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定权益分析方法的山东省一般债务限额研究
2015-03-13陈丹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6期
陈 丹
(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山东青岛 266520)
2014年下半年,随着《预算法》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发布(以下简称地方债“新规”),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在地方债“新规”中明确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的权限,但是只能通过政府债券的方式,并且要区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更为重要的是,对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都将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国务院所批准的限额,并且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明确实行不救助原则,因此确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举债额度已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山东省的一般债务限额进行研究。
一、山东省的政府债务概况
当前,我国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和汇总,主要分为三个类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根据山东省审计厅和青岛市审计局在2014年1月发布的本地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山东省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5 351.59亿元,担保责任债务为1 346.07亿元,救助责任债务为1 587.94亿元,政府性债务合计为8 285.6亿元。而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在2014年年中自主发行地方债所披露文件中的信用评级报告,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为5 387.61亿元,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为1 445.84亿元,负有救助责任债务为1 587.32亿元,政府性债务合计为8 420.77亿元。
当然,只看债务的绝对规模并不全面,首先,还需要看债务规模相对于经济总量的相对大小,我们利用债务规模与当地GDP的比例即负债率这一指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