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体视阈之法律演化与属性分析〔*〕
2015-02-25贾少学
学术界 2015年8期
○贾少学
(上海政法学院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701)
一、引 言
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可以采取一种历时性的分析方法,从国际法产生、发展中可以观察其背后的历史脉络与规律。国际法的演进实质折射出将法本身理念与功能的承载落实到单一群体生存到复杂国家共处协作的这一蜕变中,鉴于对国际法的发展变迁讨论内容庞杂与繁复,且涉及到主权、人权、国家等一系列深刻与久远的话题,关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分析可以为探讨国际法的本质属性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研究路径,也必定会为国际法在当今全球化进程中的价值彰显给与某种程度的启发与佐证。
二、国际法的早期发展与宗教相连
按照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3100年曾经出现美索不达米亚城邦之间订立的条约。〔1〕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所签署的和平联盟条约。〔2〕这些条约大多是以土块或者石碑的形式保存下来,与埃及缔约者主要为赫梯、巴比伦、亚述等国。条约的内容涉及到边界、结盟、媾和、通婚等事项。古代印度也有若干类似国际法的萌芽出现。
古希腊国际法的产生与城邦的发展密不可分,大约在公元前7世纪,希腊各主要城邦国家就已经形成,并开始了其成文法的制定。〔3〕在当时所在时代,古希腊人把外邦人视为野蛮人,将他们排除在希腊条约之外,因为他们没有向希腊的神祭酒,而这种条约是建立在共同的宗教、语言及种族基础之上。希腊城邦国家之间存在很多条约,主要是关于媾和、同盟、互助、互不侵犯、交战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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