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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信任研究述评

2015-03-18王通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建构机制研究

王 通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一 治理现代化:新的使命和新的机制

2013年3月,国务院《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直接登记制度”,这成为打 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积极政策信号。同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且《决定》用“社会治理”的提法发展了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所使用的“社会管理”的提法。有别于强调政府权威的统治逻辑和强调市场机制的管理逻辑,治理逻辑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更加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即“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斯托克,1999),“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业务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罗西瑙,1995),“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库伊曼,1993),“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罗茨,1996)。这种“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行为者的互动”和“新的统治过程”的治理逻辑,具体到社会管理的实践就是要求政府更加注重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的参与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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