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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1898年间“国体”与“政体”概念的演变

2015-02-25邓华莹

学术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政体日本

邓华莹

1834—1898年间“国体”与“政体”概念的演变

邓华莹

道咸以降,伴随译介西学而来的史地著作、“公法”书籍、报刊文章当中,“国体”与 “政体”各有不同的涵义,时人并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后来日本的 “国体”、“政体”辗转传入中国,“国体”主要是论述推崇天皇的观念,较为少见,“政体”则内涵不一,常见的用法是指称立宪、共和等政治形式。总体而言,“国体”、“政体”到1898年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此后,日本法政知识中关系错综复杂的 “国体”、“政体”二词迅速影响国人的认知,“国体”与 “政体”的纠葛随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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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15日,中国刚刚实现了由帝制而共和的鼎革,“浩如”投稿 《盛京时报》,有针对性地讨论:“共和为国体之一,而或以为政体者,此不明国体与政体之区别者也。”在他看来,“国体”因统治权所在的不同而有君主国与共和国之分,“政体”因统治权作用方式的差异而有专制国与立宪国之别,二者截然不同。 “浩如”的立论更有现实的考虑:“共和乃国体,其优胜之点,即在元首不世及。夫元首不世及,则不患无治人。至于政治之善恶,又当视其政体以为转移。”[1]言下之意,政治的好坏是 “政体”问题,与共和 “国体”无关。此论说反映出时人对 “国体”、“政体”是什么以及二者之异同的认识并不统一,而且这些不同的观念已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与实践活动,故实有必要考察 “国体”、“政体”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历程。目前,学界对 “国体”、“政体”在近代的演变已有所研究,相关论著也讨论到概念衍变的时间、思想渊源和过程等问题。①相关研究主要有:崔民军:《萌芽期的现代法律新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李育民:《晚清时期国体观的变化试探》(《人文杂志》2013年第6期)、范贤政:《“国体”与 “政体”在近代中国的演变与分化》(《学术研究》2014年第3期)、王宏斌:《“政体”“国体”词义之嬗变与近代社会思潮之变迁》(《安徽史学》2014年第5期)等。但因受后出观念左右,既有成果往往对 “国体”、“政体”随时空变化而不同的涵义及其背后具体的历史关注不足,也较少提及所指与 “国体”、“政体”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概念,由此留下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所以,本文试图在更加充分地搜集资料的基础上,从无到有地梳理 “国体”、“政体”概念在鸦片战争前后至1898年间的演变历程。

一、西学东渐与 “国体”、“政体”

道咸以降,中外接触频繁,来华西人在中国士人的帮助下著书办报,国人也开始翻译外国书籍,西学由此进入中国,相关文本所见的 “国体”、“政体”概念各有差异。

传教士刊物很早就使用到 “政体”。1834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刊载新闻说:“南亚墨利加列国已良久驱逐西班牙国官员,自操其权,惟政体未尚定着。”1837年又报道:“英吉利助军兵,不收钱粮,拖歉多矣,甚愿逸军回本国,若如此,诚恐串通作乱之徒倾覆政体。”两处 “政体”似是对应西文,因内容简略,其涵义不甚明晰。该刊另有 《自主之理》一文说:“我中国人慕英吉利国名,而未知其国家之政体如何。”继而写道:“各国立政,以安黎民,而诸政不同,英吉利权术与他国殊异”,其 “国基为自主之理”,即 “按例任意而行”。[2]此文自称为中国人所写,实际应是和传教士合作完成,“政体”与如何立政相关。这或是沿用 “政体”在古代的常见用法,涵义为政之大体、体要,如汉人荀悦 《申鉴》有载:“惟先喆王之政……承天惟允,正身惟常,任贤惟固,恤民惟勤,明制惟典,立业惟敦,是谓政体也。”[3]后来一篇介绍美国政治的文章写道:“遍国之地方,亦各立其政,如大统亦然,而各地方之政体皆统为一矣。”[4]“政体”与包括设置 “大统”在内的立政有关,且可以统一,这与其他用法不同。

1861年,裨治文 (Elijah Coleman Bridgman)与华友宋小宋共同将初刻于1838年的 《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修订成 《大美联邦志略》。该书 《建国立政》1卷说,在结束与英国的战争后,美国各邦派人“齐于边邦之都,会议开创政体”,在乾隆五十二年 “政体乃定”。其主旨是:“兹我联邦之民,因欲联络永坚,一心公正,彼此平康,互相保卫,永利国邦,恪遵自主等务,特此会集,公同议定,开创政体,以为新国世守成规。”文章罗列完七条 “政体”后说:“此即我联邦立政之始基也。”[5]结合时间、内容等信息,可知所述为1787年费城制宪一事。加下划线的语句是美国宪法序言,“开创政体”对应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6]换言之,“政体”对译constitution。 《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也曾提及此事,但用词有别:“时国泰民安,必须立首领,设国法。”[7]“国法”应是指constitution,这可由 《英华字典》对constitution的翻译佐证:“system of laws,国法、律例、定规。”[8]《大美联邦志略》的译者从 “立政之始基”的角度理解constitution,故称其为 “政体”。1881年,林乐知 (Young John Allen)在 《万国公报》上的 《环游地球略述》中转载这段论述,并续录后来增修的十五条 “政体”,说:“以上略述增修政体十五条,皆按前七条详叙,更觉前条有未明者益晓然矣,此即联邦立国之章程也。不论民主,不论公议堂,不论联邦官员会议何事,不得不确遵章程。”[9]“章程”与 “政体”交互出现,这说明constitution对应 “政体”的译法并不稳定。

自1862年始,丁韪良 (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与何师孟、李大文、张炜、曹景荣一起翻译惠顿 (Henry Wheaton)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后来清政府派陈钦、李常华、方濬师和毛鸿图助其润饰文稿,最终在1865年初以 《万国公法》为名出版。是书多处出现 “国体”。 《论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一章说:“若君权无限,则君身与国体无别,法国路易十四所谓 ‘国者,我也’,此公法之所以君国通用也。”[10]“国体”即 “国”,与 “君身”相对,类似的语句还有:“盖约有属国体者,有属君身者。属国体者,即更换朝代,亦当守而不废。”[11]而讨论 “易君主变国法”与国家债务无关时则说:“盖其国犹然自主,则其国体仍在,所变者其迹,非其体也。”[12]“国体”即国之体,与其迹相对。讲到 “君身虽在他国疆内,他国不得捕拿拦阻其过疆”时又说:“盖明知其君过疆,不可弃其君威,伤其国体,故不归他国管辖。”[13]“国体”与 “君威”有关。这几处 “国体”的内涵明显不同。查对底本,相对于“君身”的 “国体”对应state,区别于 “其迹”的 “国体”对应the essential form of the state,与 “君威”有关的 “国体”对应the dignity of his nation,意思分别是今人所说的国家、国家的基本组织和国家尊严。[14]从身与体、体与迹相对的论述来看,译者是借用躯体、形体的观念来翻译state和the essential form of the state。古代的 “国体”亦可在躯体的层面使用,但所指不同,如汉代何休注 《公羊传》说:“诸侯,国体,以大夫为股肱,士民为肌肤。”[15]至于表述the dignity of his nation的 “国体”,则与其在古代的另一用法有关。 “国体”本可指国家体统、体面,与国家尊严的内涵接近,如宋代陈次升奏弹范纯礼说:“押北使筵燕宾主,语言辄再及御名,颇亏臣节,甚累国体,遂使中国礼义之邦,为人臣者失尊君之道,取笑边陲。”[16]

《万国公法》令丁韪良声名骤升,1869年,他被聘为京师同文馆总教习,与同文馆师生翻译了一系列 “公法”书籍。1877年,译自吴尔玺 (Theodore DwightWoolsey)的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的 《公法便览》成书,1878年出版。此书 “司翻译者四人,为汪凤藻、凤仪、左秉、隆德明,而大半出于汪凤藻一手。司校阅者二人,为贵荣暨前同文馆学生桂林,而贵荣更于前后加以琢磨而润色之”,最后由丁韪良审定。[17]《公法便览》的 《政体各殊,公法概予以正名》一节说:“邦国无论何等政式,皆可交际外国,治理内政。” “如欧洲列国,悉奉公法,实则政体彼此各异。或君权无限,或君权有限,而同为以国传世者;有民主政权者 (民主政权者,是为民政);有教会公举理政者 (即教皇之国),以公法视之无分轩轾。”[18]此类 “政体”论述尚有多处,如:“国之为国”,“又必有独操之权,足以立法于国中,以治臣民,以定政体。”[19]“政式”与 “政体”同义,书中也说:“政式有三,如民政之国与君权有限、无限之国。”[20]《政体各殊,公法概予以正名》即原书All forms of government legitimate in the 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一节,“政体”对译form of government。比对正文,“政式”也是指form of government,“政体”另外又对应constitution。[21]《英华字典》解释constitution的另一项含义为 “form of government,法政、政事”,故二者在此为同义词。[22]当然,表达近似意义的英文词汇还有很多,如 “以定政体”的原文是the sole determining power in regard to the forms of its organization。[23]虽然 “政体”对应的原文参差,但核心内涵都是form of government,即今人所说的政治形式。

“政体”的这种用法在京师同文馆内部继续出现。由法文馆副教习联芳、庆常、联兴联同丁韪良、贵荣、桂林翻译的 《公法会通》在1880年出版。该书也有 “邦国之主权有五,自立政体,一也 (或君位世传,或民行公举,或君权有限无限之类)”的论述。[24]但是,由 《公法便览》、《英华字典》对form of government的不同翻译也可知相关概念的译名并非统一。词组form of government的主体是government,1822年,马礼逊 (RobertMorrison)的 《华英字典》译government为 “政事”、“朝廷政事”,[25]此译法影响甚远。林则徐组织编译的 《四洲志》说:“缅甸、暹罗、安南政事,大略与东方各国相同。权柄专制于王,百官不得专擅。”[26]指称国王专制的 “政事”应与government有关。 《英华字典》解释constitution为 “法政、政事”,也可能是受马礼逊影响。

1847年,玛吉士 (Jose Martins Marquez)辑译的 《新释地理备考全书》说:“欧罗巴中所有诸国,政治纷繁,各从其度,有或国王自为专主者,有或国主与群臣共议者,有或无国君惟立冢宰执政者。”这段话相应的原文尚未明确,但指称国王自为专制、国主与群臣共议、立冢宰执政的 “政治”应与government等概念有关。该书指称同类事物时又用到 “朝纲”一词:“苏益萨国……至于朝纲,不设君位,惟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27]值得注意的是,玛吉士除单独介绍某国的 “朝纲”外,还专门提出了关于“政治”的分类。后来慕维廉 (William Muirhead)在他的译著中基本沿袭玛吉士用 “政治”所指称的内容,但相关用语有所不同。1854年前后出版的 《地理全志》介绍暹罗时沿用 “朝纲”一词:“至于朝纲,历代相传,君自为主,临朝端坐,威仪甚尊。”同时又提出 “朝政”的说法:“州内朝政不一,或君自主,或与群臣共议,或无国君,立冢宰执政。”[28]1856年的 《大英国志》则称此为 “国政”、“政”:“《史记》皆以国政为纲领,天下万国,政分三等。”[29]

即使是丁韪良,此前也是用其他词语表述以government为核心的相关概念。 《万国公法》说:“其国法 (所谓国法者,即言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非同寻常之律法也)或定或改或废,均属各国主权。”[30]“国法”指称的内容明显与 “政体”相同,其原文为constitution of government。[31]1866年,罗存德 (Wilhelm Lobscheid)编辑的 《英华字典》解释含义为form of government的form和constitution为政式、治法和国政、国法。[32]除沿用已有的国政、国法二词外,又提出政式、治法等译名,后来丁韪良等人使用 “政式”一词可能是受此影响。

译著中的 “政事”、“国政”等词往往对应西文,脱离西学文本后,各人对相关知识的论述又有变化。1860年,曾协助慕维廉翻译 《大英国志》的蒋敦复将 “朝政”所指称的内容简化为君为政、民为

政、君民共为政,并称它们是 “立国之道”。他也用 “政”来指称同一事物,说:“政有三等”,即君自主、君民共主和民为主。[33]与蒋敦复过从甚密的王韬在1873年的 《普法战纪》中延续前者的说法,称“泰西诸邦立国”有君为主、民为主、君臣共主 (君民共主)之别。[34]此说因其简明扼要而在晚清广为流行。[35]1876年5月4日,“呆呆子”在 《申报》上说:“泰西立国有三”,即民主之国、君民共主之国和君主之国。[36]由此可见,“政体”只是表述form of government(government)等概念的用词之一。因西学关于government的类型的学说多样,“政治”、“政体”等词所论述的内容也不尽一致。当这些知识流传开来后,人们又会因理解的差异而用其他概念指称同一事物,将君为政、民为政、君民共为政称作 “立国之道”就是明显的例证。

与此同时,不同文本中的 “国体”、“政体”概念仍是涵义各异。1883年,《益闻录》介绍 “罗马尼”时说:“考其政体,亦有上下议政院与六部衙门。”[37]“政体”指称 “上下议政院与六部衙门”这些具体的政治制度,与以往的用法不同。后来该刊介绍非洲各国的 “朝纲政令”说:“有勉强自立,粗成国体者;有为人属部,不得自专者。”[38]这里的 “国体”近似国家形体,与能否自主独立相关。

1885年,美国士哥地方的华工遭外国人袭击死伤多人,涉案人员经审判后被释放。清政府甚为不满,要求美国设法严惩。美国外交部回应,依照 “合众国政体定制,权炳分任,及理刑公堂切要规例”,各邦 “政权自主,保创国成法,此项政体之权有限”,官员无权在审判后另加处罚。[39]出现在美方照会的“政体”明显译自英文,其涵义近似于今人所说的政治制度。

1892年,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在蔡尔康的协助下开始翻译The Nineteenth Century,A History,1895年以 《泰西新史揽要》为名出版。书中记载,以俄、奥等国为首的反法联盟在维也纳会议上决定允许曾隶属法国的瑞士独立,“惟令其恪守新定之欧洲各国国体,重加整顿。” “国体”所指为何,颇不明确。此书有 《整顿国体》一节,叙述的是奥地利在1848—1874年间改革议院等制度的经过。又有《国体》一节讲美国独立后 “自立一新制度”,力矫欧洲各国统治 “全出于帝王之私意”的弊病,“务与欧洲帝王历代治国之法适相反”。[40]The Nineteenth Century,A History多次再版,因资源受限,现暂引1880年版以说明译者使用 “国体”的用意。 “欧洲各国国体”的原文是a constitution bestowed upon her by royal hands,[41]“国体”与constitution有关。前文已提及constitution的主要内涵,它在此应是指system of laws。由瑞士人马丁、贝津所著的 《瑞士史》谈及维也纳会议时曾说:“1815年3月20日,签署了一项议定书,通过妥协,结束了州与州之间的冲突。内部边界线的完整性得到了保证,而赔偿的权利只给予那些被掠夺的旧州。联邦的中立得到了承认。”[42]《泰西新史揽要》所载与此大体吻合,所以 “国体”似是表述各国之间的法律条约。至于 《整顿国体》和 《国体》,则对应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proclaimed和The theory of American government,[43]“国体”分别意译议院政制和美国政制的理念。

译者用以指称上述内容的 “国体”或与其在古代的另一种用法有关。 《汉书》载:“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颜师古注 “国体”为 “治国之体”。[44]这样的 “国体”泛指国家的体要,与立国之法有关,但相关政事则因人而异。时人以此表述西学,所指物事也是各异。文廷式、杨士钧的 《新译列国政治通考》在1895年成书,书中有《国体之异及民院、国院之分》一节,“国体”所讲则是 “瑞士国章,半近同盟,半成合众”的情形。[45]

由傅兰雅 (John Fryer)口译、俞世爵笔述自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的 《各国交涉公法论》在1895年刊行,其中也出现了 “国体”,但用法又不一样。该书在论述 “刑罚不能加诸国”时说:“如云国能受刑,是不明刑法之理而眛国体与律法之相关。”[46]若只看中译本,很难理解 “国体”的涵义。其实它的原文是the nature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a corporation,[47]即今人所说的国家 (法人)的法律属性。 “体”或是在本体、体性的角度使用,这前所未见。①另外,1886年出版的 《荷华文语类参》曾将荷语的staatsregeling、staatsinrinchting译为 “国体”(孙青:《晚清之“西政”东渐及本土回应》,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40页),因未见原书,暂不讨论。

二、东学背景下的 “国体”与 “政体”

西学东渐的同时,日本文化开始传到中国。日本的 “国体”、“政体”借用自汉字,又在本国有其特定的意义。自与欧美文化接触后,在中、日、西三重因素的作用下,日本的 “国体”与 “政体”的内涵也日益复杂。自1870年代末始,随着日本的 “国体”与 “政体”逐渐进入国人的视野,“国体”、“政体”概念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出现另一路径。

1877年,黄遵宪随同何如璋出使日本。留日其间,黄氏 “习其文,读其书,与其士大夫交游”。1878年7月,黄遵宪与宫岛诚一郎笔谈时讨论到日本废藩置县、废除武士制度和板垣退助主张扩张人民权利等事,黄氏问:“若今所云云,近于墨人自由之说。大邦二千余年一姓相承,为君主之国,是岂可行?”宫岛回答:“尊崇帝室,则吾邦固有之习气 (旁注:风)。前所云之政体,决不毁伤一姓皇统。”“政体”与上述政治改革有关,但因文字简略,具体涵义不得而知。此为笔谈原件的记载。关于此事,宫岛诚一郎在1893年另外整理有写本,其中说道:“君主独 (旁注:亲)裁,即我邦天子固有之主权,尊崇帝室,乃国民固有之良习,此是万世不易之国体也。前所说 (旁注:述)者,乃政体之变通,决不害于皇统一姓。”[48]也就是说,宫岛在后来的论述中特别指出君主亲裁政权、国民尊崇皇室是 “国体”,而 “政体”的变动不会影响 “国体”。不过,黄遵宪应未见及此后出文本。

需加以申述的是,宫岛诚一郎所说的 “国体”与幕末明治时期推崇天皇的国体思想有密切的关系。“在日本,所谓 ‘国体’一词,依德川时代之水户学派而普及。” “《神皇正统纪》说:‘大日本乃是神国,从天祖开基,日神传极长之流,独我国有此事,别国无其例,因此故称为神国。’这种思想为发生后世的国体说之根底。”[49]一般而言,这种国体观念的主旨是宣扬日本为神国,继承神统的天皇万世一系,由此牵连到推崇天皇和君臣大义等方面。后来主持制定明治宪法的伊藤博文认为 “确定君主的唯一主权者身份,是保障国体的首要条件”,这又使得君主主权的观念糅合到国体思想中。[50]

1878年12月,源桂阁在笔谈中问何如璋中国的 “正途、异途之规则概事实如何”。何氏解答后,他说:“此事是国朝之政体,如欲搜是等之政事,则以翻何书为好?”[51]“政体”与正途、异途等政事相关。

1881年10月,黄遵宪与宫岛诚一郎谈话时感慨日本开国会之事说:“君民共治之政体,实胜于寡人政治。”[52]“政体”指称与寡人政治相对的君民共治,意义与 “政治”相通。

约自1879年始,黄遵宪就搜集日本文献写作 《日本国志》,不过到1887年才成书,在1895年正式刊行。 《日本国志》记载,1875年,日本天皇发布 “渐建立宪政体”的诏敕。所谓 “立宪政体”,“盖谓仿泰西制设立国法,使官民上下,分权立限,同受治于法律中也。”与此呼应,天皇命令:“朕今欲本我国体,斟酌海外各国成法,汝其条列以闻,朕亲裁之。”书中又说共和、立宪、改进三党 “皆主改革政体为君民共主”。[53]指称立宪、君民共主的 “政体”与黄氏在笔谈中用到的 “政体”涵义一致。那 “国体”又是什么呢?这句话其实出自 《元老院议长赤仁亲王殿下へ国宪起草の诏》,“国体”原为 “建国の体”。[54]据潘昌龙研究,诏勅提出 “建国の体”是因为明治政府认为立宪不可脱离推崇天皇的 “国体”。

“国体”、“政体”在 《日本国志》中还有其他不同的用法,如 “明治元年八月,镇将府布告曰:‘苞苴私谒,官途积弊,缘是而推举登用,实损国体而惑人心。今政体一新,严禁此弊,物虽薄微,与受同罪。’”[55]不过,因不易查对原文和缺乏足够的语境,难以判断这样的 “国体”、“政体”是出自日本文献,还是作者翻译后添加,其内涵也较难详尽解读。后面讨论到的康有为 《日本变政考》也偶有类似情况。

后来随同黎庶昌出使日本的姚文栋也意识到日本书籍的重要性,他请人将 “陆军省军人所诵习之《兵要地理小志》”译成 《日本地理兵要》,在1884年出版。书中有 《政体》一节,讲述的是日本由封建制变为郡县制的历史,最后说道:“国初至今二千五百三十余年,治乱变革虽不一,政体常立君独裁,至明治十二年始开府县会以成君民共治之端,是日本政体一大变革。”[56]“政体”既论述封建制、府县制等内容,又可指称立君独裁、君民共治,所涵盖的范围较广。不过,若将此与原书比较,则可发现相关

论述略有不同。具体来说,《政体》原为 《政治》,君民共治本是立宪政体,“是日本政体一大变革”则不见于原籍。[57]最大的变化是 “政治”被改成 “政体”,何以如此,尚不明确。

其实,在使馆人员的译著之前,日本书籍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流传到中国。高桥二郎译述、冈千仞删定的 《法兰西志》成书于1877年,两年后黄遵宪便嘱托王韬翻刻。冈本监辅的 《万国史记》在1879年出版,作者随后将它赠予东游的王韬,次年上海出现翻刻本。[58]这些书论述各国政治时频现 “政体”一词。 《法兰西志》载:一千七百七十六年,亚米利加人民不胜英政苛虐,群起抗英,法人尝唱共和说者以米人立政体先获我心,交逼政府援之;七月十四日,巴里都人群起毁巴西的尓狱舍,放囚徒,互相庆贺曰颠覆独裁政体,始于此群。[59]《万国史记》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暹罗政体,君主独制,王临外朝端坐,威仪甚尊;一千八百二十九年,皮斯骨门为大统领,当时有二党,一欲立联合共和政体,一欲设合一共和政体,争权相轧。[6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万国史记》的 “暹罗政体”一句与 《地理全志》的内容十分接近。 《地理全志》曾流传到日本,[61]《万国史记》的论述可能因袭自该书。重要的是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就是 “朝纲”、“君自为主”被 “政体”、“君主独制”替换,这说明日本接引西学后已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

目前较难深究幕末明初的日本学者曾使用 “政体”译述过哪些西文概念,但可以确定的是西周在1870年的 《百学连环》中已用 “政体”对应form、government。[62]这一译法颇为流行,约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的名著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即被译作 《代议政体》。[63]丁韪良等人译form of government为 “政体”与西周的用法相似,但未发现其受日本影响的证据。当然,government等词的译名有多种,1880年代初井上哲次郎编纂 《哲学字汇》时将government译为政治、政府,如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即立宪政治。[64]无论如何,从所指的事物来看,《日本国志》、《法兰西志》等书中指称君民共治、立宪、独裁、共和等的 “政体”应是当时的日本表述government或其他与其意思相同、相近的概念的产物。随着日本书籍的流传,此类 “政体”概念逐渐多见于国人的著作中。

1890年,王韬的 《重订法国志略》出版。该书取材于 《法兰西志》、《万国史记》,“而益以 《西国近事汇编》,不足则复取近时之日报,并采辑泰西述撰有关于法事者。”受此影响,《重订法国志略》明显袭用了 《法兰西志》的 “法人尝倡共和说者以美人立政体先获我心”一句,又有 “欲立公正共和政体”等说法。[65]后来 “杞庐主人”编辑 《时务通考》时也收录了 《万国史记》、《日本地理兵要》和 《大美联邦志略》等书的上述内容,使其在清末进一步流传。[66]

甲午战后,大规模翻译日本书籍的观念逐渐形成,梁启超等人在1897年创办的上海大同译书局的宗旨即是:“以东文为主,而辅以西文,以政学为先,而次以艺学。”[67]1898年初,大同译书局刊印康有为的 《日本书目志》,此书旨在普及日本书籍的概况。

《日本书目志》收录了书名含有 “国体”的 《国体述义》、《国体发挥》和 《训蒙国体义》等书,又专门列出 “政体书”一类,其中有秦政治郎、荻野由之著 《日本政体史》,岛田丰译 《斯边琐氏代议政体》,前桥孝义译述 《弥尔代议政体》,朝野朴斋烟述、日本那珂通世训点 《朝鲜政鉴》,宇川盛三郎译《政体论》和宫城政明译 《斯氏代议政体论》。康有为没有说明他对 “国体”书籍的看法,但他注释 “政体书”说:“右政体书六种。为政有体,有尚文,有尚质,有尊贤尚功,有亲亲尚仁。有王者与民同乐之政体,有霸朝把持天下之政体,有亡国丛脞之政体。斯边琐氏,政体之专家也。若 《朝鲜政鉴》,丛脞弛亡之政体也。”[68]从 “为政有体”的角度诠释 “政体”仍是遵循其古典内涵,但 《弥尔代议政体》等书所用的 “政体”与government等概念有关,二者截然不同。其实,《日本书目志》照搬自1893年的《東京書籍出版營業者組合員書籍總目錄》,[69]康有为并未读过原书,难免会望文生义。

此外,康有为又撰有 《日本变政考》,其中不少资料翻译自 《明治政史》等书。[70]《日本变政考》记载,1868年,明治政府颁布 “政体书”,以图 “政体职制,务于尽善”,使 “从前未定之制度规律,可次第改立”。 “政体书”规定,议政官的议定和参与负责 “立政体,作法制”。 “政体”似与制度有关。

康有为评价此事说:“日本变法,仅一二月而政体乃大定。于大政中能知议政、行政二义,于议政中能分上局、下局二所,于上局之中以公卿、诸侯、大夫、征士并充,大破资格,擢用草茅,泰西政体已大立矣。”他认为 “泰西之强”是因为 “政体之善”,“(立法、司法、行法)三官立而政体立,三官不相侵而政事举。夫国之有政体,犹人之有身体也。”康有为对泰西 “政体”的向往表露无遗,但从 “国之有政体,犹人之有身体”的表述来看,他是在大体、体要的角度理解 “政体”,“政体”的旧有用法继续影响时人的认知。[71]

《日本变政考》收录的日本文书又说:“方今各国政体,所谓君民共主、人民折衷三治,以适国俗时势者,今宜采取之。夫正院、左院、右院,置大政官。”[72]这段话在 《明治政史》中的原文为:“方今各国の政体所谓君主、君民、人民の三治を折衷し以て国俗时势に适するものを採る宜く正院左院右院を太政官に置くへし。”[73]其意思是:方今各国政体,所谓折衷君主、君民、人民三治,以择适合国俗时势者,亟应于太政官置正院、左院、右院。 “君民共主、人民折衷三治”明显是误译,这里的 “政体”似与政治制度有关。还有记载说:“我立宪政体之大义,立国之源基,遵由祖宗之遗训,斟酌时宜,优重臣民之利权,伸畅其公义。盖皆神明亲降之裁酌,所以惠赐一国之人民,以尊祖宗之国体。”[74]“国体”与推崇天皇的观念有关,但如前所言,康有为等人可能没有充分领会 “国体”、“政体”在日本书籍中的不同内涵。 《元老院议长赤仁亲王殿下へ国宪起草の诏》也出现在 《日本变政考》中,译文为:“朕今欲定我建国之体例,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制定国宪。”[75]译 “建国の体”为 “建国之体例”与其本意有一定的距离。

大同译书局译印的其他日本书籍也有 “政体”一词,且用法不一。指称立宪、共和等的 “政体”概念继续出现,《大东合邦新义》说:“今西人立竞争剧烈之场,故其经历事迹亦有东人未曾视者。其政体则君主专制之外,有贵族政治、立宪政治、共和政治、联邦政治等。”[76]《瑞士变政记》论述18世纪以前瑞士联邦的概略时也说:“政体则有贵族、民主之别。”[77]

日本的 “政体”概念又因学堂教育而流传。1897年底,时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教习的梁启超规定学生分年阅读 《希腊志略》、《罗马志略》、《欧洲史略》、《万国史记》、《日本国志》等书。[78]其挚友、时务学堂助教唐才常也有类似的书单,称阅读这些书籍可 “通西史”。受相关文献影响,他负责的 《湘学报》 “史学栏目”多有共和政体、立宪政体等词,如 “希腊苦土人残暴,私结一设曰希的里亚,于一千八百二十一年,公告肇立共和政体”。[79]

国人利用 “政体”知识议论时政的情况也偶尔出现。颇好新学的孙宝瑄在1897—1898年间时常阅读日本书刊,1898年12月22日,他在日记里写道:“朝令夕改,为独裁政体家之所忌。何也?上下之情隔绝,法令愈繁,则吏易得为奸,而民愈受其苦。惟共治政体则无此虑,苟有不善,虽朝令晡改,亦无不可也。要之,独裁之治尚简,共和之治尚繁。”[80]孙宝瑄将独裁、共治 (共和)视为 “政体”应有日本文化的潜在影响,从 “独裁之治”、“共和之治”的表述来看,他是从 “治”的角度理解 “政体”。

与 “政体”逐渐多见于汉语文献相比,日本的 “国体”在华的传播略显寂寥。第27册 《时务报》译自 《东京日日报》的 《日相论制定宪法来历》说:“然顾征诸日本国体,决非寻常变法之可比也。”[81]第57册的译自 《东京经济杂志》的 《日相伊藤侯爵欲更变选举国会议员法》也说:“我国体本与地球列国异撰,故初制定宪法时,大用意于此。”[82]两处 “国体”均与推崇君主的观念有关,但因只有片言只语,其意义既难以解读,也甚少引起关注。

三、从相对独立到相互纠葛

由上文的讨论可见,丁韪良等人在1877年已用 “政体”翻译form of government等概念,后来从日本输入的 “政体”也有类似用法。但是,丁韪良等人的译法仅在同文馆师生内部流行,日本的 “政体”一词则多是零星出现在翻译、翻刻的史地著作中,国人基本是直接征引这些论述,而较少受相关用法影响并加以运用。截至1898年,就如何表述form of government(government)等概念和因此概念输入而出

现的君主、民主、君民共主等政治形式,不同知识背景的时人的用语仍是千差万别。

1882年,《益闻录》上的 《欧罗巴洲总论》沿用旧有译名,说:“统论欧洲朝纲政事”,“可约分三等,一曰君主国、二曰民主国,三曰君民参治国。”文章详述这三种国家分别如何施行国政后又说:“欧洲诸国,不论国体如何,除议政院外,概设军机处、内阁衙门……等部院以综理庶政。” “国体”指治国之法,与君主国、民主国、君民参治国无关。[83]

1885年,傅兰雅在应祖锡的帮助下将Political Economy译成 《佐治刍言》。是书沿用 “国政”一词,称 “国政”有三种:“一为君主国之法,一为贤主禅位之法,一为民主国之法。”[84]“国政”译自government,君主国、贤主禅位、民主国分别对应Monarchy、Aristocracy和Democracy。[85]后来严复也有相似的论述,但他使用了 “政制”一词:“欧洲政制,向分三种,曰满那弃者,一君治民之制也,曰巫理斯托格拉时者,世族贵人共和之制也,曰德谟格拉时者,国民为政之制也。”[86]

即使是曾经接触乃至征引日本 “政体”概念的黄遵宪和王韬,他们指称君主、民主、君民共主时也都使用其他词语。黄遵宪说:“环地球而居者,国以百数十计。……而此百数十国,有一人专制,称为君主者;有庶人议政,称为民主者;有上与下分任事权,称为君民共主者。”[87]王韬则在 《重订法国志略》中写道:“泰西国例,有自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88]

此后,将君主、民主等称为 “政”、“政治”的观念继续流行。1895年,郑观应在 《盛世危言》中分希腊历史上的 “政”为王政、至善者之政、民政和代兰得之政四种。[89]梁启超也曾说:“治天下者有三世,一曰多君为政之世,二曰一君为政之世,三曰民为政之世。”[90]1897年7月,《知新报》译自外文的报道说希腊 “将有变作民主之势。美国民主之政治,譬如一簿无字书,希人将填满其篇幅矣”。[91]

值得注意的是,李提摩太曾将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与 “国体”联系在一起。1898年,他在 《万国公报》上发表 《帝王初学》,其第十课 《国体》说:“今天下立国之体,分而为三,一曰君主,二曰民主,三曰君民共主。”在说明世界各国的 “国体”后又说:“帝王既知国体之差别,则当上体天心,求所以顺天立国之义,然后命内阁博考三者之利益,随时奏闻,则安邦之道尽焉矣。”[92]“国体”等同于 “立国之体”,应该没有对应西文。作者将君主、民主、君民共主称为 “国体”的用意在于强调它们是立国的关键,以期引起统治者的关注与借鉴。同时,又有人视此为 “治体”,《戊戌中外大事记》有载:“治体既有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之殊,故其党亦各自分门而别户。”[93]虽然黄遵宪曾在 《日本国志》中用“政体”指称君民共主,而李提摩太则视此为 “国体”,但显然不能以此为据而过于强调 “国体”、“政体”在此问题上的关联性,因为二者均属罕见,并未引起关注与讨论。总体而言,鸦片战争前后至光绪戊戌年间,“国体”与 “政体”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很少有人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1899年以后,随着日本法政知识的流行,“国体”、“政体”二词迅速影响人们的认知。戊戌政变流亡日本,梁启超很快就受他所接触到的日本 “政体”概念影响,认为孟德斯鸠的 《万法精理》是讲 “君主、民主、君民共主三种政体之得失”。[94]其他译著则认为 “国体”是 “国家之组织,以表示主权之所在”,有君主、民主之分,“政体”是 “政治之组织,即统治权之形式”,有专制、立宪之别。[95]因观念的差异,君主、民主等有 “政体”、“国体”两种说法。若只是一般的同物异名,问题尚算简单。相关论述又将 “政体”分为专制、立宪并强调 “国体”与 “政体”的区别,这明显另有深意。此外,“国体”、“政体”还涉及单一制与联邦制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国人对 “国体”、“政体”是什么以及二者之异同的认识开始出现分歧,辛亥革命时期的困惑与纠葛由此产生。

[1]“浩如”:《论共和为国体之一》,《盛京时报》1912年2月15日。

[2][4]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3、248、339、389页。

[3][汉]荀悦:《申鉴》,《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卷1第2页。

[5]裨治文:《大美联邦志略》,王西清:《西学大成》卯编,光绪乙未年上海醉六堂书坊印,第50-51页。

[6]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引自: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7]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刘路生点校,《近代史资料》总92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2页。

[8][22]Walter Henry Medhurst,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Shanghae,Printed at the Mission press,1847-48,p.300.

[9]《续环游地球略述第二十七次》,《万国公报》第643期,1881年6月11日。

[10][11][12][13][30]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日本庆应元年开成所翻刻版,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卷1第17页、卷3第20页、卷1第23页、卷2第30页、卷2第12页。

[14][31]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855,6th ed,p.29,342-343, 41,146,106.

[15][汉]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卷5,《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652页。

[16][宋]陈次升:《谠论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卷4第9页。

[17][18][19][20]吴尔玺:《公法便览》,丁韪良译,1878年东京翻刻版,妻木赖矩训点,第16、111、106、110页。

[21][23]Theodore DwightWools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Charles Scribner,124 Grand Street,1864,p.54,50.

[24]丁韪良等译:《公法会通》,光绪戊戌年春中湖南实学书局校刊,卷1第26页。

[25]马礼逊:《华英字典》第6卷,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第193页。

[26]魏源:《海国图志》,《魏源全集》第4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446页。

[27]玛吉士辑译:《新释地理备考全书》,海山仙馆丛书影印本,《丛书集成新编》第9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4年,第734、756页。

[28]慕维廉:《地理全志》,王西清:《西学大成》寅编,光绪乙未年出版,卷1第6页、卷2第13页。

[29]邹振环:《〈大英国志〉与晚清国人对英国历史的认识》,《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2]Wilhelm Lobscheid,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Hongkong:Printed and Published at the Daily Press Office, 1866,p.481,862.

[33]蒋敦复:《啸古堂文集》,《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2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23、486页。

[34]王韬:《普法战纪》“凡例”,弢园王氏藏版,光绪乙未年重镌,第1页。

[35]潘光哲:《晚清中国士人与西方政体类型知识 “概念工程”的创造与转化——以蒋敦复与王韬为中心》,《新史学》第22卷第3期,2011年9月。

[36]“呆呆子”:《论西报英王加号议爰及中国帝升王降之说》,《申报》1876年5月4日。

[37]《罗马尼考略》,《益闻录》第276期,1883年。

[38]《续录亚斐利加洲总论》,《益闻录》第379期,1884年。

[39]《槐花园案犯狡脱与外部来往照会抄件》,《申报》1887年4月14日。

[40]马恳西:《泰西新史揽要》,李提摩太译,光绪二十三年第四次重印,美华书馆藏版,卷3第5页、卷17第7页、卷21第1页。

[41][43]RobertMackenzie,The 19th Century,A History,London,T.Nelson And Sons,Paternoster Row.Edinburgh;And New York.1880,p.70,347,412.

[42]马丁、贝津:《瑞士史》,李肇东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6页。

[44][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30,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1742页。

[45]文廷式、杨士钧编辑:《新译列国政治通考》卷62,上海:上海蜚英书局,光绪癸卯年夏五月,第5页。

[46]费利摩罗巴德:《各国交涉公法论初集》,傅兰雅译,江南机器制造局光绪二十四年印,卷1第3页。

[47]Robert Phillimore,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Vol.1,London:Butterworths,7 Fleet Street,1871,p.5.

[48][51][52]黄遵宪等:《笔谈》,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25-726、685、783页。

[49]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7页。

[50]潘昌龙:《试论 〈明治宪法〉中的国体论思想》,《外国问题研究》1989年第1期。

[53][55][87]黄遵宪:《日本国志》,《黄遵宪全集》下册,第924、1491、1102、892页。

[54]柴田勇之助编:《明治诏勅全集》,东京:皇道馆事务所,1907年,第35页。

[56]姚文栋:《日本地理兵要》,光绪甲申年总理衙门印,同文馆聚珍版,第57页。

[57]《兵要日本地理小志》,大阪:同盟社,1880年,第23页。

[58]周建高:《〈万国史记〉传入中国考》,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编:《日本研究论集 (2005年)》,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8-289页。

[59]犹里:《法兰西志》,高桥二郎译、冈千仞删定,东京:露月楼,1878年,卷5第17、20页。

[60]冈本监辅:《万国史记》,1879年东京发行,卷4第37页、卷19第31页。

[61]锦溪老人:《横滨繁昌记》,幕天书屋藏版,出版时间不详,第16页。

[62]《西周 〈百学连环〉欧语·译语对照表》,引自:www.zinbun.kyoto-u.ac.jp/~rcmcc/renkan.xls。

[63]弥尔:《代议政体》,永峰秀树译,东京奎章阁发行,1875年。

[64]井上哲次郎:《哲学字汇》,东京大学三学部印行,1881年,第37页。

[65][88]王韬:《重订法国志略》,光绪庚寅仲春淞隐庐刊,第21、27、1页。

[66]杞庐主人:《时务通考》卷2、22,《续修四库全书》第125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67]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时务报》第42册,1897年10月16日,第4页。

[68]康有为:《日本书目志》,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3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7、329、331页。

[69]王宝平:《〈日本书目志〉出典考》,古典研究会编:《汲古》平成二十二年六月第57号,第13-28页。

[70]村田雄二郎:《康有为的日本研究及其特点——〈日本变政考〉、〈日本书目志〉管见》,《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

[71][72][74][75]康有为:《日本变政考》,《康有为全集》第4集,第113-115、173、241、198页。

[73]指原安三:《明治政史》第4册,东京富山房发行,1893年,第782页。

[76]森本藤吉述:《大东合邦新义》,陈高第译,上海:上海大同译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第16页。

[77]赵秀伟译:《瑞士变政记》,上海:上海大同译书局,出版时间不详,卷3第5页、“附录”。

[78]《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湘报》第102号,1898年7月4日,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942-946页。

[79]江标等编:《湘学报》第1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94、409-410页。

[80]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81页。

[81]《日相论制定宪法来历》,《时务报》第27册,1897年5月22日,第23页。

[82]《日相伊藤侯爵欲更变选举国会议员法》,《时务报》第57册,1898年4月11日,第23页。

[83]《欧罗巴洲总论九》,《益闻录》第168期,1882年。

[84]傅兰雅口述、应祖锡笔译:《佐治刍言》,光绪丁酉仲夏慎记书庄石印,林庆彰主编:《晚清四部丛刊》第5编58,第452页。

[85]Political Economy,for Use in Schools,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Edinburgh:Published by William and Robert Chambers,1852,p.24.

[86][90]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时务报》第41册,1897年10月6日。

[89]郑观应:《盛世危言》,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19页。

[91]《触事自伤》,《知新报》第25册,1897年7月20日,第12页。

[92]李提摩太:《帝王初学》,《万国公报》第10年第4卷,1898年5月。

[93]《论各国政党》,倚剑生编辑:《戊戌中外大事记》,广智报局,光绪二十四年,第8页。

[94]任公:《文野三界之别》,《饮冰室自由书》,《清议报》第27册,1899年9月15日。

[95]樋山广业:《现行法制大意》,《译书汇编》第1年第5期,1901年6月3日,第2页。

责任编辑:杨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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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莹,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广东 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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