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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宋明理学法治核心价值

2015-02-25徐公喜吴京红

学术界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徐公喜,吴京红

(上饶师范学院 朱子学研究所,江西 上饶 334001)

中国人崇尚“中道”,源远流长。传统“中道”就是天地之道、圣贤之道,也是帝王之道,《中庸》“从容中道,圣人也”,而中道也是宋明理学非常关注的问题,被视为帝王治道的根本性原则,丘浚《大学衍义补》:“帝王之道,莫大于中。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非独德礼乐政为然,而施于刑者亦然,盖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无容心于其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惟其情实焉。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详刑。”〔1〕可以说,“中”或“中道”也是宋明理学法治核心价值的追求。

一、中道既是道统核心,也是道统之法统的核心

第一,“中”即理与道,是大本。

宋明理学“中”在一定程度上与理、道、命、性等异名;其“中”是常道,也是形而上本体之理,内涵非常丰富,成为宋明理学道统之主旨。

首先,“中”即理。二程:“中庸,天理也”;“斯天理,中而已。”〔2〕“天下之理,莫善于中。”〔3〕朱熹也说:“圣人只是一个中底道理。”“中,只是喜怒哀乐之未发之理。”〔4〕陆九渊“中即至理,……曰极、曰中、曰至,其实一也。”〔5〕王夫之:“天下之理统于一中:合仁、义、礼、知而一中也,析仁、义、礼、知而一中也。”〔6〕其次,“中”即道。张载:“大中,天地之道也。得大中,阴阳鬼神莫不尽之矣。”〔7〕杨简更为明确认为:“中者,道之异名。”〔8〕朱熹亦注云:“道者,天理之当然,中而已矣。”〔9〕陆九渊:“中也,其为道也,内外合、体用备,与天地相似,与神明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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