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思与重构
2015-03-18李争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李争红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06600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同于刑法上的“没收财产刑”,刑法中的财产没收按照没收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两类。在理论上将“一般没收”又称为“没收财产刑”。[1]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刑罚方法。这种刑罚的适用必须以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后的有罪判决为前提,没有定罪是不能 为所欲为的运用的。而新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不一样,它对罪犯的刑事责任不予定论,仅仅是在嫌犯与被告隐匿或者死亡后审理他们的违法所得。它是法院进行的一种对“物”不对“人”的特别程序,并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有必要与刑事缺席审判进行比较,它们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刑事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或者个人意愿,采取不出庭,那么执法机关在裁定的过程中就会完全依据辩护人的陈述,进而明确被告人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确定最终的判罚尺度。按照国内外理论界对刑事缺席审判的研究,它是既审责任又审财物;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仅针对违法所得进行审理,在审理对象上则小得多。并且缺席审判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但是有罪判决结果可能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更有甚者可能严重到被剥夺生命。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针对涉案财物,不针对人身。
一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价值意义
(一)能够实现谋求国际化的发展合作目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法角度,规定各国须建立犯罪资产的追回和返还机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