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中国:中国法治的高级形态

2015-03-18邢鸿飞,胡杰

关键词: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法治

法治中国:中国法治的高级形态

邢鸿飞,胡杰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摘要: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命题,由此催生了法治建设的热潮。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种特殊形态,法治中国的概念具有其特定的语境和面向。对法治中国概念的剖析应当以中国法治建设为观照,并予以适当地超越与创新。与此同时,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注意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避免可能发生的法治大跃进思想、法治话语泛化以及法治建设主导力量与法治内涵之间的悖论。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法治大跃进

DOI:10.3876/j.issn.1671-4970.2015.05.003

收稿日期:2015-09-15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项目(20105DXM0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5CFX010)

作者简介:邢鸿飞(1963—),男,江苏高淳人,教授,博士,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4970(2015)05-0011-06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就新时期下的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命题和论断,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论述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并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指明了路径和着力点,“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作为新时期和新纪元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法治中国的口号、命题及其制度实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以此为契机,中国的法治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也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趋势。与此同时,学界也对这一重大时代议题格外关注,并将2014年称为我国的法治元年。围绕法治中国这一基调和主线,一系列学术会议相继召开,大量的学术文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法治中国也随之成为年度最热门词语,并持续升温且热度不减。“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重大创新,也是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法治中国”是对我们党历史上,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统领性概念,亦可视其为基石性范畴[1]。

根据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关于法治中国的论文和著作,主要集中在对法治中国的内涵、建设路径、推进方式等方面展开。学者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对于迅速聚焦概念的基本要义和价值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为法治中国的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本文我们试图择取不同的视角对法治中国的相关问题进行释论:通过将法治中国的命题与中国法治的叙事加以衔接,进而指出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的高级形态,以此为原点解读法治中国的逻辑理路,关注法治中国的核心要点,以期获得有益的结论,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源自于学者的绵薄之力。

二、历史回溯:中国法治历程

从大历史的层面来看,新中国建立以前,法治在中国也有一定的思想和观念萌芽,但普适性的价值传播和制度实践尚未彰显。因此,我们以新中国的成立为时间节点,对这一时期中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予以回顾、总结和解析,并尝试从中得出一些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或教训。

关于法治建设的阶段划分,江必新教授有过专门的论述:法治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三段,分别是以法治国阶段、依法治国阶段和法治中国阶段。从我国的文化语境来看,以法治国阶段是法治建设的初级形态,这一时期的本质特征是“权大于法”。其主要特征为:法律从属于专制君主,权力从总体上优越于法律;立法以君权或王权为本位;法律以治理、约束或规范臣民的行为为主要或基本内容;法律具有明显的任性和专横倾向;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保证法律实现。换言之,在这一时期,有法而无法治,有法制而无良法善治,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约束而非自由。法律的工具主义成分过于浓厚,法律往往被视为是实现国家统治的一种工具。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观的存在,导致了“文革”的发生以及一系列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自由的事件层出不穷。较之于以法治国阶段,依法治国阶段则是法治建设的发展形态。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实行国家权力分离,强调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的优越地位;法律渊源主要是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立法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本位;对国家权力进行全面的法律控制;强调法律优先、法律优越和法律至上;强调对国家机关的合法性监督。法治中国阶段,是法治建设的成熟形态,也是法治建设的高级形态。这个阶段的本质特征是“良法善治”。法律本身就是目的,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应当受到严格规范是法律存在的使命,社会权力得到合理界定是法律存在的重要任务[2]。这种阶段划分较为可取且具有启发意义,同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对我国法治建设进行全景式地描述和分析。基于此,我们将1949年以后中国法治的发展大致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以法治国阶段、法治空缺阶段、依法治国阶段、法治中国阶段。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基础下,一些重要的或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呼之欲出,“法治”的发展随之而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前夕所颁行的这部临时宪法,从规范层面为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样一种法律和宪法意识,为新中国的法治起到了良好开局的效用。随后,毛泽东开始酝酿并直接领导和亲自参与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起草制定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3年《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将制定并通过宪法视为是当年的一大重要任务。随后,先后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和中央政府委员会会议,就起草宪法一事进行讨论,并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由最高领导人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彰显了国家对于宪法制定的重视程度,突出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的基础地位。12月24日,毛泽东带领部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专家前往杭州西湖刘庄,在此进行了7个月的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被学界称为“五四宪法”*可参阅韩大元教授的著作《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五四宪法产生以后,一大批法律规范的起草相继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真正通过并颁行的成文法寥寥无几,但对立法的起码程度的重视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遗憾的是,这种对立法起码的重视和关注很快便荡然无存,1949年后直至“文革”结束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治处于空缺状态。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大行其道,法律和法治成为资产阶级的代名词而遭到批判和压制。与此同时,为了统治的需要,“有法可依”让位于“无法无天”,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司法从业人员被批判,法治处于瘫痪状态。“文革”时期,大量肆意侵犯公民自由、尊严和生命的事例层出不穷,并成为一种常态现象。今天再回首那一段特殊的历史,在令人扼腕的同时,也催人深思,法治的空缺对社会造成的动荡和负面影响是难以用历史轻易抚平的[3]。同样,历史的反思理性也为我们提供了避免悲剧重现的启示:法治是全体国民幸福、社会稳定和政治有序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治。

对国人而言,1978年是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年份,再多的溢美之词恐怕也不能完全表达国人的心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随之确定并对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持续而深刻的影响。从法治层面而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意义在于,全会在对历史进行深刻反省的基础之上,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和法律价值予以确认,并切实付诸实践。正是由此,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纪元。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特别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典型例证便是审判林彪和“四人帮”两个犯罪集团,把对罪犯的惩治纳入法律的轨道空间中,从而实现了法律对社会生活和政治事件的规范性评价。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治成就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①党的活动日益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例如,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②对民主政治基本价值的确认。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与此同时,他还提醒人们注意,“实现民主和法治,如同实现4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③经济建设开始超越政治的范畴,进入法律视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活力逐渐得到释放,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与新兴的市场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对此,当时的领导人旗帜鲜明地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4]。以此为背景,在20世纪80年,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开始彰显其学科意义与价值,并成为当时的显学。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式,为民主与法制的发展释放广阔的空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响亮口号,报告指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口号的提出,为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法治的概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随后,1999年的宪法修改则进一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由此,形式的法制观念被提升到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开始由统治工具上升到治国理政的方针策略这一高度。2004年的宪法修改则更进一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入宪法,藉由此为法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渠道。因为,没有人权的指涉,法治的内容将是空洞无物的;没有人权的保障,法治的价值将是摇摆不定的;没有人权的存在,法治的概念将是无的放矢的。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过往法律发展的境况并因应新的时代和形势要求的基础之上,开创性地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总动员,并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法治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从宏观、整体、全面、细微的层面对法治的内涵予以解析,并提出明确的法治建设和发展方案,同时,三中全会决议中的相关内容与法治的时代要求和价值内涵是高度吻合的。一年后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为详细和全面地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并将这一要求归纳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推动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有序实现,并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换言之,“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化解社会矛盾还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行,在国家、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各主要层面,都必须坚守法治”[5]。

三、法治中国与中国法治:理念与实践

就本文的基本命题而言,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一对关系性的范畴话语,分别是中国和法治。其中,中国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集合体和主权国家的表征,似乎在理论和实践中已有共识,大家对中国的概念有着共同的认知和体认,因此,似无必要多着笔墨予以说明。而关于法治的定义,尤其是在中国特定语境下的法治的概念演变,目前来说尚未形成一致的认知。西方社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人们认为法治是世界最突出的政治理想,但对其意义究竟为何却并没有共识。换言之,作为西方舶来品的法治话语,其概念也尚未达成共识,人们所能做的最大努力便是对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涵在尽可能融合的基础之上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而在中国,关于法治的界定,一方面承受了源自西方的理论争鸣,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融入了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影响,关于法治的概念争论表现得更为喋喋不休,法学历史上由“法制”到“法治”的艰难转型便是这一争论的典型例证。由此,我们有必要先从法治的要义谈起,只有从本源的角度对法治的要义加以清晰地展示和呈现,才有可能为相关概念话语的释明提供恰当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

言及法治的概念,人们往往会到西方历史中去找寻其源起。早在古希腊,城邦的智者就开始了对法治的探索,虽然这种探索有着相当的局限性(例如说主体身份的特定性),但其所生成的结论对当下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集大成者乃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氏认为,夫法治者,良好的秩序之谓。而为了促成良好的秩序,“法治应当包含两重要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亚氏的法治观包含普遍守法与良法之治,两个概念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联,因此,其在2 000多年前所提出的法治概念在今天依然为人们所倡导。及至当下,西方学人对法治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法治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法治同宪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法治的体系构建等层面予以展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依然没有明确的法治观或法治定义。因此,“法治概念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由国籍、种族、肤色、宗教和财富差异所分类的世界里,它可能就是最重要的统一因素。它仍然是一种理想,但为了国内和全体世界的善政、和平之利益,是值得为之奋斗的理想”[7]。

我国语境之中的法治字眼早在古代法家的思想中就已出现,然而,此法治非彼法治,两种不同视域中的法治观存在着天然的内涵差异与精神疏离:法家的以法治国侧重于将法作为维护绝对权力的工具,法的制度设计落脚点在于“刑治”;西方的法治思想侧重于对权力的合理规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有。贺麟先生对传统中国的法治作过精辟的解读,他将其区分为申韩式与诸葛式两种法治类型,“其人多才智而乏器识,重功利而蔑德教,则其所推行的法治便是申韩式的法治。其人以德量为本,以法律为用,一切法令设施目的在求道德的实现,谋人民的福利,则此种法治便可称为诸葛式的法治。法令之颁行,不出于执政者在上之强制,而出于人民在下之自愿的要求;法律之推动力基于智识程度相当高、公民教育相当普及的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近代民主式的法治”[8]。今天我们所倡导的法治中国也好,中国法治也罢,其中所蕴含的基本要义应当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型是匹配的。更进一步,只有从深层次的意义上对法治的功能和概念予以指认,才有可能还原法治的本来面目和应然功能,也才有助于法治为国家文明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贡献其特有的价值使命。总之,法治的本质仰赖于其精神内涵和制度实践,依赖于其在现实生活中对人类自由和尊严予以切实保障的操作力。在当下的语境中,“法治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9]。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治中国与中国法治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家族类似的结构,在这一表象背后所蕴藏的乃是两个概念丰富的关联性。我们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最新状态,也是符合当下国情需求、制度需求和公民需求的根本性的价值判断。法治中国与中国法治在语序上存在的细微差别,折射出的是一种关系性之间的显著差异。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以法治为内涵和要义对我国进行的一种观念剖析和制度要求,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高级形态,是引领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和主旋律,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中国法治则是一个更为宏观的概念,它涵盖了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包括了前法治阶段、以法治国阶段、依法治国阶段、法治中国阶段等不同的阶段,中国法治的概念还包含了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所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包括不足和教训。简言之,作为一对关系场域,中国法治是更为宏大的叙事,它蕴含了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正是由于其宏观性,因而在对特定时段的指导层面又具有一定的局限;而法治中国则是基于法治话语和特定时空场域和时代需求所应运而生的直观叙事和观念铺陈,它是对特定时期法治发展所提出的要求,并以此检验法治发展的成效,规范政治国家、社会生活和公民权益的方方面面,由此形塑一个以公民为主体、以政府为抓手、以社会为载体的法治共和国。

四、法治中国:中国法治的现在时和将来时

2013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同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之一。自此以后,法治中国开始受到关注和热捧,随之也成为本届中央领导集体和中央政府治国理政的代表性、原创性和最为精华的观念。作为中国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中国开始彰显出其时代魅力和巨大价值。

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中国”的内涵与外延,法学界目前并未在学理层面达成共识。学者们对法治中国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提出了多种解释方案,例如,姚建宗教授认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蕴含着中国的历史承载与现实境况的中国背景下的法治政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统一。法治中国建设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坚持而且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动摇的国家建设的实践行动纲领”[10]。这一界定主要运用列举式的方式,指明了法治国家建设所蕴含的四重维度,其创新之处在于凸显了建设法治政党的意义。该论述更多的是从关系层面对法治中国所蕴含的几组重要内核加以解读的基础之上,析出了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付子堂教授认为,法治中国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心,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基本点[11]。该观点通过对法治中国主要结构的分析,抓住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的牛鼻子。郑成良教授认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是实质同一的概念,其核心都指向一个法治的共和国。此外,法治中国还有独特的意蕴,那就是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12]。郑成良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他分别从两个概念的比较释明法治中国的意蕴,更是从国内与国际双重层面指出了法治中国所折射的全球视野和中国法治两大问题。与此界定相似的是,在郭道晖教授那里,“法治中国是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及与法治世界并立的大概念。作为法治中国,还有一个特殊内涵,在国际关系上它还意味着是‘法治世界’的一员”[13]。法治中国是一个关系性命题和价值性命题,作为关系性命题的法治中国意味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之间存在逻辑理路上的高度耦合和同构;作为价值性命题的法治中国意味着,在本国范围内,法治通过维系保障公民权利、卫护人权、规范政府权力、激活社会权力等价值以确立其至高无上的殊荣;在国际范畴内,中国将以政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形象屹立于法治世界之林。

从更为宏观的维度来看,法治中国的概念命题是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在时,更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将来时。更进一步,法治中国的进程永远没有完成时,而只有进行时。因为,“法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人们不断探索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人们总是在接近理想,使法律日益人本化、人性化、人道化和人情化,但是,要达到完全法治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随着人类事务的增多,新的法治需求又会不断涌现。因此,从最理想的角度而言,法治永远也不会有个尽头”[14]。基于此,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特别关注法治大跃进思想可能的生成和蔓延。必须承认,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法治中国的实现更是全体国民共同的希望与承载,是全体中国公民伟大中国梦的有机成分。然而,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不能轻易或草率地下结论或给答案,应当以冷静、客观和严肃的态度对待这一进程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纵观法治发展史,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都是缓慢渐进而又长期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更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口号宣传而轻易实现。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建设更是涉及理念的梳理、制度的建构以及实践的推行和公民的普遍信守等诸多面向。我们要有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但也应当同时认清其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挫折,以科学和务实并存、感性和理性交叠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证口号不流于宣传、制度不流于表象。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治激进主义、法治大跃进、法治口号化、法治语词化等问题。一句话,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制度建构、严谨的价值维系和普遍的公民信仰去促进和推动。

二是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现象:我们的民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政党的意志加以推进,我们的法治建设往往是基于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所展开的。事实上,以“人治”的方式推进法治,以“政党意志”的方式推进民主,是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色。随着法治建设向纵深推入,由中国法治的口号转向法治中国的吁求,这些“人治”的因素会逐渐为法治与民主的元素所取代,并由此走向全面、丰富、深层次的法治中国新时代和新纪元[13]。我们认为,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始终注意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应当以理性的态度去面对和克服这种法治建设的悖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其中,全体国民的意志和承载便是这一理念深入践行的原动力。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紧紧抓住主体问题这个牛鼻子,以此既推动制度建设和观念更新,更为管理阶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重塑和再造,实现效能最大化。

三是要特别关注法治话语的泛化和滥化。众所周知,法治是个美好的语词,它的美好一方面源于其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则源自于法治之下的人们对其所赋予的呵护与信仰。因此,任何不合适、不恰当甚至是善意的语词运用都有可能造成对法治中国这个命题的重伤。“法治中国建设要慎用‘地方法治’、‘行业法治’、‘区域法治’这些似是而非的命题,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各个地方、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都必须严格守法”[10]。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在法治中国的概念出现以后已经变得层出不穷,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从本质上来看,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所有人平等遵守相同的法律,所有地区和行业应当都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甚至某些特定群体的法治化,看似是对法治建设的一种积极回应,其本质其实是对法治的一种消解甚至破坏。因此,是时候该冷静地思考法治中国的含义与推进路径并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了,还法治以应然状态,祛除“法治不能承受之重”。

四是要特别关注法治社会的建构。十八大文件中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思路,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首次在中央文件中高度肯定了法治社会的地位和价值,并赋予了建构法治社会的重大时代任务。从哲学上看,国家和社会是相对的一对范畴,“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重塑和公民参与观念强化的背景下,国家应当放权、社会应当更多地承担起管理职能的思想已经较为深入人心。历史上,我们的社会模式一直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和强权压制之下,社会的力量微乎其微。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法治社会的构建,这一程序对于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可谓意义特别重大。“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它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应该同时动作,同时互相依靠、互相监督。在我们看来,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桥梁,另一方面有助于为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提供规范性的制约,同时还能高效、合理、充分地承接传统意义上强势政府权能的下移,以此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切实释放制度空间。这一点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

五、结语

“数世纪以来,法治传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在整个历史上,法治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政府官员和一般民众接受法治的价值和正当性,并逐渐视其为理所当然之事。环顾当今世界,在许多以前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有迹象表明这种情况正在开始出现。希望就在于此。”[15]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及其实践,为塔玛纳哈的观点提供了源于中国的丰富的时空注解,同时也丰富了中国法治高级形态的基本理论形态。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许,经过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通过从日常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强化协同法治[16-17],法治中国已经在路上,法治中国的明天会更加美好,法治中国的未来值得我们共同呵护与坚守!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31-40.

[2] 江必新.法治中国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5.

[3] 汪保康,张愈.我军政治工作的法治进程[J].军事历史研究,2013(3):29-31.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

[5] 汪习根,汪火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大意义与基本路径[J].学习与实践,2015(1):52-59.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199.

[7] 汤姆·宾汉姆.法治[M]. 毛国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43.

[8] 贺麟.文化与人生[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46.

[9] 田祚雄,周金娥.法治: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制度保障[J].学习与实践,2014(2):86-93.

[10] 姚建宗.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种实践思路阐释[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5):20-27.

[11] 付子堂.法治中国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37-38.

[12] 郑成良.法治中国的时空维度[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6.

[13] 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J]. 社会科学战线,2014(6):231-237.

[14] 胡玉鸿.法治中国建设的三维解读[J]. 环球法律评论,2014(1):16-19.

[15] 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 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78.

[16] 刘丹.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新思维[J].湖湘论坛,2014(6):5-8.

[17] 肖爱,李峻.协同法治:区域环境治理的法理依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8-16.

猜你喜欢

法治中国依法治国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法治中国视野下检察机关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依法治国进程中农村成人法制教育体系研究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