甲制度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之后,已越来越难以正常地发挥其职能,特别是一些地区的宗族组织取代了里甲组织的大部分功能以及地方精英渴求发挥较大社会功能的愿望越来越强之后,里甲制度似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因此,雍正年间,清政府开始实施“摊丁入地”办法,使赋役合二为一,这标志着里甲制度的消亡和保甲制度的诞生。保甲制度作为一种乡村社会基层政治制度,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保甲制度成为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换言之,这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最深入的一种基层管理制度。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地推行保甲制度以强化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且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日益壮大的宗族组织和士绅阶层等社会共同体成为清政府必须面对的挑战对象,特别是随着西南民族地区大量移民的出现,宗族组织在清代中后期逐步蓬勃发展起来,在保甲组织难以驾驭地方权势、清廷又承认宗族组织对地方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就尽量将宗族组织纳入到保甲制中(且在宗族势力较盛的地区设立族正、族甲等)。也就是说,国家在逐步顺应基层社会组织自治化的趋势下期盼顺势建立起一种新的统治秩序。在此情形下,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逐渐呈现出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清朝咸丰三年(1853年),在西南民族地区普遍实行的团练,后来逐渐成为统治者控制乡村社会的又一种组织制度。团练制度虽然从社会功能上取代了保甲制度,但在社会组织形式上却依存于保甲。如果说保甲的控制权操之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借助于保甲以牵制绅权的话,那么,团练的控制权则操之于绅士手中,乡村社会的绅士们又借助于团练以制衡保甲。这样一来,绅士们由被保甲制度控制的对象,转瞬之间则上升为控制乡村社会的主体。由于绅士成为团练的领袖,而通过团甲的结合,使团练与保甲互为表里,或团练即保甲。有事则团练,无事则保甲,于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绅士们就自然成为兼摄团练和保甲的共同首领[9]。这就是明清时期五百余年西南民族地区乡里制度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逐渐全面、深入控制乡村社会的过程,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尽管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共同体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无论是里甲组织、保甲组织,还是宗族组织、士绅阶层,他们在整合社会、维护民间秩序的同时,在乡村社会权力网络的实际运作中,政权、族权、绅权往往是相互联结、互相交融、彼此配合,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往往只是填补了明清时期国家因受政治资源限制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并没有侵夺原本属于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8]319-320。因此,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组织架构是稳定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从现有情况看,组织结构主要从党政两条线设置。就党的组织看,县、乡镇有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这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县、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就行政组织看,县、乡镇有政府,村里有村民委员会,村下面有村民小组。应该说,我国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这种组织架构已十分完备,但在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及外出农民工数量庞大的形势下,基层组织架构及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中对各族民众的社会道德建设缺失。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应借鉴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做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透过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使乡村社会的每个成员遵纪守法,遵守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做到家庭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守望相助,使各民族不同成员之间始终保持友好和睦的关系,真正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成为稳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石。

三、赋税“取之有度”是维系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核心

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作为维系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核心——赋税,国家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取之有度”,否则,将会导致社会不稳,民不聊生。

赋税不仅是我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征收的赋税十分繁重,乡村社会民众困苦不堪,导致农民大量逃亡和无数次农民起义。明代中央政府对赋税制度相继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将本色(米)改征折色(银),为后来的“一条鞭法”的推行作了奠基性工作。明代后期中央政府虽然极力推行“一条鞭法”,但有的地方并未得到完全执行。清朝雍正五年(1727年)虽然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但地方各级官吏的加派、私征、浮收不断,农民同样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10]。

明清时期,在西南民族地区推行的赋税制度有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即两税法)和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即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两种类型。在赋税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地方官吏不但没有减轻人民的负担,反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因此,人民将赋税称为“税负”。西南民族地区赋税制度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充实国库。据有关史料记载,清康熙二年(1663年)后,遵义府共征收折征银12 433两,闰年加征闰银730两。道光十九年(1839年),遵义县总计年征田赋正额和附加共达17 823两。到清末时,田赋粮银和丁银年征35 284两,较以前赋额最高的道光年间净增一倍多。清末时国家对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每年的田赋和税课的收取数量大幅度增加,这就导致西南民族地区在咸同年间发生长时间的地方战乱和苗民起义,百姓逃亡离散,给这一地区民众带来巨大的苦难。在贵州省还爆发了多次“抗粮”事件。这无疑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争夺赋役资源的最激烈的形式,严重地影响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分配一定数量的赋税给乡村社会各族民众,这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但是,如果缴纳赋税的数量超过了民众可以承受的“度”,朝廷命官在地方不能妥善处理相关赋税的问题,乡村社会民众势必会抗争,甚至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管子》“取民有度”告诉人们,要把适当的税收标准作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政策。我国原财政部长刘仲藜说:“錢字右边两个‘戈’,为了‘金’,上下是要打架的。财税部门在与各省、市、自治区交流过程中,双方有碰撞,有博弈,有协调,也有妥协。”[11]国家的赋税,既要能满足国家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不能超过国民经济和赋税缴纳者的客观承受能力。收入与纳税,是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赋税“取之有度”是维系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正常关系的核心。

四、上下良好互动是维护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关键

上下良好互动主要指国家与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中的各种人群、各种组织之间通过语言或某种手段传播信息而相互发生积极作用的过程。它是维护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在多方面一直保持着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政治方面看,国家在该地区自上而下地推进土司制度、乡约制度、里甲制度、保甲制度、团练制度的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各种组织均在不断地接受或执行“国家”制度,这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的结果。在经济上,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能够按照国家分配的数额积极缴纳“皇粮国税”,这不仅是对国家赋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力支持,而且也是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互动的具体表现。同时,经济互动有利于加强乡村社会民众、土司首领与汉族官员以及与中央王朝的交流,减少彼此间的隔阂,增强政治互信,增加对国家、对中央王朝的认同。在军事方面,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土司和土兵,服从中央政府的征调,于是“赏赐”不绝。在文化方面,由于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文化与国家主流文化之间的频繁互动与交流,增强了双方的认同感,密切了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力地推动了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明清时期,无论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还是封建国家,都希望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形成双方的恶性互动,以致最终造成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不和谐。如明代万历年间,中央王朝将昔日威风凛凛的都掌蛮灭种灭族以及“平播之役”等就是典型案例。

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无数事实证明: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始终保持着良性互动,有助于构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和谐,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和民族团结;反之,则会阻碍该地区的发展与繁荣,破坏民族之间的团结。

五、加强国家治理是筑牢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和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中,有效吸取明清中央政府国家治理的有益养分,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大有裨益。加强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筑牢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

第一,明清中央政府在当时形成的一系列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为我国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支持。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博弈、有冲突,但毕竟是一种“国家在场”的关系,认同与调适、互动与和谐却是时代发展的主流。基于此,明清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十分注重妥善处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清统治者不仅制定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教等领域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的国家制度,而且基本形成了治理结构、治理功能、治理制度、治理方法、治理运行等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此体现出封建统治者运用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内政国防等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维系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对西南民族地区进行国家治理的规律、对策、措施、结果、成因及经验教训,为执政党探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路径、模式、方法提供了有益养分与智力支持,这有助于维护国家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第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契合社会发展需求、与国际先进治理经验相融合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提升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也是筑牢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在笔者所见到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俞可平教授在《增量民主与善治——对民主与治理的一种中国式理解》一文中,提出了我国国家治理的主要评价标准15个、具体的评价指标和关注重点有98个[12],对当前国家治理的研究和实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于国家治理,有的专家学者认为至少应包括塑造共同价值体系、强化国家权威、提升国家治理执行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国家与社会互动等六个方面的内容[13]。这均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第三,对于民族地区的国家治理,有两个问题十分重要。一是厘清国家治理的内容(包括治理的理念、主体、目标、方法、路径、格局等),二是处理好多种关系(包括善治与法治、中央治理与地方治理、上层治理与乡村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等)。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治理以及国家在制定相关国家制度时,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及民间习惯法等内容。只有国家制度真正符合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后,才能巩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1]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

[2]方铁.西南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3]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欧阳熙.略论雍正时期对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J].广州师院学报,1989(2).

[5]李世愉.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J].北京大学学报,1984(3).

[6]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J].学术研究,1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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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9][韩]金钟博.明清时代乡村组织与保甲制之关系[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2).

[10]施由明.明清时期江西农民的赋税与徭役负担[J].农业考古,2013(6).

[11]耿雁冰.保护地方利益,中央取之有度[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0-09.

[12]俞可平.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13]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N].中国科学报,2012-04-16.

(责任编辑:朱 丹)

The Inspiration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ral Society and the Governments in the Southwest Minority Reg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LI liangpin1ZHOU E2

(1.Research Center of Society, Economy and Culture of Wu River Basin,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Fuling, Chongqing 408100; 2. Schoo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Fuling, Chongqing 408100)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rural area and the governments in the southwest minority region of China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go as follows: mutual-recognition and adjustment, interaction and harmony,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 There are five inspirations from the expl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s: firstly,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nation is fundamental to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ral area and the governments; secondly, the local grassroots organiz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to stabilize the relationship; thirdly, reasonable tax control is the core to maintain the relationship; fourthly, the effective interaction of the region and the nation is the crucial measure; fifthly, strengthening the national management is the foundation. These revelations can shed light on the improvement of current CPC’s state-ruling power and the optimal buildup of the national ruling system.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southwest minority region; country society; national relationship; inspiration

K24

A

1009-8135(2015)04-0095-05

2015-03-18

李良品(1957-),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主要研究西南民族历史文化。周 娥(1994-),女,重庆奉节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历史学。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批准号:11BMZ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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