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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哲学确立制度的价值标准

2015-02-25武立波

学术交流 2015年6期
关键词:本能整体价值

武立波

(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76)

以文化哲学确立制度的价值标准

武立波

(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76)

按照文化哲学的观点,制度是文化的最小单位。从文化的功能、结构和价值上都可以证明这一立场。因此制度建设不仅是一种技术性行为,也是文化自身的生成和发展。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在于制度体现着文化的整体功能,即推进人的自由。而制度的优劣则体现在制度的结构是否能够有效地完成其宪纲,满足人的文化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度的文化价值体现出三个方面,即:制度对制度成员共同的某种具体需求的满足;制度对其成员需求满足的分配;制度如何通过综合取舍来满足人的整体文化需求。对这三方面的价值衡量可以被概括为制度的效率、公平和包容。这可以成为对制度进行衡量和比较的三个价值标准,也就是我们从制度单位引发的文化价值标准。

制度;价值标准;效率;公平;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贯穿着制度建设的主题。按照文化哲学的基本立场,“制度是文化的最小单位”。因而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项制度的产生和改变,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个具体目标的完成,而是直接推动着文化的增生、创造和改变。制度建设意味着文化的创新和转型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生存状态,是一个影响全局的历史性任务;制度的设计不可以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否则将会造成民族的灾难和文化的浩劫。因此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统筹协调,以打造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历史责任感,在文化整体的高度去设计、构建和完善国家各层面的制度。从文化的高度把握制度建设则需要明确制度和文化的关系,把握制度设计的原则,摒弃确定衡量制度优劣的标准。

一、文化哲学的制度观

文化哲学坚持文化的整体性观点,认为,“制度是文化的最小单位”。在制度形式下,文化通过人的组织活动成为环境、物质和人的整体。换句话说,文化整体地表现为一个大的综合的制度,而这一大制度又根据其工具、组织形态和社会功能,被视为千差万别的小制度的联合体。对任何一项制度进行把握都必然将其置身于文化整体之中;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都依靠其他制度,或者说制度体系的全部方面,得以维系和支撑;任何一项制度的变化都对整体的制度体系产生影响;被割裂的单项的制度并不存在。因此只有在文化哲学视野下,才能够提供全面的整体的制度观。

首先,对制度的认识要依托于文化的整体性。文化不可以被分割为各种孤立的事项,也不能被分割为空间结构上的单一质素。对文化,我们只能从整体上出发,基于人类组织行为的普遍有效性,建立全景图谱。这是理解文化的唯一手段。制度是文化功能的实现手段,也是文化的功能体现。只有在整体性的高度,才能真正理解制度的功能。制度只有在文化整体中才具有意义,才能够发挥其功能。失去了文化整体的支持,单一功能的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是从文化哲学角度看待制度的直接原因。

其次,从文化哲学的角度理解制度,不仅为制度提供了更全面的透视,也为理解制度在人类文明中的作用提供了更广阔深厚的背景。“制度是文化的最小单位”这一见解,意味着制度是文化特质的最小体现者。任何制度都是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的技术手段,而达成一种目的的技术手段有很多,手段的多样性意味着一种制度形态可以被其他制度形态所代替。文化一方面通过制度内部或之间的相互支撑、牵制,以权威的姿态延续着传统,另一方面则逐渐变化。因此从文化哲学的角度,我们才发现制度成为文化特质差异和文化发展变化历程中的尺度意义。

最后,只有从文化哲学的角度理解制度,我们才能够认识到制度在结构上具有共享性。任何一项制度的功能都有赖于其他制度的支撑,所以文化不能以组织分割的方式进行功能的划分。文化也可以被分割为彼此独立的组织单位,但不能被同时分割为若干个组织结构和功能都彼此独立的单位。对制度功能的划分,我们这样论述:不同的制度,是文化整体在满足人类某项需要时的不同具体表现。这成为文化哲学所独有的理论视角。

文化哲学的制度理论将制度理解为一个复合性、渗透性、弥漫性的综合整体。制度的复合性是指制度并不是单一要素的结合体,包括环境设备、制度人员、制度规则或规范、制度宪纲、制度的功能以及制度的组织结构;制度的渗透性是指制度的各要素之间彼此交互渗透,任何一个要素都体现着其他所有的要素;制度的弥漫性是指一项具体制度以弥漫性的特征存在于文化整体之中,与其他制度彼此浸润,不可分割。正如文化哲学的先驱马林诺夫斯基所言:“一个社会的组织有经济、社会、宗教等理想印在男女性欲的倾向上面”[1]224。一项制度不仅在其他制度中得到体现,也同时体现着其他所有的制度。马林诺夫斯基从功能的角度出发,把制度当成文化的最小单位,进而认为制度不仅体现了文化的结构,也体现了文化的价值。将各种制度当做一个整体来对待,从而将制度同文化整体的价值倾向相统一,是文化哲学对制度的独到理解。这也为制度的价值标准的提出奠定了更具有历史性和普遍性的基础。

文化哲学的基本制度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制度是文化功能上的最小单位

首先,制度作为文化的最小单位,是在功能意义上的划分。文化的“功能总是意味着某种需求的满足”[2]138。文化各项功能之间的界限是清晰而明确的。作为文化功能的实现手段,一项制度不一定只满足一种功能,但是在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面,制度的功能也是清晰而明确的。以制度作为文化功能的最小单位,排除掉了制度复合性、渗透性和弥漫性的干扰,是对文化本身的性质和功能的最佳描述,也是对制度的最佳限定。其次,在制度层面下,不存在着任何完整的功能结构。马林诺夫斯基从制度的物质环境设备、制度人员、制度规则或规范、制度宪纲、制度的功能以及制度的组织结构等六方面内容考察制度的形态。人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式结成历史延续性的文化共同体来完成生存任务,也就是说,文化只能采用制度的形式将人群联系成一个面对世界的功能整体。“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功用性装备……围绕着重要和关键的任务,这些活动、态度和物体组成制度”[2]132,构成制度的任何要素缺位都不能构成完整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不能完成任何文化的功能。所以不存在比制度更小的文化功能单位。

总之,文化的任何单一功能,哪怕是最细微的功能,都是由一项或数项制度来完成的;而任何一项制度,都总是具备一项或数项具体的功能。除了制度以外,再无任何其他单位可以满足这一条件。所以说,文化以制度作为最小的完整的功能单位。

2.制度是文化结构上的最小单位

“形式与功能之间划不出截然的界限”[2]134。物品的形式决定了其功能,而功能则服从于其创制的目的。脱离了制度,不仅文化的功能无法完成,而且这种单位也失去了完整的文化结构,不再成其为文化。所以制度必然也同时是文化结构的最小单位。对文化而言,制度并非积木或细胞的结构单位,而是类似于各种生理系统一样的结构单位。各种制度彼此伴生、相互渗透,关联在一起,构成文化的机体,发挥文化的功能。我们说制度间并不存在清晰的边界,并非说一项制度自身的边界含混不清,而是说一项制度的边界并不终止于另一制度的边界。“有协同和相关的自然界限的单元或单位……确实存在,而且它们应该成为任何可靠文化分析的基础”[2]137。界限划分依据于功能的发挥。文化的任何事件、特质或者观念,都处于一个或多个组织化体系之中。如果两个不同的制度在其各自的功能结构中都涉及相同的因素和现象,那么这共同的因素和现象也根据不同的功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制度。只有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制度是最小的文化单位”这一论断。制度是“一个真正的单元”,原因就在于我们不仅能列举其抽象因素,而且还能以功能分析的方式具体地划定它的外界,“进而界定文化的每个层面……并把它们同人类机体的生物需求联系起来”[2]137。

制度是文化功能得以实现的最小结构,在制度中简省掉任何因素,都会导致制度功能暨文化功能的丧失,而文化的结构也是由不同的制度所构成的整体系统,因此制度也是文化的最小结构单位。

3.制度是文化价值上的最小单位

制度作为文化价值的最小单位原因在于文化的价值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依靠制度来完成、维护和传递。按照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文化价值是指“享受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道德性及精神性利益”[3]26,即文化功能的实现。既然文化的功能就是对人的需求的满足,制度是文化功能和结构的最小单位,发挥着文化的功能,那么自然也就成为文化价值的最小单位。

文化的价值建立在人的基本需求的基础之上,而人的基本需求是相同的,那么不同的文化之间就具备了相同的价值,能够相互比较和沟通。但是在制度中,人们既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又必须同时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不同的文化满足其成员需求的价值量不同。我们对文化的价值进行量化就会发现:在同一文化之中,不同成员需求满足的程度不同,文化对于其成员具有不同的价值量。在不同文化中,文化对需求的满足有着不同的侧重,这种侧重一方面表现为对各种需求的不同侧重,比如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繁衍后代就有着超出欧洲文化的侧重;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某种需求满足方式的偏好,比如农业文明和畜牧业文明的食物偏好不同。简单地说,文化的价值包括对不同需求的平衡满足和对需求满足的程度两个方面。既然文化价值的分配方式、满足程度都存在不同,那么对于不同文化中的大多数成员而言,在不同文化中所能获得文化价值量也就有着显著的差异。不同的文化价值量的差异以及价值分配导向的区别致使不同的文化之间有着不同的趣味和发展方向。

而制度则为这种价值量差别以及文化的价值倾向提供了衡量分析的最小单元。首先,不同制度侧重于满足人的不同需要。文化的价值作为对人的需求的满足,必须建立在满足需求的方式,即制度之上,并且受到后者的决定。离开了制度,文化就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而制度都是围绕一个宪纲而成立,针对着某项主要的功能,有着一个基本的目的。因此对文化价值的分解和比较要依靠并满足于作为文化功能单位的制度。其次,文化的整体价值偏向性体现在所有制度之中。制度的复合性、渗透性、弥漫性使得文化的价值偏向性(即人欲求满足的优先性)不仅集中表现在不同制度之间的组织协调关系之中,而且同时体现在不同具体制度之中。离开具体的制度结构,我们便无法理解文化的整体价值倾向。而通过各种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便可以发现各种文化的价值。最后,文化的价值倾向只有在制度的稳定有效存在中才能得以稳定存在。制度的改变有可能会引起文化价值倾向的改变,然而制度具有整体的稳定性,整体稳定的制度也维护着文化的价值传承。

制度是文化价值的基础,完整地体现着文化的价值,而离开制度,文化的价值就不复存在。所以制度也是文化价值的最小单位。

二、从文化功能理解制度的价值

按照文化哲学的理解,文化是人的第二自然,是人生存的手段和存在的方式,人们以文化手段代替了动物的本能,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由文化衍生的次生需求。文化的价值,即文化的功能,在于整体地满足人的需求,将本能的欲念延后,从而代替本能,建立起有组织的社会行为。任何单一需求的满足都必须服从于文化对各种需求的整体综合。因此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要着眼于满足人的整体需求。

1.制度要体现文化的整体功能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动物凭借本能行事。本能“是直接反应一种情势的行为型,一种伴有快感的反应”[1]158。在本能下的行为总是指向当下的个人体验,并不因为长远的目的而忍受暂时的痛苦,每一项本能行为都完全满足了当时发生的欲念,其后新的欲念、新的情绪态度决定着新的行为。“每件新的反应都要代替并且抹杀旧的情绪态度;前有的情绪痕迹,不能带到新的里边。懊悔、精神的冲突、两面同值的情绪——这些都是文化的(那就是人类的)反应,不是动物的反应”。[1]158

根据体质人类学,人在身体功能上的非特定化意味着,人是一种延长了婴幼期的动物。这种独特的状态,使人类的大脑在出生后继续发育,并根据外部刺激建立可塑的思维模式和知识体系;人的肢体也不具备像动物一样的某种专项特长,这使得人类的婴幼儿相当虚弱,需要照顾和教育的时期大大延长。很明显,本能支配的短暂行为模式,不足以支撑长期稳定的育儿需要,文化成为对本能的补充。

文化在本质上发挥与本能相同的功能,但是却又超出本能,塑造了文化的价值。“动物和人类所有的行为形式及功能,都属相似。用选择的配合、婚姻的独享、父母的看顾等绵延族类,既是动物本能的主要目的,也是人类制度的主要目的”[1]218。本能和文化的差异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在制度文化里,人得以满足的并不是当下的本能欲求,而是一项组织圆满的整体情绪态度。在这项情绪态度里,文化施加于各种本能欲求之上,并将其综合为一个整体。在整体的情绪态度里,部分服从于整体。人以整体的满足作为价值的标准,才得以克服急迫的本能。文化对本能的补充也意味着对本能的抑制,人们必须学会以文化的需求来代替本能的需求。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意味着文化对本能的超越:一方面文化为本能的实现提供了特殊的途径,通过这种途径本能可以得到满足,而且只有经过文化确认的满足方式才被判断为合法;另一方面文化又对本能的恣肆提供了限制和压迫。文化的功能——对本能的诱导和压迫都通过各种制度运作得以完成。

文化比本能更灵活,这与制度的多样性和选择性相应。文化的、制度化的行为模式受社会组织支配,而社会组织为人类所独有。人类的家庭行为模式在生物学的冲动消失后仍然得以维系,其维系的动力就是文化存在和延续的需要。因此“将社会组织的形式和势力加于人类社会的,是文化,不是天然”[1]186。作为文化的最小单位,制度发挥着文化的功能,代替了本能,形成了整体化的情绪态度,通过延迟满足人的本能欲求,人的本能需求也就转变成了文化的需求。

制度在诱导和压迫本能的过程中,还为文化,即其自身的价值提供确认和背书。所以制度建设一方面体现着文化的再造和人的再造,另一方面也必然要在具体的制度中背负文化的整体价值选择,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满足整体的文化需求而让渡部分的价值需求,并自证其合理性。塑造文化需求、满足文化需求就是制度的价值所在,这种价值实际是一种选择的结果。这种价值选择表现在对人的各种欲求的满足的优先顺序、满足程度以及满足方式等方面。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这种整体的价值选择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2.制度的文化功能在于推进人的自由发展

制度并不单纯地限制人的需求,而是有效地满足并推进人的整体需求的满足程度。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以人的群体实践改造世界,改造自身,更好地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和文化需求,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推进。因此对制度的价值评价要建立在其目的,即其文化功能的实现上。

在制度中人的本能欲求转化为文化的需求。因此人的文化需求也就具备了个体性和制度性的双重特征。人在追求自身需求满足的同时也接受了制度的引领和确认。这种制度化的需求或目的就是制度宪纲。制度宪纲是指“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2]64。要注意的是制度的宪纲并不同于制度的功能,“宪纲是群体所承认的目的”,“是由成员所接受、共同体所界定的制度观念”。“而功能则是活动的整体效果”,“是制度在整个文化配置中的角色”[2]61。这两者必须清楚地区分开。实际上制度的宪纲和功能的区分不过是人在制度中的双重性在制度运行结果中的体现。从制度对人的规范中,我们发现人成为制度的人,这就是制度的功能;从制度对人的满足中,我们发现制度是人的制度,这就是制度的宪纲。但是从根本上,制度是服从于人的,这就决定了,制度与人在宪纲上的目的统一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与规则都视宪纲而定并从宪纲衍生而来”[2]64。总之,功能是组织化活动的综合结果。宪纲即价值,是人们要去获取的传统或新生目的。

制度与人在宪纲上的目的统一至关重要。人,虽然接受着制度、文化的改造,但是人永远是目的,是第一位的。在文化中,人的生物性必须得到尊重,同时人的生物性也必然是文化的生物性。可以说,马林诺夫斯基的全部努力,就是在人的生物性与文化性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人的文化性建筑在生物性基础之上,并通过生物性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建设必须既充分满足人的生物需求,又要注意引导人的文化需求。也就是说,只有在文化的整体价值高度上,我们才能够为具体制度确立其合理的宪纲,才能使各种制度在整体上协调一致、相互支撑,构建出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一过程应该成为人的自我塑造、自由发展的体现。事实上,如果不尊重人的自然需求,制度的设计就不可能成功,制度建设就会遭受颠覆性的失败。“制度规则或规范则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2]64。活动体现于实际行为,依赖于成员的能力、体力、诚实和善意;规则代表理想,常体现为箴言、文本和条例,不一定是现实。但是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制裁、谴责和否认等一系列相关态度或活动,我们依然可以在规范行为和实际行为之间作出区分。这明暗两种规则的并行,意味着在制度不能够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的地方,制度的理想就必然会被现实打破。而明暗两种规则的冲突越是强烈,就意味着表面制度的失败。所以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的自然禀赋。而制度是人追求自由的工具,是基于整体权衡考量下的取舍和自我限制。制度的整体文化价值是成就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只有使制度与人的自我实现相统一,制度建设才能够获得成功。

任何人类活动,若想达成其文化目的,都必须在诸多可行的方案中落实为其中的一种,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并且固化为一种传统。文化的创制一旦发生,就成为群体的财富,被文化群体所世代享有。制度的组织结构即物质环境设备等实体性要素在制度中彼此所处的地位和关系,严格说来结构本身不是制度的要素,而是制度各要素的存在状态。它必须是相对稳定的,才能够保证文化的传承,避免人们在不间断地混乱中失去生存的可能。事实上,长期有效的制度总是要比短期的,甚至一次性的制度更为高效。

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看到,制度的功能服从于人的目的,制度的结构体现在规范的行为之中,而制度本身则是一种物质运作体系、一种行动体系、一种结构秩序体系、一种人际关系体系、一种价值体系和一种功能体系。它把精神和物质结合在一起,占有时间和空间,成为一个整合了人及其价值取向、规范行为、物质工具等要素的功能实体。因此制度建设的真正含义就是按照合理的宪纲,确定合适的制度规则,调整制度结构,以制度的实体性创造,使人处于最佳的组织形态下。这种组织状态不但让人得以满足自己的生物需要,更将生物需要转变为文化的需要,“文化赋予人类自由,允许人类掌握自己的命运”,同时,“文化是自由的赐予”[3]215。制度价值标准的制定只能依据人们在其中获得自由的程度,为人类获得自由是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组织协作是制度的实现手段,价值的平衡与形成是制度的工作原理。因此,制度的特性就是功能性、组织性和价值性。

三、制度的文化价值衡量标准

既然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发展,那么衡量制度优劣的标准就在于衡量其为人所提供的价值选择空间有多大,“目标的形成、对结局的预见、手段服从于目的正是自由的本质。”[3]9

如前所述,文化的价值包括对不同需求的平衡满足和对需求满足的程度两个方面。文化的价值就是量化了的对人的需求的满足,即文化的功能。从文化的功能中我们已经得到了制度具有功能性、组织性、还有价值性的认识。那么制度的文化价值就相应地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制度对制度成员共同的某种具体需求的满足;其二,制度对其成员需求满足的分配;其三,制度如何通过对各种需求的综合取舍来体现文化的整体价值倾向。因为制度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所以在完成一项具体目的的时候,我们拥有着众多的、灵活的制度手段。它们虽然都可以完成相同的任务,但是在文化价值的三个方面,不同的制度手段无疑有着不同的效果。

制度对制度成员共同的某种具体需求的满足,体现出制度对于制度目标的实现,即效率。效率是制度整体价值的体现。毕竟,在经济学家看来,“制度(规则)之所以出现和存在,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人们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协调成本”[4]。虽然我们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论断,但是至少它意味着,一个人越是遵循制度规则,就越是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同时制度的目标就越是得以顺利实现。而这一原则必须在实际运用中得以真正地实现,也就是实现制度理想和制度现实高度统一。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在实现制度目标之外,人们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越少,制度的效率越高;第二,在实现制度目标的活动本身中,人们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越少,制度的效率越高。实现效率的第一方面要求每个人都能够满足于其在制度中的角色、地位,个人角色目标应与制度的目标相一致,个人需求应与制度需求相统一。而第二个方面则需要制度运作的物质手段更为先进,需要制度能够激发其成员的创造力,为其创造力的发挥提供实现的途径,也需要制度各角色之间的责权明晰、互不冲突。效率越高的制度无疑在实现人的需求上做得更好,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其价值量也就越大。总之,效率意味着人性、科学与进步。

制度对其成员需求满足的分配,体现出在相同条件下,大多数人的需求满足程度,即公平。公平是制度的个体性和组织性的统一。公平的实现要求:第一,良好的制约机制,即每个人都不能做制度角色以外的事情,即权力的限制;第二,良好的综合分配机制,即制度要最大程度满足人的不同需求;第三,合理的评价体制,即在人们的劳动付出和回报之间作出合理的比较,做到付出和回报平衡。只有公平才能保证制度的组织效力,才能实现制度的效率。

实现公平的第一个方面包括对权力滥用的发现和惩罚,即监督和问责两个部分。监督要真正做到权力运行的透明,让任何破坏制度公平的行为都最快、最大可能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并且留下证据。问责也要做到快速和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还要让违规和违法成本高昂到不堪忍受的地步。只有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地限制权力,保护群体的利益不受伤害。“被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句话只有在文化整体的高度上,以制度为单位,才能够体现其真正的含义。

实现公平的第二个方面意味着在一个制度里,并不仅仅满足一种需求。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角色,一个制度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即实现不同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其成员各取所需,达到价值最大化,同时这也意味着一个制度的价值选择空间的最大化。要达到这一点,首先,一个制度要包容多样化的价值追求,并且保证每个制度角色无论其价值最求的设定是什么,都能够获得基本的需求满足;其次,这个制度还要给予其成员在不同角色中的选择可能,以保证其价值选择是出于自身的自由倾向而不是出于外部压迫。只有这样,个人的需求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与制度的目标相统一,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其文化功能。

实现公平的第三个方面是最困难的,因为大到每一个行业,小到每一个人,都很难真正了解其他行业和个人在一项制度中的付出和需求。出于获得社会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心理需求,人们总是倾向于夸大自身的付出和贡献,并要求得到更多的回报,同时也容易对整体的利益和未来的发展视而不见。因此合理的评价机制要以彼此了解、互相尊重的社会条件作为基础。从技术手段上看,我们需要在社会阶层和成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创造和谐的社会背景,在制度成员各方广泛参与、充分商讨的前提下,以制度自发反应为调节指针,经第三方权威部门调整和引导,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在实践中实现价值评价的动态公平。

在实现公正的三个方面,我们发现了限权、制衡、透明、严正、自由、平等、尊重、友善、和谐和权威等要素。这些都是公正所要求的内涵和得以实现的前提。总之,公正才是真正的平等和民主。

制度的价值性在于文化整体需求的综合取舍,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各种需求所作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因此越是优质的文化其所取的价值越多,而其舍弃的则越少。而文化的整体价值趋向不仅体现在每一项制度之中,也存在于各项制度的配合与支撑之间。“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5]。离开文化的整体视野,脱离了文化的价值高度,制度设计很难取得真正伟大的成功。这一制度衡量标准即文化的包容。一定要得到强调的是,包容必须在文化即制度得以健康发展的限度下进行考量。我们不可以为实现文化包容而失去发展进步的空间,人类未来的自由也是制度文化的根本目的之一。为现在和未来同时留有余地是包容的题中应有之意,这就像一个人不应该为了今日的放纵而赔上余下的人生,也同样不应该为了今日的优裕生活而透支明天的健康。“文化把人类提高于禽兽之上,并不是由于给人类以其所能有的东西,而是指示给他看其所能奋斗追求的目标”[6]。

首先,包容的实现依靠并且促进人们支配自然的手段的进步,物质文明发达的社会在理论上总是能够满足人们更多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丰富又会促进物质文明的进步;其次,包容的实现既需要制度提供不同的价值产品,更需要设计出提供不同价值产品的制度,以引导多元的价值取向,而不是使人在价值取向上单一化、排他化,甚至使人被异化为物;再次,包容的实现需要对人控制的宽松,也就是说仅维持但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威权;最后,包容的实现需要自由而理智的思想,我们应该在舆论和教育中鼓励反思、创新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综上所述,评判制度优劣应该依据制度的文化属性,以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为价值标准,体现效率、公平和包容。这三条标准是建立在从文化哲学角度对制度在文化中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的认识之上的。从全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到,效率、公平和包容三条标准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绝大大部分内容,而且突破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为所有的制度提供了的价值标准。这三条标准的提出不仅为我国目前面临的制度建设任务提供了价值标准和依据,而且也体现出中国的国情和特色。我们完全可以以此取代西方崇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念,在世界上发出属于中国的声音。而有了具体制度,文化的价值的量化就成为固定的必然。

[1][英]马林诺夫斯基.两性社会学: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之比较[M].李安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英]马林诺夫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M].黄剑波,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3][英]马林诺夫斯基.自由与文明[M].张帆,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

[4]韦森.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经济学与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1.

[5]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5.

[6][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费孝通,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91.

〔责任编辑:余明全 曹 妍〕

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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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5)06-0037-06

2015-01-17

武立波(1978-),男,黑龙江明水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文化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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