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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优先股融资研究:文献回顾与研究展望

2015-02-25王国俊

学海 2015年4期
关键词:优先股股东融资

陈 浩 王国俊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点,是企业传统融资工具之外的一个有效补充。其作为国际融资中的一种重要工具,优先股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在西方流行。从目前全球优先股发展规模来看,美国优先股市场最为发达,欧洲及新兴市场优先股规模较低。而我国的优先股制度起步较晚,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鼓励创新,加快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股票市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尤其令人鼓舞的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证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改革已正式启动,显示了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由此,对于优先股融资的相关研究越来越成为学者所关注的热点。

国外优先股融资研究的文献综述

国外对优先股融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的层面比较宽泛,研究的问题比较深入。就优先股融资问题的研究,目前大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企业发行优先股动机的研究

自从Miller和Modigliani(1961)开创性地提出“资本结构无关论”以来,企业融资决策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财务学界极富争议性的焦点问题之一。西方的研究理论及实证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融资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价值,企业进行融资工具的选择时首先偏好选择内部融资、接下来会选择债务融资,最后才是会选择股权融资,即优序融资理论(Myers,1984;Myers和 Majluf,1984)。那么,正如 Jensen和Meckling(1976)在其研究中所提出的疑问那样:为什么企业会选择发行优先股?为什么在与债券利息支付相比起来没有税收优势的情况下,企业仍然会选择发行优先股?

从企业资本结构角度来看,Heinkel和Zechner(1990)认为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动机可以解释为其可以增强企业负债能力并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投资机会,以便解决众所周知的由于债务导致的一个代理难题——投资不足的问题。同时暂不发放优先股股息以缓解现金流短缺,提升自身负债水平,降低了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Titman,1984;Nance、Smith 和 Smithson,1993)。此外,根据1989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业也可以利用发行优先股满足监管部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作为调节核心资本与补充资本之间的调节工具。

从税收角度来看,研究者们认为企业发行优先股可能是为了顺应相关税法法律的改革,如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及美国跨国公司税法税收抵免条(Callahan等,2001);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如发行信托优先股(trust preferred stock,TPS①)(Engel等,1999;Irvine 和 Resenfeld,2000)。Fooladi和Roberts(1986)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进一步从税收动机的角度来研究优先股提供方和需求方,发现与发行债务相比,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会承担股利支付的税收抵免损失。但是美国税法关于“所收股息的扣除规则”中规定公司投资者收到的股息,可以有70%从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利息则没有这方面的优惠规定。

从税负角度来看,Graham(2003)对税负与公司财务行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发现税负对于公司的融资行为有重要影响。Houston and Houston(1990)研究表明在1981-1987年,工业公司(industrials)和金融公司(financials)分别占据了优先股发行样本的60%和30%,公用事业公司(utilities)占比为10%。公司发行优先股支持税负动机的假设,与市场平均相比,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具有显著更低的税率,而投资优先股的公司则具有显著更高的税率。Engel et al(1999)对1993-1996年发行的优先股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考虑到交易成本等因素后,发行税前股利扣除的优先股预期有发行金额28%的节税收益。在Engel et al(1999)的研究样本中,63家发行优先股用以偿还债务,46家用以赎回传统优先股,107家用于公司一般用途。与传统优先股相比,信托优先股的股利可以税前扣除。Frischmann et al(1999)对发行信托优先股和传统优先股的公司特征进行比较后发现,在控制了财务报表优化的动机后,发行信托优先股的公司税率比传统优先股的公司更高。

除了以上所述之外,Baskin(1988)通过对美国和英国的金融市场回顾认为,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优先股之所以被投资者所青睐,是因为优先股股息优先并且相对固定。考虑到优先股没有投票权且像债券那样不会稀释现有股东权益,企业还存在保持控制权的动机。另外,企业基于信息不对称所对普通股股价估值是否准确,从而决定是否利用优先股发行来作为普通股发行的替代(Scott和Iwahara,1994)。

(二)关于发行优先股融资企业、行业及自身其他特征的研究

国外的研究表明,企业发行优先股具有不同的发行动机,并且发行的企业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

从企业所处行业分布来看,产业类行业占据着优先股发行市场的统治地位,其后是金融类行业,最后是公共事业类行业。

从各个行业类型公司所使用优先股的目的上来看,公共事业类公司发行目的为了获取长期资产并减少长期负债,并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同时也满足监管层对股权约束的监管要求。而金融类及产业类公司则更是为了促进企业间的兼并和重组(Houston,1990)。

从每个行业中具体企业来看,因其自身行业特点及财务及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差异,发现高负债、高破产风险、现金支付能力弱、偿债能力差,盈利能力不强、成长性低以及税收处理能力低、未弥补亏损大的企业更多愿意发行优先股(Lee和 Figlewicz,1999;Ely等,2002;Pons-Sanz,et,2004)。并且发行优先股的企业往往具有低的管理层持股比例、更大的董事会规模的特点(Howe和 Lee,2004)。

从企业其他特征来看,DeAngelo and Masulis(1980)研究表明,非债务的税盾(如折旧)可以减少债务作为税盾的动机。因此,公司如果有较高的可抵减税的营业净损失或者有较高的折旧费用,会倾向于利用可转换优先股进行融资。Billingsley and Smith(1996)研究表明,尽管都是混合型证券,可转债和可转换优先股适用于不同的公司。他们发现,与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相比,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更高。通常而言,低风险的公司更倾向于发行可赎回的优先股,而不是可转换优先股。Lee and Figlewicz(1999)对发行可转债和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特征进行了分析,他们研究发现,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公司财务风险通常很高并具有更高的非债税盾;而发行可转债融资的公司通常具有更高的现金流或财务松弛(financial slack)以及更好的增长潜力。Huckins(1999)对强制转换优先股(mandatorily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进行了研究,发现发行主体通常具有高负债比率、低利息保障倍数和高破产风险的特征。Lewis and Vervijmeren(2011)对2000-2007年发行的814个可转换证券样本研究后发现,很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倾向于用可转换优先股进行融资。

(三)关于优先股融资后对不同利益主体产生影响的研究

Linn和Pinegar(1988)研究了增发优先股对企业普通股股价和优先股股价的影响,发现增发优先股对企业普通股股价和优先股股价都没有使之显著下降的“鱼雷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在发行优先股的时候,优先股的定价并没有被过分高估。Pinegar和Lease(1986)讨论了企业发行优先股置换普通股的交易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发现交易宣布两天内企业普通股股价有显著的正的回报率。这说明优先股的增发并没有对普通股估价造成不利的影响。Harvey等(2003)进一步发现优先股对于债权人的财富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

然而,也有学者发现了不同的经验证据。Fields和Webb(1997)检验了金融企业发行优先股是否会产生普通股财富效应,然而并未发现显著的结果;和他们的结果相类似,Irvine和Rosenfeld(2000)发现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替换债务对于普通股股价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Kim和Stock(2012)发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采用认购优先股救助大的金融机构对于已有的优先股股东产生了显著的财富效应。

(四)关于优先股发行成本及不同发行条款下的成本研究

研究者们认为,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由于企业各自具备的特点及不同属性,以及各自所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因此其产生的发行成本也各具差异。Bajaj和Mazumdar(2002)对优先股、普通股和债券的总价差以及总发行成本研究发现:总的来说,优先股位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再对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相比,发现前者成本大于后者;同时又将优先股与股权再融资相比,发现前者小于后者。

Lee等人(1996)从信用等级的角度,利用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分别对具有投资级别的直接发行优先股和直接发行债券进行总价差与总发行成本比较,发现前者要明显大于后者。Peter等人(1994)认为,通常负债比优先股更具税盾优势,其成本会低于优先股成本。但在发行企业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则税盾优势不复存在,其成本会高于优先股。

与同是优先股但由于类型条款设计不同的其他类型优先股融资相比,也存在差异。Bajaj和Mazumdar(2002)利用1980-1999年的样本数据,对可转换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进行成本比较时发现,前者总价差和总发行成本大约为后者的两倍。究其原因,所发行优先股自身的评级结果,发行公司自身信用评级水平及信用违约水平,发行公司自身所处的行业以及优先股发行规模均会对优先股的发行成本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关于优先股发行企业选择发行种类的研究

从发行企业自身现金流角度来看,Jensen(1986)关于采取选择何种发行方式研究时,利用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对企业发行可转换证券进行比较时发现,往往企业较缺乏自由现金流时更愿意发行可转换优先股,而充裕时更愿选择可转换债券。

从发行企业自身负债水平、利息不对称程度高低程度等方面来看。Lee和Figlewicz(1999)从财务困境假说、最优资本结构假说、代理假说、信息不对称假说几个方面同样对企业发行可转换证券比较发现,高负债率及高破产风险、财务紧缩、历史每股盈余增长低、股价反转上升的企业,更会选择发行可转换优先股。Qian Wang(2012)运用1986年至2007年间美国优先股发行数据得出,在对优先股发行方式的选择上印证了信息不对称及代理冲突假说,当企业自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程度比较高、代理成本比较大、运营风险高的时候,更愿意选择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六)关于优先股“权益”属性或“债务”属性的研究

国外学者研究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发行优先股被视为权益融资,由于拒绝支付优先股股息不会导致公司破产,因此股权融资对于现金流的约束不强,投资者会对于发行优先股作出负向的反应(Eckbo等,2000);如果投资者将发行优先股视为债务融资,由于债务融资可能导致较高的破产成本,从而传递了项目有良好回报的信号,因此投资者会作出正向的反应(Lehn等,1990)。另外,Bildersee(1973)在研究不可转优先股的业绩时发现,优先股在资本市场中与股票指数的关系高低关系所导致其充当不同属性证券类别,具有低贝塔风险系数时候更类似与债券,而具有高贝塔风险系数时候则更类似于普通股。

(七)关于优先股发行后业绩表现的研究

企业优先股成功发行之后其业绩表现如何?国外学者研究结果发现,仅在发行后一年内股价表现弱势,从长期看未发现显著的超常弱势表现,这与普通股发行后3-5年内公司股价的长期弱势形成对比;而短期内(1年)的股价弱势表现也仅体现在工业公司的样本上,金融类公司与公共事业类及产业类公司相比,业绩相对较好(Howe and Lee,2006)。Lee and Johnson(2009)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他们对1991-2000年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业绩检验后发现,在优先股发行当年公司的业绩持续下降而发行后则存在业绩反转的现象。

国内优先股融资研究的文献综述

优先股融资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说,主要集中在优先股制度层面、企业应用层面、代理问题层面、投资者保护层面等方面研究。

(一)关于优先股制度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优先股制度的研究,主要关注国外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经验的介绍,以及我国引入优先股制度的重要意义。

马晓军、沈勍晔(2004);李经纬、葛帮亮等(2014);马广奇、杨靖(2014)分别介绍了各国优先股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应用实践经验以及不同法系背景下的各国优先股制度演进过程,总结得出:优先股各种形式源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及资本市场需求;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公司章程并强调自由平等和契约精神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国家法律并强调国家管理来对具体条款设置进行约束。

黄宁(2013)以美国实践经验为例,探讨了不同经济周期所扮演的不同功能,在正常经济周期,其作为一种特殊融资方式、且具有融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保留控制权等特点;而在特殊经济周期时,其成为救助资本市场提升市场信心的救市工具,挽救了企业的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另外,曾智、朱玉杰等人(2014)也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设计思路以及《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中关于优先股各方面的详细规定进行了介绍。②

解学成(2007)研究了巴西推行优先股制度的情况:约有89%的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该国《公司法》规定允许最高按三分之二比例进行发行。

陈明(2013)研究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开展优先股实践较为普遍,以契约设计发行条款并以定期转股及损失吸收转股为补充,与巴塞尔协议标准契合度较高,并对发行者和投资者同时给予税务减免优惠。

以上相关学者对各国发行实践的研究,最终希望我国也能够引入优先股制度并借鉴其成熟经验,以实现企业层面的拓宽融资渠道、保持控制权、提升公司业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层面的投资选择多元化、降低投资风险取得稳定收益;市场层面的缓解市场投机及外资入市的压力的作用(罗春晓、陈文,1997;楼远,2001;高劲,2005;张耀辉,2005;许艳芳、陈州宇,2009;陆明贵,2009;曹立,2013;汪宇,2013;余莉 2013;汪青松,2014)。

伴随着我国优先股试点的开展,一些值得关注问题也随之出现。关于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界定问题,③高榴(2015)对优先股的会计分类及核算进行探讨时认为,优先股应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④的要求来判断是否满足权益工具条件为依据,⑤并不能一味归类为权益工具,具体以:(1)到期日;(2)发行方是否能自主决定利息支付;(3)是否具有本金赎回条款,赎回权由谁享有,以及是否强制赎回等;(4)是否具有转股条款,是否强制转股,以及转股是否满足“交付固定数目的股份”的原则进行判定(杨国俊,2014)。⑥而对优先股融会计上核算处理,候倩(2014)则以被选择发行最频繁的可转换优先股为例讨论了其转换成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方式,得出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的区别主要由股本溢价所决定。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都未涉及优先股的内容,为了便于优先股发行的顺利推进,需要赶在优先股发行前出台我国优先股的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⑦

随着《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沈芳(2014)认为当前试点范围明显较小,⑧有偏向金融、证券、能源类上市公司的倾向,有关法律法规也验证了上述倾向,⑨为了保证优先股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大应用范围并保证优先股持续性供应和流动性。而高晓丽(2014)在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内容进行比较后,发现由于对可转换条件的限制,从而会使其带来融资成本上升及无法优化资本结构的负面效应。

(二)关于探讨优先股制度应用于我国企业的研究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国企股改上市,所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仍然严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业绩不佳。若将优先股制度引入并置换出部分国有股,将有利于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并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企业业绩,回报国有控股股东(张良军,1997;孙培生,1994;冯小波、王浣尘,2001;刘益,2002;孔莹,2004),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核心。⑩

同样刘辅华(1998)、赵志钢(2006)也支持国有企业股改中引用优先股制度,并提出三种设置模式:一是将其设置为累积参加优先股;二是赋予其一定条件下的表决权;三是规定其在国有企业中的所占比例。胡伟为和胡凯为(2014)提出将优先股应用于我国国有企业,应按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优先股制度。⑪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宜优先股权化,竞争型国有企业可以充分优先股权化,混合型国有企业应该部分优先股权化。

随着对优先股制度的研究热度提高,将其具体引入到相关行业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尤其是将优先股制度引入到银行业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通过对国外银行业优先股发行实践的成功经验介绍,提出我国银行业借鉴及由此带来对股东权益、财务表现、融资效率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影响(谢婷、钟伟,2013)。并从银行业发展现状来探讨试行优先股的法律、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李月娇,2014),及符合我国实情的发行方案及主要条款设置(杨海平、陈明,2014)。分析由此带来的补充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自身价值、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好处及可能存在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到位、会计税务处理等方面的风险和问题(李波、单漫与,2009;安哲琳、李绩娜,2014;陈昌彧、孙丛阳,2014)。

(三)关于优先股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研究

叶陶治(2008)、黄飞(2009)认为:由于优先股存在不同的种类,而各种不同类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因此优先股股东内部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如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关于是否有权利用下一年度利益弥补当期未支付的股息分配。参与优先股与不可参与优先股关于是否有权参与利润分配。而优先股股东与中小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是优先股特质优先性与公司章程的制定所造成的,可以通过表决权制度设计、表决权复活与类别表决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来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

而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层面来看,叶陶治(2008)认为,大股东和董事会在公司实际运营中实际扮演者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角色。因为大股东在公司运营当中为了代理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产生比较高的代理成本,所以其不愿去竭尽全力去维护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大股东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创造更多的公司价值,而在利益分配当中只是按照股份的比例与配没有付出的中小股东去分配,并且大股东实际掌握着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对公司收益进行转移,所以大股东更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而使用优先股融资方式,大股东在创造公司价值最大化后,除了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固定收益后,其余收益都由大股东独享。大股东自身努力所创造的公司价值与其自身收益成正比,最终降低了公司代理成本。

(四)关于优先股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认为当前实施优先股保护机制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应树立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以契约精神为主导的优先股股东保护理念可以对其起到实施平等、更具效率以及对当前法律修正幅度最小的效果。另外,参考伊斯兰国家发行经验,在管理层、普通股股东中应建立对优先股股东的风险共担意识,强化优先股股权求偿权、剩余收益分配等方面与公司所有者相近的制度。⑫

第二,应从法律层面明确设定优先股股东保护机制。黄飞(2007)、魏现州(2011)认为,借鉴世界各国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立法模式完善相关法律。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公司法》对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明确系统性的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股权内容、参股比例、股息制定、发行方式、是否可转,优先股股东新股认定、股份赎回以及表决权复活等。

第三,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权利。赵明志(2014)认为,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运营通常也不具有表决权,现有《公司法》也只对普通股股东规定了对企业的知情权,从而导致优先股股东知情权难以实现,故应当在《公司法》明确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从而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害,同时也可借鉴日本商法及美国关于优先分配准备金制度实践经验。

第四,应加强对优先股发行阶段的监管。朱元倩和巴曙松(2012)、陈远(2013)、李灿(2014)认为,一个完善健全的优先股制度是优先股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更是广大优先股股东选择优先股投资的前提保证。这自然离不开对优先股发行和交易环节的监管,因此对优先股发行阶段的发行企业准入审核、交易过程、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同样对优先股股东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需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对于投资者保护,建立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机制。

优先股融资研究总结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术界就优先股融资相关文献的回顾、梳理和总结,我们发现:国外对优先股相关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从优先股的准备发行、实施发行、发行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归类。其中:优先股准备发行阶段,主要研究发行者及投资者对优先股属性的认定、特征描述及发行者选择发行动机及影响发行因素;优先股发行实施阶段,主要研究企业对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条款的设计;优先股发行后阶段,主要研究发行后对公司价值、自身业绩、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经济后果。

进一步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优先股这一主题的研究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本市场成熟、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及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因而研究起步早并且理论和研究方法相对成熟,研究成果丰硕。但与此同时,我们清楚地看到,正是由于西方资本市场,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以及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而很少出现违约支付事件。因此关于优先股融资制度对于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对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保护方面的研究还显不足。而我国尚属新兴资本市场,金融创新能力还逐步提升,各项机制的建立健全还相对缺失和滞后,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因此对于优先股的研究尚浅且比较薄弱、成果不多未能形成主流的观点与结论。

基于上述国内外优先股的研究现状和不足,未来中国优先股融资研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展:

制度层面的研究,将由目前引入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转向探讨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优先股制度的构建,为此需要深入研究:国外的优先股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资本市场?中国资本市场的哪些制度背景又会影响其适用性?尤其是中国与西方成熟资本不同的市场环境,且具有较强的政府管制的背景下,企业的优先股融资机会是否会有差异,从而又会导致何种自身的企业行为并带来什么的经济后果?我国资本市场在引进优先股时,如何从债权与股权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便充分保护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增加优先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等,所有这些都将成为制度层面研究的重点。

法律层面的研究,将由目前研究优先股相关法律的缺失,转向深入探讨优先股立法应当具备的相关规则,对优先股的种类、设置、发行条件、发行方式、比例限制、交易场所、交易程序、监管措施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涉及的具体问题有:优先股的权利内容规则,创设、变更及消灭优先股的程序规则,优先股的权利保护规则,优先股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时享有的权利,取消优先股累计股利的限制性规定,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权的规定,优先股股利的强制分配,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等。这些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公司实际,构建符合我国实践特征的优先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丰富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秩序。

操作层面的研究,将由目前对优先股一般性概念、意义等研究,转向具体发行策略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如具体明确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种类和设置方法;设置优先股比例限制;优先股发行价的确定;股息率的确定;尤其是对《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尚未规定的问题,比如存量普通股转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银行优先股发行上市的配套规则、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等实施细节均须科学设计和进一步细化。此外,国有优先股如何转换和赎回?如何加快中小微企业优先股的融资,减少发行成本,确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也是操作层面需要研究的重点。

学术层面的研究,将由目前对国外优先股理论的介绍,转向深度研究优先股在发行中产生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如对债市(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等)和企业长期业绩的影响等;所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如优先股的发行条款与证监会优先股审核之间的关系、优先股发行条款和发行成本之间的关系、优先股的发行条款和控股股东“掏空”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优先股的发行条款对企业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过度投资、盈余管理以及股息承诺兑现等等。

以上问题,为我国进行优先股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研究机会,创造了我国特色的研究话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进一步深入研究。

①岑健:《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采用优先股方式的探索》,《新金融》2013年第6期。通常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扣税,但信托优先股的股利则可以视为利息在税前进行扣除。主要种类有MIPS(按月支付股利优先股)、QUIPS(按季度支付股利优先股)及TOPRS(可赎回信托优先股)。其具体方式是:母公司专门设立一个信托,该信托对外发行优先股的同时以发行优先股的收入购买母公司对其定向发行的债券。这样,对于母公司而言,其发生的债券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②曾智、朱玉杰、雪莲:《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优先股理论解析与现实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中对优先股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优先清算权条款规定优先清算权分为三类:不参与经营的A序列优先股、有完全参与权的A序列优先股、附上限参与分配权的A序列优先股,三类股票在优先清算的价格和程序方面各有特点。在董事会条款中规定,经登记的优先股A序列股股东,排他地或作为单独股东,应有选举权N名公司董事(即A序列股董事)。

③高榴:《优先股试点值得关注的问题》,《财务月刊》2015年第3期。

④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规定: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⑤《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了区分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核心原则:即,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即为一项金融负债。

⑥杨国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以优先股为例》,《财政监督》2014年第4期。

⑦刚成军、刘玉廷:《关于优先股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优先推广的路径分析》,《经济师》2014年第5期。

⑧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⑨如: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3日颁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

⑩黄刚:《从优先股角度试论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家天地月刊》2014年第7期。

⑪胡伟为、胡凯为:《企业国有资产优先股权化的制度设计》,《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期。

⑫姜硕、陈明、胡启磊:《代理问题下对优先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思考》,《财会月刊》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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