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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优先

2015-02-25顾永景

学术探索 2015年12期
关键词:生产

顾永景

(盐城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新《食品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优先

顾永景

(盐城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全面、严格的法律责任,更树立起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理念。刑事责任优先是对刑法谦抑原则的相对突破。食品安全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与某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表现一致、特征相符,导致实践中出现行刑不分、以罚代刑的责任混淆,亟须甄别两种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在此基础上,坚持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理念,需要在理念层面上采纳“刑罚优先适用说”,在操作层面上完善行政违法行为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司法案件相互移送和结果互认,整体上实现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

食品安全法;刑法;刑事责任优先;刑法谦抑性;衔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因其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1]笔者认为,仅就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而言,即包括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详尽程度诚为同类立法所少见,而在各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方面甚至体现了“刑事责任追究优先”的精神。[2]本文在厘清《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优先对刑法谦抑性的突破及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相较于旧法,新《食品安全法》为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达到“重典治乱”的监管目的,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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