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边境民族地区宗教治理法治化研究

2015-02-25高崇慧陈肖龙

学术探索 2015年12期

佴 澎,高崇慧,陈肖龙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21)

边境民族地区宗教治理法治化研究

佴 澎,高崇慧,陈肖龙

(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21)

宗教工作应当正视宗教的社会价值,以法治路径解决好政教关系,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注重综合治理,加强宗教社团制度建设、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督。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存在境外僧人主持部分寺院活动,基督教发展迅速,境外渗透活动加剧,宗教工作部门弱化,发展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等情况。边境民族地区的宗教治理,应变“行政管理”为“综合治理”,立足实际,与“一带一路”战略相结合,进行跨领域综合构建。

边境民族地区;宗教;社会治理;法治创新

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经历了新民主主义初步形成时期(1931年《宪法大纲》至1949年《共同纲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曲折发展时期(1954年《宪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①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到1978年《宪法》第四十六条②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法治思维形成与贯彻落实时期(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