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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

2015-03-13林秋鸯

企业导报 2015年2期

林秋鸯

摘 要:本文从对现行的归责原则的质疑出发,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对微博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归责原则制度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微博;名誉权;言论自由;归责原则

一、微博名誉侵权概述

(一)现状。关于微博名誉侵权,学界还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过错,导致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并造成损害结果,违反了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及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微博侵权和博客侵权、bbs侵权一样,都属于网络侵权的一种。网民因微博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因为微博的特殊性而使侵权责任认定基础发生变化。[2]

(二)现行归责原则。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四个构成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以上“四要件”中包含“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可以推知,新闻侵犯名誉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肯定微博侵犯名誉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若微博博主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失或故意的过错存在,就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质疑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统一对微博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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