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举制度的变迁及完善路径*
2015-02-25吴家清洪丹娜
学术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吴家清 洪丹娜
政法 社会学
中国检举制度的变迁及完善路径*
吴家清 洪丹娜
·依法治国研究·
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检举权承载着重要的宪治功能,但其实现却遭遇层层诘难。据此,以公民检举权的实现作为问题的切入点,探寻我国检举制度的历史演变,检举制度逐步从政治运动的躯壳脱离出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囿于对检举权理论基础认识不清,检举制度的设置背离了检举权应有的宪治意涵,误入工具主义的窠臼,致使公民检举权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在考量检举权制度的完善路径时,应重新认识检举权的宪治价值,实现从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的指引,呼唤公民作为行使检举权的主体性地位的回归。
检举权 宪法权利 权利实现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神圣保障书。宪法权利是 “作为对政治合法性的支配性原则的一项挑战而进入的”,[1]宪法权利所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所对应的是强大的国家权力。宪法权利一方面展现的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根本性权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之义务。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源于公民的授予。宪法是处理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契约。在这一纸契约中,公民不仅要求将先于国家存在的人权记载于宪法当中,还要求获得监督国家权力的公民权利。唯有如此,公民方能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防止权力滥用而不至于公民个人的权利领地被强大的国家权力所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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