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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消解

2015-03-17洪云

关键词:公务员宪法

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消解

洪云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宪法宣誓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我国也早有各种类型的宪法宣誓实践活动。然而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刚刚建立,还没有通过顶层设计加以规范,对于该制度是否流于形式仍然存在争议,实践活动中公务员违誓现象也屡屡发生。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公务员

作者简介:洪云,在读硕士,安徽师范大学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6-0093-3

中图分类号:D92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由于长期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前的宣誓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宣誓仪式已有部分单位自发开展,但是,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建立伊始,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宣誓制度是否流于形式的问题上。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着重解决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整体建构。

一宪法宣誓制度历史与现代的衔接

宪法宣誓制度起源于欧洲,在域外发展已渐趋成熟,根据中国宪法学会会长韩大元带领的研究团队查阅的世界193个国家的宪法来看,其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作出规定。其中,德国基本法第56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议会集会前宣誓。韩国宪法第69条规定,总统就职时应向国民宣誓严格遵守宪法。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于公务员就职前的宣誓制度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了宪法宣誓制度。事实上,在此之前,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内地已早有尝试,公务员就职前的宣誓仪式大多由各单位自发开展、形式多样,只是还没有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

二宪法宣誓在我国面临“形式论”和“有限论”的双重困境

正如大多数民众所言,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公众舆论对于宪法宣誓有不少质疑的声音,甚至在部分民众的心里,宣誓只是“走形式”,是官员的“作秀”行为。再加上各类官员贪污腐败案件屡见不鲜,宣誓仪式似乎没有起到其设立之初所预想达到的对于官员的警醒和激励作用。于是有人提出,依宪治国应当把功夫用在对依宪治国内容的追求上,而不是在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这样繁复的形式上下大力气。

1.“形式论”困境:宪法宣誓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有人说中国是个信仰缺失的国家,自从孔子之后,中国人就“敬鬼神而远之”了。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也指出“几乎没有宗教的人生,为中国文化一大特征。”[1]没有宗教自然也就谈不上信仰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与此同时,许多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民生问题尤为突出。强大的生活压力、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人们愈加忽视了自己内心的信仰。现实生活中人们忽视宪法、慢待宪法甚至挑战宪法的事件经常发生,大家也都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更有甚者,出现了将宪法戏谑为“闲法”“睡美人宪法”的宪法虚无主义的倾向。

仪式在现下生活中十分流行,入党有入党宣誓仪式,结婚有结婚仪式,满十八岁有成人仪式,然而仪式似乎越来越成为亲人朋友相聚狂欢的借口,其原有的圣神性和严肃性在现代社会已逐渐被淡忘,特别是人们对于理性的自信更使它很难进入有关法律的讨论。快节奏的生活提倡高效率,谁也没空像林妹妹那样清闲地将落花打扫后都能为其办出个葬花仪式,仪式在现下生活中更因无用而显得愈加鸡肋。更何况宪法宣誓作为一种相对纯粹的仪式,若被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官员所利用,恐怕是要平添更多不必要的累赘和麻烦,甚至“劳民伤财”。

2.有限论困境:宣誓制度对公务员约束力有限。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2]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也曾言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3]近几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宣誓仪式虽已有多方实践,但依然没有通过立法上升到制度规范。再加上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功名天下知”,有些公职人员为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所谓的功名权力。对功名利禄的渴求之心代替了他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心,他们将权力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处于大调整阶段,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权力越高可支配的资源越多,这不仅对他们产生了巨大诱惑也提供了滥用权力的可能。贪污腐败案件屡屡发生,某些官员在其就职前也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但这似乎并没有真正深入他们的内心,他们没有按照自己当初的誓言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后面临法律的严惩。纵观我国当前的宪法监督机制,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也只是对法律是否与其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宣誓制度来促进政府官员信仰宪法约束自身似乎也是隔靴搔痒式的无力之举。

三破解宪法宣誓制度“双重困境”何以可能

宪法宣誓在我国面临着“形式论”和“有限论”的双重困境,那么我国是否就不合适推行宪法宣誓制度呢?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下面本文将从人类学和法学的角度详细论证宪法宣誓在中国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现实意义。

1.人类学角度:感性手段通向理性践行的仪式。

原始人类受认识的局限性深信神灵的存在,他们通过宣誓向神灵许下诺言并甘愿接受违背誓言所受到的惩罚。因此,在宣誓的这种纯粹形式中不难发现人类对神灵的信仰的成分。法律人类学的“可怕”之处经常在于从边缘发端而对中心构成挑战,用细小的故事痛击宏大故事的软肋。“信仰,作为一种终极的价值观,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尊崇,同时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4]正是有了“生,亦我所欲也,义,亦为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的内心信仰,无数渺小的个人才能化解生死大义的困局;正是有善良的信仰,才会有“夸父追日”似的无数勇士;正是有彼岸的确信,有人才能坦然面对而不是恐惧死亡。伯尔曼说“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5]

中国并非一个没有信仰的国家,诚如心理学家荣格所言:“尽管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身体为什么需要盐,但每个人都处于一种本能的要求而摄取盐分……大部分的人都从记忆难及的洪荒时代起就感受到了一种信仰的需要,需要信仰是一种生命的延续性。”[6]放眼望去,无论是闻名遐迩的通都大邑还是人迹罕至的荒村小落,中国大地上广泛散落着各类宗庙、祠堂;九华山、普陀山、峨眉山蜚声中外,香火鼎盛,这些都直观地反驳了“中国无信仰论”。只是,中国人的信仰大多通过风俗来加以表现,且用实用主义的形式加以展现。君不见,大年初四迎财神,争先恐后,烈焰飞腾,鞭炮齐鸣,锣鼓喧天,生怕落在他人后,财神爷便去了别家。中国人不缺乏信仰,缺乏的是对信仰的正确疏导,“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耻”都是行政力量引导国民信仰的尝试,宪法宣誓制度引导公职人员和全社会以宪法为信仰,意义重大。

宪法宣誓是一项仪式。《宗教学概论》对仪式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仪式是一个用感性手段作为意义符号建构起来的象征交流体系。它由一系列模式化和序列化的言语和行为组成,往往是借助多重媒介表现出来。”[7]但是正是诸如此类的感性手段在一系列语言与行为的模式中把一种叫做信仰的理念逐步融入人类的血液,静默无声而又无所不在,在潜移默化中我们便从感性的仪式符号里感受到理性的实践自觉。仪式无外乎“强化”和“影响”两大功能。西汉学者毛亨为《诗经》所作的《大序》里写道:“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8]宣誓者通过意识中的特定符号、动作包括对誓词的重复强化和表达内心的信仰和追求,同时,向外传达自己遵守的信心和甘愿受监督的决心。这也正是仪式的意义之所在。仪式因规范而庄重,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对仪式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式的有效功能。

2.法学角度:宪法至上从法条走向生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宪法授权理论,宪法授予国家权力,并且严格地界定权利的行使范围和界限,违宪必究。习近平主席曾深刻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至上的理念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及国家领导人的话语中。“宪法宣誓制度,是面对现行宪法宣誓忠诚于宪法,是对宪法置于万法之本、百法之首的扛鼎地位的实质肯定,是强化官员宪法意识的重大举措,是理清人们的思想,坚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的重大举措。”[9]宪法承载着社会规范和价值观,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宪法宣誓制度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同时还是对民众进行宪法教育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培养全民族的宪法至上意识。更重要的是宪法宣誓制度是把存乎于法律文本内静态的法条推向动态实践的中介,宣誓促进信仰,信仰造就付诸行动,让宪法法条走进生活,成为人们的保护神,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终使命。

宪法宣誓制度具有法律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誓词内容的结果功能。誓词的内容可以简化为一种法定的义务,向宪法宣誓,就是将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昭示于众,同时也是承诺对此义务的遵守。宪法作为一种权威的存在,所以即使它与人们的信仰相悖之时也能够实现。人们并不相信宣誓制度但是却不得不遵守它,因为它是国家公职人员向社会公众的庄严承诺,是向大家明示的信仰,而这种明示无异于同全体人民订立契约的承诺,即使不相信宣誓的意义但是基于有言在先的明示,也不得服从宪法并依法从事,否则将受到全体人民的指责及违誓后的不利影响。由此而言,宪法具有着高于道德约束的习惯法式的功能。

四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整体建构

从上述分析得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不仅是顺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潮流,也是适用我国当前法治环境的现实之举。我国在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时除了参考世界各国宪法通例外,还必须立足于我国目前宪法制度的实践,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确立的相关宪法体制,设计出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及其配套设施。使宪法宣誓制度避免形式化并对宣誓人产生实质的约束力

1.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意识。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在国民宪法意识健全的氛围中有序进行,国民宪法意识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良田沃土,国民宪法意识的提升意味着社会大众对宪法宣誓制度监督力度的增强,最终让宪法宣誓制度在全民监督下良性运行。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意识要对培养的主体进行区分,一方面要培养国家机构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实现自我约束;另一方面要在全体国民心中树立宪法至上、违宪必究的观念,实现对宣誓人的外部监督。

2.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顶层规范。

只有对宪法的宣誓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规范,才能使之成为非常务实而深入内心的举措。一是立法规范,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和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二是主体规范,不得随意扩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主体范围,让宣誓主体固定与某类特定的人群,使民众明确其监督对象;三是内容规范,应统一誓词,语言力求简洁有力,让宣誓誓词内化为宣誓人的座右铭,并逐渐形成法律习惯;四是程序规范,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执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等相关议事规则加以明确,使宣誓人及及其监督主体有案可稽而又整体划一。

3.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

无论是国民意识的培育抑或是宣誓制度的顶层设计,终究是软性制约。要想实现对宣誓制度的硬性规制,务必把宣誓制度纳入宪法监督和危险审查的项目下。让并不信仰宣誓制度的宣誓人不得不遵守于它,因为它有爪牙会撕碎违背它的人。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利于将宪法及其宣誓制度付诸实践,符合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通过对违宪审查机构和违宪审查程序的健全,进一步完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为宪法宣誓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由上得知,一旦宣誓人违反宪法宣誓内容,违背承诺不依法行使权力,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我国宪法中,将违宪审查制度规定为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任何违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及其宣誓承诺。因此,当前我国明确宪行为都必须接受调查,必须予以纠正,任何组织或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后,下一步就要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样就使得宪法宣誓制度不仅在软件的监督上还是在硬件的规制上都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候健,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

[4]吕洪刚.当代中国道德信仰问题研究——以珠三角地区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2011(7).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赖永海.宗教学概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杨合鸣.诗经[M].北京:金盾出版社,2010.

[9]杨学科.论宪法宣誓制度的中国构建[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4(6).

Plight and Digestion of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in China

Hong Yun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which has been universally recognized by counties all over the world. Although there are variety of practical activiti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in China, it is not regulated by the top-level laws and regulations due to the oath system has just been established and still for which a mere formality for the system remains controversial, and violating civil oath phenomena occurs sometimes in practice. 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e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of the rule of law. It is imperative to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constitutional oath system.

Key words:constitution;oath system;civil servants

Class No.:D921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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