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
——与朱文英教授商榷
2015-03-07杨天红
中国体育科技 2015年3期
杨天红
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
——与朱文英教授商榷
杨天红
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关系到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壮大。虽然与其他劳动领域相比,职业体育劳动领域存在着特殊性,但这并不能改变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法主体地位。事实上,在除却法律调整形成的外衣之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本质上是同一的。根据法的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要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的合同应由劳动法规范而非民法规范予以调整,但基于职业体育领域的特殊性,这种关系还应受行业规则的制约。从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单行法规专门规制职业体育领域中的劳动关系。
职业运动员;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者
虽然我国体育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关于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定位的争议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时,即有学者主张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由《劳动法》予以调整[25],此后,多篇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目前,对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主要有两种:一种主张为劳动关系,另一种主张为雇佣关系,前者为通说。2014年发生在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两起事件,使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再次进行探讨。
1 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定位的争议
1.1 现实再起纠纷
在2014—2015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新赛季首轮上海队与浙江队的比赛中,上海男篮运动员的球鞋上都贴着写有“冠希”的标识以声援处于转会风波而无法上场的吴冠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