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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鲁士国家利益与宗教宽容政策(1640-1740)

2015-02-24华南师范大学世界史博士后流动站广州510631

关键词:国家利益普鲁士

刘 艳(华南师范大学世界史博士后流动站,广州510631)

论普鲁士国家利益与宗教宽容政策(1640-1740)

刘 艳
(华南师范大学世界史博士后流动站,广州510631)

摘要:普鲁士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初期,霍亨索伦家族统治者从国家利益出发,奉行宗教宽容政策。该政策不仅促进了普鲁士经济的繁荣,为军事力量的强大和领土的初步统一提供了物质支持,而且为社会整合建构了必需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而这些则成为普鲁士绝对主义王权统治合法性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关键词:普鲁士;国家利益;宗教宽容政策;霍亨索伦家族统治;普鲁士绝对主义王权

20世纪50、60年代,由于亚非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大批新兴独立国家的诞生,国家建构(nation building)问题开始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①。作为“现代世界的第一个国际性国家制度”,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必然成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发源地的欧洲,从古代到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城邦国家、帝国、城市联盟、庄园、教会等多种政治组织的统治,最终都演变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然而殊途同归的背后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演进道路,历史学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我们对欧洲不同地区各种经济及社会组织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具体进程及其多样性进行综合考察②。

17、18世纪,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进程中主要起到了统一领土和整合社会两方面作用。1640-1740年是普鲁士③绝对主义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王权开始具有双重“人格”,其一是作为诸侯(国王)的个体存在,其二是作为国家的抽象身份,前者使其充当“贵族的新政治盾牌”,后者使其客观上跨越阶级藩篱,为国家整体利益服务。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普鲁士绝对主义国家的突出特点是领土统一和社会整合的双重使命几乎同步完成。法国和普鲁士是欧洲绝对主义王权发展程度最高的两个国家。但是,在国家认同的建构,即社会整合过程中,普鲁士既没有法国人共同的祖先——“高卢人”这样的历史神话可以利用,也缺乏近代以来英国的社会契约观念,却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完成了领土的统一和形成了广泛的国家认同,原因何在?学者们在对普鲁士近代兴起的历史考察中,通常强调其军国主义在国家建构中的作用与影响,低估了统治者利用宗教宽容政策实现社会整合、获取统治合法性的一面④。利用宗教宽容政策实现国家利益,既是普鲁士在德意志诸邦国中脱颖而出的主要原因,也是其专制王权顽固、持久的根源所在。1640-1740年的普鲁士,军国主义和宗教宽容恰似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以国家利益为纽带,互相耦合,形成了联动效应。

一 普鲁士国家利益与宗教宽容的必要性

从政治学角度看,“国家利益”包含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双重含义,前者指“一个民族国家的利益”(na⁃

tional interest),后者是“政府利益或政府所代表的全国性利益”(interest of state)[1]4。由于1640-1740年间的普鲁士是霍亨索伦家族统治区域不断变化、领土主权形成的主要时期,“国家利益”与国际武装冲突、国内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等问题复杂而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因此,本文采用宽泛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即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或受益点,反映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2]。

霍亨索伦家族统治者对国家利益的正确判断,是普鲁士近代勃兴的前提。17世纪,影响普鲁士对国家利益判断的首要因素是列强环伺的特殊地缘政治劣势和欧洲连绵不断的国家间战争。三十年战争中,西班牙、法国、英国、瑞典等强国对土地和霸权的争夺,激发了勃兰登堡选帝侯乔治·威廉(Elector George William)对国际政治权力的强烈渴望。虽然战争中霍亨索伦家族统治者征服了波美拉尼亚、马格德堡、明登、哈雷等地,但也代价惨重。由于战争和瘟疫,乔治·威廉统治区域人口损失高达90万之多,占全部人口的3/5[3]33,所辖领土还曾一度被盟友、波罗的海的霸主瑞典占领。战争中,勃兰登堡—普鲁士的雇佣兵监守自盗,对勃兰登堡人民和财产进行劫掠;波兰、法国等强邻对选侯国的领土和人口虎视眈眈,威胁其生存。国内形势也十分复杂,市民阶级的兴起和贵族传统特权的冲突不断加剧,使中央集权国家的诞生成为迫切的需要,实现“国家的真正目标是寻求繁荣和稳定”[4]24。然而,由于乔治·威廉的权力野心和国家实力之间的差距悬殊,使其追求的国家利益难以实现。对此,腓特烈二世认为是其“统治无能”[5]39-40。事实上,乔治·威廉缺乏的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

三十年战争是普鲁士绝对主义王权的催生剂。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1640年即位的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进行了战略调整。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他在内政、外交方面确立了两个核心目标:首先,实现勃兰登堡、克勒夫斯(Cleves)等莱茵河西岸领土、普鲁士以及波美拉尼亚、明登、哈雷和马格德堡等地的统一;其次,加强国家军事力量和争取独立外交地位。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腓特烈·威廉采取了两项至关重要的措施:建设一支强大的军队和推行宗教宽容政策。两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

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初期,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是国家根本利益。为了获得发展军事所需要的经费,1653年,大选帝侯召开了等级会议,等级会议批准了腓特烈·威廉为期6年征收临时消费税(excise tax)的权力,用以建设一支庞大的、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常备军[6]456。但是,这一征税计划遭到地方贵族的反对,他们认为干预了自己传统的免税权。腓特烈·威廉做出了妥协,城市居民必须缴纳消费税。这使勃兰登堡—普鲁士产生了双轨税制(two-tiered system),容克地主占支配地位的农村主要缴纳土地税(land tax),城市居民缴纳消费税。但是,现实的困境是勃兰登堡—普鲁士的城市在战争中遭到极大破坏,人口稀缺,经济萧条。对此,历史学家威廉·哈根认为,“17世纪普遍危机”在勃兰登堡—普鲁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16世纪的政体导致其军事力量弱小,成为战争中被掠夺的对象;其次,三十年战争后,为了建设一支强大的军队,政府强征的苛捐杂税侵蚀了社会有机体[7]302-335。人口成为制约勃兰登堡—普鲁士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瓶颈,而招徕移民无疑是增加人口最捷径的方法。对于当时宗教冲突不断的欧洲来说,最大的潜在新移民群体是遭受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和犹太教徒。显然,“宗教宽容”是可以满足勃兰登堡—普鲁士物质利益需求的政策机制。

从国内政治看,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是普鲁士国家利益的核心目标。从勃兰登堡选侯国到普鲁士王国时代,从最初的疆域,即以柏林为核心的勃兰登堡、1614年兼并的拉文斯堡、克勒夫斯和马克等莱茵河畔的西德意志地区、1618年的普鲁士,到1648年征服的东波美拉尼亚、马格德堡、明登、哈雷等地,这些区域互不接壤,既缺少明确的可防御的边界,更没有共同的历史或文化传承。17世纪初,加尔文神学的传入又打破了勃兰登堡—普鲁士路德宗一元化信仰的局面。因此,对于霍亨索伦家族统治者来说,避免宗教冲突、凝聚全体国民的唯一选择就是宽松的宗教政策。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对宗教宽容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在给其子腓特烈三世的《政治遗嘱》(Political Testament of Frederick Wil⁃liam)中,他说:“你必须像父亲一样热爱上帝托付给你的臣民,不应因他们的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你必须总是尽一切可能增加他们的福利、促进商业的发展、考虑如何增加人口,特别是勃兰登堡的人口。你要常常与主教、领主和贵族接触,跟他们多交谈。要让他们感受到你既和蔼可亲又充满活力。”[8]4我们可以看到,宗教宽容政策也是勃兰登堡—普鲁士实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精神利益的需要。

二 普鲁士宗教宽容政策的形成

普鲁士宗教宽容政策发端于加尔文神学的传入。欧洲宗教改革实现了新教改革教会的目标,此后,受加尔文教义影响的新教徒又将目标设定在基督徒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变革上,由此开始了“第二次宗教改革”(Second Reformation)⑤。“第二次宗教改革”对于欧洲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不同。在英国、荷兰,它是以清教主义为旗帜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德意志地区,则主要是加尔文教义扩散至路德教派势力范围的一次文化传播运动。1613年,选帝侯约翰·西吉斯孟(Johann Sigismund)接受了加尔文教义,勃兰登堡新教分裂为路德宗和改革宗。根据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The Peace of Augsburg)的“教随国定”(cuius regio,eius religio)原则,勃兰登堡国民须跟随君主信仰改革宗。虽然克勒夫斯等地也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接受了加尔文教,但是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核心地区——勃兰登堡和东普鲁士的绝大多数国民仍以路德宗为主。为了消除国民的疑虑和加强新吞并领土统治的合法性,1614年,约翰·西吉斯孟颁布“宽容敕令”(Edict of Tolerance),宣布他将不再行使“教随国定”权,对全体国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三十年战争中,为了避免教派纷争,1642年4月26日,即位不久的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发布公告:“我们公开承认:首先,上帝的话语不容质疑。其次,承认1530年‘奥格斯堡信纲’以及对其解释的《辩解书》(Apologia)的权威地位。我们赞同马丁·路德《教理问答》的全部教义。”[9]95稳定路德宗教徒的同时,西吉斯孟宗教宽容得以延续。

三十年战争后,随着军事、经济、人口恢复和发展的需求日益迫切,宗教宽容问题开始与国家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1667年的《政治遗嘱》中,腓特烈·威廉对霍亨索伦家族领土范围内的改革宗、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三大教派进行了分析,主张奉行宗教宽容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在勃兰登堡—普鲁士大力推进改革宗的传播和发展,增强改革宗的力量。他说:“根据国内宗教形势和教会建设情况,可以预见,你统治下的国家所能出现的最好的局面是改革宗[加尔文教]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因为改革宗是唯一建立在神的真实话语和使徒著作基础之上、没有任何人为增加的宗教。这一主旨也适用于路德宗。你不能对其使用武力,不能禁止其传播,不能减少路德宗教徒的收入。你应该用自己的方式促进改革宗的建设和发展。”[8]2

其次,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路德宗,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抑制其信仰和发展,但需要积极加以引导。当时,勃兰登堡、(东)普鲁士、马格德堡、波美拉尼亚、哈尔贝尔斯塔特、明登、马克和拉文斯堡是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核心地区,绝大部分国民信仰的是路德宗,改革宗人口最少。腓特烈·威廉认为,这些地区的有利形势是,除了路德宗保留有少许天主教礼仪外,已没有“令人无法容忍”的天主教徒和偶像崇拜。对此,他提出:“如果控制得好,这些天主教礼仪残余有可能被全部废除。你要合理地推动路德宗教会这样做。”[8]3

再次,对罗马天主教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1.对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除驻柏林的外国使节外,这两个地区已没有罗马天主教徒,坚决禁止其一切公开或秘密的宗教活动,但宫廷使节除外。2.对东普鲁士这一地区的罗马天主教徒,可以在教堂进行公开的宗教活动,但禁止其有任何违反国家准许范围之外的任何行为。3.对克勒夫斯这一地区罗马天主教问题,因与领土、政治稳定等重大利益相关,延续选帝侯约翰·西吉斯孟和乔治·威廉的政策,尊重天主教教徒的一切信仰和宗教活动。

最后,在国家精英的选拔与任用方面,强化宗教信仰背景的考察。无论世俗还是宗教职务,都须将宗教狂热分子排除在外,并以改革宗为优先任用对象。

1669-167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国王利奥波德一世驱逐犹太人。在赫舍尔·拉扎勒斯(Hirschel Lazarus)、本尼迪克特·维特(Benedict Veit)和亚伯拉罕·里斯(Abraham Ries)等犹太社会名流的请求下,1671年5月,腓特烈·威廉颁布《关于接纳50个被保护的犹太家庭的敕令》(E⁃dict on the Admission of Fifty Families of Protected Jews)。该敕令集中体现了针对犹太教徒的宗教宽容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次,50个被保护家庭的前提条件是富有的,准备将财富带到勃兰登堡—普鲁士进行投资的犹太人。敕令在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为了促进贸易发展,决定允许50个犹太家庭前来选侯国和勃兰登堡定居,我们对其提供特殊保护。”[10]121

其次,鼓励被保护的犹太家庭定居在勃兰登堡—普鲁士的城市。敕令第一条规定:“城市生活最方便,容易雇佣到人、方便购物以及建造房屋。敕令到期作废后,犹太人所购买和建造的一切须留给当地基督徒居民,对于所支付的费用,照价退款给犹太人。”[10]121

真实的原因是,城市的税收是当时统治者的主要财源,腓特烈·威廉亟待恢复城市的人口和经济,以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军事力量。他建议赫舍尔·拉扎勒斯、本尼迪克特·维特和亚伯拉罕·里斯等最富有犹太家庭留在柏林定居,其他犹太人则建议定居法兰克福、兰茨贝格等其他城市。

第三,犹太移民须缴纳直接税——“犹太人保护税”(Schutzjuden)和包括关税、通行税和消费税等在内的间接税费。例如,敕令第四条规定:“犹太家庭与其他居民一样,须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工场生产费”,除此以外,“犹太家庭须每年缴纳8帝国泰勒(Reich⁃sthaler)的保护费……,犹太人结婚须缴纳1黄金基尔德(gulden)的结婚税”;至于其他税费,敕令规定,须遵照地方行政官的要求执行[10]123。

第四,鼓励犹太移民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但对犹太人的商业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敕令第二条规定:“犹太家庭在遵守勃兰登堡—普鲁士法律的前提下,可自由从事商贸活动。具体说来,允许他们摆摊设点,销售服装和器皿等买卖活动。”同时要求:“买与卖都需量力而行”,“牲畜须在家屠宰”[10]122。第七条规定:“禁止将良币携带出境而将劣币带入国境”[10]124等。

第五,对犹太移民的宗教信仰和社会生活作出规定。敕令第六条要求:“不允许建立犹太教堂,但犹太教徒可以在家里祷告、聚会和举行仪式。不允许犹太教徒冒犯基督徒,禁绝冒险性的语言和亵渎行为,否则予以重罚。但犹太教徒被允许对牲畜进行犹太式屠宰,可以拥有自己的犹太教师对儿童进行教育。”[10]124

除此之外,还规定有犹太人定居的地方,行政长官应对犹太教徒和其他公民一视同仁。

通过《政治遗嘱》和《关于接纳50个被保护的犹太家庭的敕令》,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时期的宗教宽容政策作为普鲁士的一项基本国策被稳定下来,并为以后的君主所继承。

三 宗教移民与普鲁士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城市人口是普鲁士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人口稀少是制约普鲁士经济繁荣的主要因素。德国旧历史学派创始人威廉·罗雪尔(Wilhelm Roscher)认为最受欢迎和有效的增加人口的方法就是吸纳移民:“移民不仅贡献新生人口,还有成年人,他们通常是来自于人口密度大、文明程度更高的国家和地区,就促进目的国的工业发展而言,他们是来自更高文明的老师。”[11]349-350罗雪尔理论非常有力的一个证据就是宗教宽容政策实施后移民对普鲁士的贡献。

1650年,普鲁士陆军人数只有2,000人,到1740年,人口排在欧洲第十三位的普鲁士,军队人数位居第四位,平均每四个年青人中就有一个是军人[12]147-148。普鲁士军事力量不断增强的背后是经济的恢复和繁荣、政府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对此,宗教移民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的到来,不仅增加了普鲁士的人口,还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以宗教宽容政策为基础的移民政策,始于1661年腓特烈·威廉发布敕令,放宽对移民的限制,吸引各种宗教信仰民众移民勃兰登堡—普鲁士。

在欧洲历史上,排斥犹太人是一个持续了数千年的历史现象。欧洲统治者排斥还是吸纳犹太人,完全取决于国内政治和经济的需要。1573年,勃兰登堡选帝侯约阿希姆二世(Joachim II)曾驱逐犹太人。三十年战争后,迫于恢复人口和经济、特别是发展金融业的需要,大选帝侯在移民政策上重新开始对犹太人奉行宽容政策。《关于接纳50个被保护的犹太家庭的敕令》接收的都是犹太人中的银行家、军火商、珠宝商等富有阶层。例如,赫舍尔·拉扎勒斯是维也纳最有权势的宫廷银行家、军火供应商塞缪尔·奥本海默(Samuel Oppenheimer)在匈牙利的主要代理人;在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统治时期,犹太人社区的家庭数,柏林有30个,哈尔贝尔斯塔特有86个,法兰克福有43个,波美拉尼亚有15个;在腓特烈三世(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延续了对犹太人的宽容政策,到1710年柏林至少有70多个犹太人家庭[13]130,大商人约斯特·利伯曼(Jost Liebmann)、马库斯·马格努斯(Marcus Magnus)都成为柏林宫廷珠宝的供应商,是犹太社区中与王室关系密切的“宫廷犹太人”[14]241。犹太移民是普鲁士的重要财源,以1728年为例,犹太人须缴纳的保护税为15,000泰勒[15]116。

1685年10月,《波茨坦敕令》(The Edict of Pots⁃dam)的颁布,是勃兰登堡—普鲁士宗教宽容政策实施的关键步骤。1685年10月22日,法国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烧毁胡格诺教徒的出版物,关闭新教教堂,没收其财产,强迫其改信天主教。出于愤怒和恐惧,40多万胡格诺教徒相继逃离法国。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随即颁布《波茨坦敕令》,宣告:“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法国国王对与我们抱有相同信仰的

国民所进行的残酷迫害和恶意虐待,导致许多家庭离开法国,移居他国。现在,我们出于正义,对与我们怀有同样信仰的人们充满同情。他们因为《圣经》和纯洁教义而遭到镇压和攻击。我们颁布此法令对他们施以慷慨的帮助,在我们的领土内对他们提供庇护。”[12]183-188该敕令以税收、信仰和生活习惯自由等优厚政策欢迎胡格诺教徒移民普鲁士。此后,大约有2.5万人到普鲁士避难。德国经济史学家古斯塔夫· 冯·施穆勒估计,每个来自梅斯的胡格诺教徒家庭都至少带来了200万泰勒财产,也就是人均300泰勒;如果这一数字准确,就意味着2万胡格诺移民约有600万左右泰勒资金流入普鲁士[16]55。

即使在文明程度更高的法国,胡格诺派也是受过良好教育、最富有的商人、有技术的手艺人等社会精英的代名词。维也纳驻巴黎大使吉罗拉摩·威尼尔(Girolamo Venier)在报告中认为,法国“2/3商业掌握在胡格诺派手中”。《波茨坦敕令》颁布后,到普鲁士避难的胡格诺派教徒中,大约有2,300名胡格诺教徒加入到普鲁士军队,他们大多曾在法国军队服役,是高级军官和军事工程师,掌握当时欧洲最先进的军事技术;到1688年,在普鲁士军队中效力的胡格诺派军官有328名,占普鲁士全部军官人数的31%[16]48,其余的2万多名移民主要分布在柏林、马格德堡、哈雷以及普伦茨劳等城市。到1688年,勃兰登堡—普鲁士人口中有1/6是新移民。1700年,普鲁士人口恢复到战前水平,这时在柏林的有1/5人口是胡格诺派教徒,另有1,000多犹太人[17]26。移民为战争中被摧毁的城市带来了生机。胡格诺教徒移民中有一半是手艺人,如钟表匠、玻璃工匠、冶金工匠等,随着他们的到来,普鲁士城市开始出现了琳琅满目的各种商品,而每一位城市居民都是必须缴纳消费税的消费者。在众多的行业中,从事纺织业的胡格诺教徒居多。在政府的鼓励下,普鲁士纺织工场也被建立起来,这不仅促进了普鲁士居民的就业,还使他们学习到了先进的纺织技术。因此,除了直接的经济贡献外,从长期来看,纺织业等新技术和知识的溢出效应也十分显著。

1731年,天主教诸侯萨尔茨堡大主教利奥波德· 冯·费尔曼(Archbishop Count Leopold von Firmian)颁布《驱逐敕令》(Emigrationspatent),对以农民和农场工人为主体的路德宗新教徒进行驱逐。1731-1734年间,有2万多名新教徒被驱赶,其中绝大部分逃到勃兰登堡—普鲁士避难。

普鲁士宗教宽容政策的另一主要内容是对国内路德宗加以引导。这突出表现在通过支持被正统路德宗视为“异端”的虔敬主义运动,统治者为正在形成中的民族国家确立了统一的道德规范,促进了民族同质化进程。

四 路德宗虔敬派与普鲁士社会改革

在德意志地区,加尔文神学传播的另一重要影响是自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了要求革新的虔敬派。与英国清教徒追求的目标相似,虔敬派要求建立虔诚的教会和敬神的社会(godly society)。就勃兰登堡—普鲁士来说,虔敬派反对路德教会松弛、社会道德败坏、国家颓废的现状,要求社会各阶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格地按照圣经律法和基督教伦理生活,发起了虔敬主义运动。虔敬派被正统路德宗指责为“异端”,但却得到霍亨索伦王室的宽容与支持。通过与绝对主义王权联合,虔敬派在勃兰登堡—普鲁士掀起了一场影响巨大的社会变革,发起人正是虔敬派的先驱——乔安·阿恩特(Johann Arndt)。

1.乔安·阿恩特与虔敬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宗教改革后,德意志地区的路德宗陷入圣礼教义和教派之争,教会被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所笼罩。路德宗神职人员热衷于无休止的神学争论,信徒的道德和精神追求开始退潮。路德宗教徒日常生活中,酗酒、通奸等现象日益严重,整个社会对此却普遍漠视。1605年,乔安·阿恩特的经典著作——《真正的基督徒》(True Christianity)出版。他从路德神学出发,结合德意志路德宗社会生活存在的现实问题,指出:“语言上赞美基督和他的话语,行动上却像异教徒一样不知悔悟,这不是基督徒的生活。许多人认为神学只是一门科学或是修辞学,却不知它是一种生活体验和实践的学问。现在,人人都想出人头地、出类拔萃,但却没人愿意学习如何虔敬。”[18]21乔安·阿恩特从理论上发展了路德神学,提炼出一套社会核心价值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强调邻里之爱。爱人如己是基督教重要教义,阿恩特进一步对其进行了阐释。他说:“基督教的全部本质是信仰和爱。信仰基督,亦被神所爱。在与慈善和邻里相处有关的行为中,爱被证明是最具创造性的原则。”[18]104“只有物的施舍而没有爱的关怀是无益的,正如禁食和惩罚身体一样,是伪善的实践。”[18]105因此,他认为,爱邻如己是基督徒与上帝合一的天然结果,基督徒如果不去爱自己的邻居、兄弟、

同胞,就是摒弃了基督耶稣最伟大的功绩。

(2)反对个人主义。阿恩特认为:“人类的灵魂和内在生命与上帝的善相一致。正因为这样,人类不存在自我意志,而只是接受神的意志。”[18]29个人主义是人与神合一关系不成熟关系的体现。基督徒若想将自己完全地交托给基督,就必须否定其作为个体的一切价值。他强调人神真正合一的基督徒应具备克己精神和对共同体利益的服从。

(3)重视社会团结。阿恩特提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正在遭受苦难的人是每一名基督徒的镜子,它折射出个体的弱点和罪过。基督徒应以宽容、隐忍、谦卑和温暖之心给予遭受苦难的同胞以爱。”[18]127他认为,这种社会团结本身就是基督徒在尘世间践行上帝神圣之爱。

通过上述三个主要方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阿恩特虔敬主义社会价值观的主旨就是强调个体对共同体的义务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他认为,这不仅是考验每个基督徒是否对神忠诚的宗教需要,也是在共同体生活的现实需要。在书籍尚不普及的17世纪下半叶,《真正的基督徒》在勃兰登堡、普鲁士流传甚广,直到1800年仍是畅销书,几乎每户一本。乔安·阿恩特社会价值观的提出,对勃兰登堡—普鲁士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是社会整合的基础。

乔安·阿恩特的追随者菲利普·雅各·斯彭内尔(Philipp Jakob Spener)将理论付诸实践,虔敬主义运动改革的思想动员在普鲁士全面展开。

2.菲利普·雅各·斯彭内尔与社会改革思想动员

斯彭内尔是阿恩特虔敬主义思想的主要继承者。斯彭内尔认为,基督徒之间兄弟情谊的神圣纽带因信仰不够虔敬,以致缺少联结的手段而断裂。对此,他强调基督徒应积极参与世俗生活,基督徒之间的情感建立起普遍联系的同时,社会正义也将实现。1675年,斯彭内尔为《真正的基督徒》再版书写了导言《虔诚的渴望》(Pia Desideria)。在《虔诚的渴望》中,斯彭内尔从德意志社会生活的现实出发,提出了以虔敬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改良纲领。

(1)主张以更严肃的态度传播“神的语言”。牧师应该从《圣经》整体出发布道,基督徒应该以小团体为单位研读《圣经》[19]87。

(2)提出复兴马丁·路德教义中的“属灵的祭司职分”,最大限度缩小俗人与教士的差别;神职人员尤其应该承认他们在研读圣经、布道、谴责、安抚教徒等基督教事工中的感召力使命,重建圣徒生活[19]92。

(3)应对基督徒个体精神生活方面投入更多的教化,“上帝与世人的爱”应成为神学讨论的主题,知识实践则是次要的[19]95。

(4)真理不是建立在争论基础上的,而是通过悔悟和圣徒生活体验得出的[19]97。

(5)倡导牧师教育改革,提出成为牧师的前提条件是“真正的基督徒”,强调牧师教育中虔敬训练和《圣经》研习的必要性[19]107。

(6)牧师布道不应仅为其学识的体现,更应致力于教导信徒及对其信仰产生影响[19]115。

在实践层面,斯彭内尔发起了“虔敬会”(Collegis Pietatis)运动,鼓励基督徒主日礼拜后,在家中组织小教会(ecclesiola in ecclesia),进行《圣经》研讨和灵修体验,并将成果以文化作品的方式在基督徒中传播。通过“虔敬会”社团,斯彭内尔对虔敬派的社会改革进行了思想动员。最初,参加“虔敬会”的成员主要是学生、女性、商人等中下阶层,缺乏上层和精英的参与。由于虔敬主义对正统路德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呈现出与之相悖的文化发展方向,对当时路德宗的权威地位构成了挑战。1695年,正统路德宗的大本营维滕堡大学公开谴责虔敬派,将斯彭内尔主张的虔敬主义定为异端[20]138。与正统路德宗的态度截然相反,斯彭内尔领导的虔敬主义运动得到了勃兰登堡选帝侯腓特烈三世(即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的支持,虔敬派也希望通过与王权联合,实现自己的社会改革目标。1691年3月21日,斯彭内尔开始担任柏林教会高级牧师,虔敬主义的影响开始扩大至包括宫廷、大学、神学家、中产阶级以及公务员在内的整个社会。得到选帝侯支持的斯彭内尔,仍然通过“虔敬会”的方式在柏林聚集、培养和教导年轻一代的虔敬派领袖。其中,奥古斯特·赫尔曼·弗兰克(August Hermann Francke)将虔敬主义全面应用到普鲁士社会改革实践,成为虔敬主义运动第三代领军人物。

3.奥古斯特·赫尔曼·弗兰克与社会改革实践

弗兰克深受斯彭内尔影响,并竭力将虔敬主义改革社会的主张应用于社会实践。弗兰克通过募得捐款和兴办企业的方式获得改革所需要的资金后,将阿恩特的思想和斯彭内尔的社会改革纲领全面付诸实践,组织建立了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

在斯彭内尔的影响下,1694年,勃兰登堡—普鲁士宰相埃伯哈德·冯·唐克尔曼(Eberhard von Danckelmann)建立了哈雷大学。弗兰克进入哈雷大

学任教后,这里很快成为虔敬主义运动的中心。1695年,在哈雷募得首笔捐款的弗兰克开始在家中创办贫民学校(Armer schule)。1698年,他在格劳豪(Glauchau)小镇担任牧师时,建立了弗兰克慈善中心(Die Franckeschen Stiftungen),创办了孤儿院、贫困寡妇之家、救济委员会等社会福利机构。

为了实现虔敬主义社会改革的目标,弗兰克极其重视教育,创办了包括贵族学校(Pädagogium Regi⁃um)、拉丁学校(Lateinschule)和德国学校(Deutsche Schule)在内的教育体系。贵族学校专门针对贵族子弟,受到了富有的贵族阶级的欢迎。虔敬主义的另一代表人物尼古劳斯·路德维希·青岑道夫(Nikolaus von Zinzendorf)伯爵就曾在贵族学校学习长达6年。拉丁学校是为有资质升入大学就读而创设的预科学校。德国学校则是为普通市民的孩子提供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中等教育机构。贵族学校和拉丁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国家需要的法律、医学、神学人才,德国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商业贸易人才和称职的家庭主妇。虽然学校有阶层差别,但升学的机会向所有学生开放,贫困家庭出身的学生中有聪颖好学的,依然可以进入拉丁学校,继而升入大学;同时,学校对弱势群体有相当程度的救济,例如对孤儿和贫困家庭子女免收学费和食宿费用。

毋庸质疑,弗兰克兴办的学校是以对学生进行虔敬主义教育为根本目的。但是,他在课程设置方面却进行了重大创新,除包括阅读、写作、算数、音乐等基础课程外,还有矿物学、木工等实用课程。为了获得更多社会改革所需要的资金,弗兰克还创办服务民生的企业,有药店、医院、书店、印刷所、农场、牧场等。在工作伦理、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主张方面,他甚至比加尔文教义还要激进。他提出:“工作是抑制罪恶的手段,懒惰是恶习的根由。”[21]138他在所创办的学校身体力行这种工作伦理价值观,在课程之余,他让孤儿学校的男孩子参与纺羊毛、梳理羊毛和缝纫袜子等工作,女孩子则学习女红技巧,掌握做一名好主妇的技能。

通过创办企业赢利和基督徒捐赠的方式筹集资金,弗兰克的虔敬主义社会改革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益。1704年,有665名学生在弗兰克创办的各类学校学习,其中有孤儿120人;到1727年,弗兰克去世时,共有2,000多名学生在其所创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学习,教师研习会有大学生80多位[21]130。弗兰克在哈雷创办的教育组织主导普鲁士教育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他所建立的各类学校更成为普鲁士现代学校教育的开端,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各类教育机构及赢利性企业共同组成了现代教育史上著名的“弗兰克基金会”(Franckesche Stiftungen)。

18世纪中期开始,虔敬派与普鲁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从虔敬派一方来讲,预期的社会改革目标均已实现,经济力量逐渐强大和世界范围内的宣教运动使他们对普鲁士政府的依赖开始减弱。虔敬主义第四代领袖尼古劳斯·路德维希·青岑道夫开始致力于世界范围内的传教活动。从统治者角度来看,利用虔敬派强大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建构了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普鲁士社会转型已走上正轨。“在勃兰登堡—普鲁士,虔敬派做出了重大的政治贡献,他们积极支持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发展。虔敬派建立的制度、思想意识和组织被普鲁士绝对主义成功的全盘吸收。”[22]2霍亨索伦家族王权开始采取措施,逐步削弱虔敬派在民众中的威望,而代之以王权。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虔敬主义在普鲁士的影响开始减弱,并逐渐被理性主义所取代。

五 宗教宽容政策与普鲁士国家利益的实现

宗教宽容政策曾是荷兰崛起的主要原因之一。历史学家安格斯·麦迪森(Angus Maddison)曾说:“荷兰制度支持经济增长。宗教宽容鼓励技术移民。……实施高税收政策,但不针对收入征税,只对支出征税,以此鼓励储蓄、节俭和努力工作。因此,荷兰经济效率模式显然为此后英国所借鉴。”[23]80显然,宗教宽容的成功经验也被普鲁士所效仿,并推动了普鲁士国家利益的实现。

首先,宗教宽容政策的物质效果是普鲁士经济的繁荣和军事力量的强大。

查尔斯·蒂利认为,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前提条件是资本积累和集中导致的城市发展。当城市增长到需要用强制手段“进行战争(攻击外部对手)、国家建设(攻击内部对手)和保护方面(攻击国家服务对象的敌人)”时,现代国家便应运而生了[24]52-62。在蒂利看来,欧洲各国绝对主义王权程度和类型之所以有所不同,根源在于强制和资本的结合方式不同。勃兰登堡—普鲁士富有强制手段,但缺乏资本。在实施宗教宽容政策后,在普鲁士政府的引导下,绝大多数移民定居在城市,富有的宗教移民则主要定居在柏林等中心城市;人口和资本的聚集,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也增强了普鲁士王权扩充军备的经济实力。

表1.1688-1740年普鲁士政府财政收入及军费开支[25]415

如表1所示,普鲁士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由税收和国家财产性(state property)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税收占普鲁士政府财政收入50%以上,城市人口须缴纳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则是税收的主体;普鲁士政府将财政预算的一半以上用于军费开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政府收入的增多,军费开支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到1740年更达到了81%。

军事力量的增强对普鲁士国家建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国际政治来看,强大的军事力量,使普鲁士摆脱了为获得军事补贴而充当法国、荷兰、奥地利等强国“雇佣军”的角色,在欧洲频繁的国家间战争中取得了独立的外交地位,明确了领土的边界问题,解除了强邻的威胁;由于胡格诺教徒的到来和改革宗实力的增加,普鲁士统治者在国际政治中更倾向于与英国、荷兰这些新教国家结盟。从内政方面来说,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就意味着普鲁士王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26]55,它不仅吸收了容克贵族充当军官,削弱了割据势力,而且还是普鲁士建立高效的官僚体系、实现中央集权的有力保障。

其次,宗教宽容政策的精神效果是塑造了普鲁士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文化。

普鲁士社会整合进程缺少将支离破碎的领土联系在一起的精神纽带。对此,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曾说:“我们知道自己没有权威对国民的良心进行统治,只有把它交托给上帝自己。”[27]228但是,在宗教宽容政策之下,王权通过支持虔敬主义运动,为普鲁士社会塑造了“集体良知”(collective conscience),即由“同一社会平民百姓共同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形成的确定系统”[28]79。阿恩特提出的核心价值观经由斯彭内尔和弗兰克的实践,成为普鲁士社会认同和凝聚力的基础。

虔敬派倡导质朴简约的生活,反对奢侈和享乐;强调“信徒皆祭司”,反对圣统制;强调信心和属灵经验,反对教义权威;强调基督徒的慈善行动,反对教会学院式的争论。针对这些改革主张,从思想动员到社会改革实践,虔敬派铸造了自我牺牲、服务社会、服从王室(国家)的伦理道德,这些伦理道德成为普鲁士民族心理定势和绝对主义政治体系的思想基础。通过扶持和引导虔敬派,普鲁士统治者成功地降低了清教革命的风险,并利用虔敬派在改革宗和路德宗之间架起了桥梁,建构了以强调集体、团结、责任、服从以及对国家绝对忠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合法性。

同时,绝对主义王权也削弱了路德宗所代表的容克贵族在普鲁士社会的权威地位。18世纪中期,霍亨索伦统治者又逐渐消除了虔敬派在民众中的威望和影响,树立起王权的公共权威地位。普鲁士统治者对天主教、犹太教严厉控制,对新教各教派宽容的同时,加强了对神职人员的管理。普鲁士官方神职人员的职责并不仅限于为教区居民的布道、教训和执行圣礼等宗教实践,同时还承担着不同的行政职能。在普鲁士绝对主义王权强化时期,神职人员无论在培训、任命、收入以及执行圣礼、衣着和生活方式上都经过严格的规范。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神职人员在国家和政治秩序中有着明确而严格的分工,执行统治者的命令、无条件的辅助君主巩固强化普鲁士政府的统治是其主要职责。以神职人员为媒介,以路德宗和改革宗信徒之间的彼此宽容为基础,以遵守法律、效忠国家、崇尚秩序和严格遵守道德规范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经由神职人员向基督徒反复灌输,在德国历史上逐渐形成所谓“普鲁士精神”,从而为普鲁士社会整合、王权合法性以及后来德国的统一提供了心理支持。

第三,宗教宽容政策的社会效果是大众阶层日常生活的规范化和统治低风险化。

文艺复兴以来,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西欧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都朝着新的方向发展,“从反对奢侈消费到支持铺张浪费,在当时形成了消费社会的价值观”[29]57。同时,新兴资产阶级拥有的财富和金钱开始改变和重塑社会等级结构,对贵族社会特权构成了威胁。因此,绝对主义王权开始利用国家权力

对民众行为进行规范。例如,17、18世纪,法国绝对主义王权依靠天主教和与社会精英结盟,塑造普通民众的文化认同;为了有效的控制社会精英,1635年,路易十三时代黎塞留建立了法兰西学院(Academie Fran⁃caise),以监管法国文化,通过法兰西学院发行官方字典等措施,国家掌控了法语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法国人形成国家认同奠定了基础。

相对法国王权对文化认同的主动塑造,普鲁士由于当时绝对主义王权仍很弱小,国家力量有限,选择通过推行宗教宽容政策,推动民间教会精英参与社会生活建构,规范大众日常生活。虔敬主义运动使普鲁士大众社会由缺乏认同转向承认虔敬派所确立的社会核心价值。虔敬派主张朴素简约、团结友爱的生活伦理,反对奢侈、酗酒、通奸等的道德规范,对普鲁士民众心理和行为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不仅有助于消解普鲁士不同阶层的社会冲突,还强化了王权对既有社会结构和秩序的维护。资产阶级财富的增加,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其在日常生活方面开始追求舒适、时尚和精致,构成了贵族等级特权和地位的威胁。1244年到1816年,德意志地区的统治者仅就衣着方面对普通民众进行限制的禁奢令,就至少有1,350个之多[30]287-325。

在虔敬主义运动时期,普鲁士统治者曾多次颁布禁奢令。例如,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于1668、1683年两次颁布“着装法令”;腓特烈·威廉一世更加强了对社会生活的规定,如1723年6月14日颁布“每周一磅羊毛敕令”(Edict:A Pound of Wool per Week)、1731年11月6日颁布“保护普鲁士毛纺织业:禁止穿丝质裙子或背心的敕令”(Edict Protecting Prussian Wool Manufacturers:No Silk Skirts or Camisoles)、1735年颁布“衣着法令”等。普鲁士统治者抑制大众消费,维护特权等级的法令,不仅没有引起市民阶层与贵族之间的矛盾,还得到了社会普遍的拥护。禁奢令的颁布,虽然从统治阶层来讲有着多重原因,如保护本国的工商业、维护既有的社会等级秩序等等,但是,仅从规范大众日常生活的层面来看,普鲁士王权客观上为虔敬派社会生活改革提供了立法支持。而虔敬派的社会改革主张无疑为统治者的立法提供了社会基础,使普鲁士王权在对社会控制方面变得更加容易,当整个社会形成节俭、克制、顺从的风气之时,绝对主义王权统治降低了高压政治的必要性。

第四,宗教宽容政策的制度效果是确立了社会精英参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模式。

普鲁士在国家建构中的成功经验之一是“霍亨索伦政府无论在虔敬主义运动还是勃兰登堡—普鲁士的政体文化上都采取了与德意志其他政权不同的政策”[31]126。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初期,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处于劣势的普鲁士,亟需社会成员对社会转型的参与,以弥补政府社会资本的不足,而宗教宽容政策事实上充当了吸纳普鲁士新教教会、民间精英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优先发展军事力量,通过征兵制,容克贵族有了进入国家体系的专门途径,“普鲁士的军队酷似农村,贵族当军官,自由农民当军士,农奴就做普通士兵”[24]26。但是,新兴市民阶级与其他社会精英参与国家治理,进入行政机构、官僚体系等现代性结构,却是与虔敬主义运动进行社会改革、确立现代教育制度等重大社会变迁同步实现的。而虔敬派创立的各类教育机构,则为普鲁士将人才纳入国家体系奠定了基础。

虔敬主义运动以大众生活为对象的社会改革,特别是针对孤儿、寡妇等最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制度建设,不仅促进了普鲁士社会正义的实现,缓解了转型期社会阶级矛盾的紧张程度,还创立了现代社会公益事业营运模式。弗兰克教育基金“慈善—商业”运作模式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历史学家蕾娜塔·威尔逊曾说:“就我们目前所掌握的原始资料来看,鲜有如弗兰克基金这样将商业和慈善两者结合得如此和谐。”[32]35这一运作模式很快在欧美流行,更广泛地用于弱势群体的救助。例如,18世纪中期,乔安·赫克(Johann Hecker)在柏林建立了“乞丐学校”(pauper schools)。同时,普鲁士王室也继承了这一制度创新。1713、1720年,腓特烈·威廉一世两次访问哈雷。1722年,他在波茨坦建立了“大军事孤独院”(Great Military Orphanage),安置、照顾和教育死亡、伤残或贫困士兵的遗孤、子女,其经营管理完全按照“弗兰克基金”模式,普鲁士王室为孤儿院提供食品,孤儿院则充当王室“企业”。1725年,大军事孤儿院是普鲁士最大的纺织和亚麻生产企业,其经济地位甚至可以与当时的柏林大百货公司和夫赖恩瓦尔德(Freien⁃walde)铝矿相比肩。

伴随国家统一和社会整合进程,普鲁士王权对社会核心价值观教育十分重视。孤儿院由哈雷训练出来的牧师任职员,军队由虔敬派牧师对士兵进行文化和虔诚、服从等思想教育,虔敬派在各省行政机构中也担任关键职位,到18世纪30年代,接受虔敬派的教育成为服务国家的先决条件。

综上所述,在欧洲国家由分裂割据向领土统一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保障社会稳定是实现一切国家利益的前提。在绝对主义国家建构过程中,无论是包容主义(inclusionism),还是排外主义(exclusionism),宗教都是社会整合首要乃至唯一的工具。美国社会学家菲利普·格尔蜥基(Philip S.Gorski)认为,虔敬主义运动作为“统治者与‘自下’的群众宗教运动结成联盟”而发生的“纪律革命”(disciplinary revolution),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必要条件”[33]265-316。事实上,虔敬主义运动、宗教移民都是普鲁士宗教宽容政策的结果。从本质来上讲,宗教宽容政策是以“宗教”为标签的经济政策、移民政策、人才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政策综合体。

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宗教宽容政策是相对的宽容,是以严格限定对象为前提的宽容。普鲁士宗教宽容的对象主体是符合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

注释:要的新教教派,对威胁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罗马天主教徒则采取严厉的压制措施。它不仅将罗马天主教视为“不受欢迎”的教派,禁止其在普鲁士传播和壮大势力;还为了缔造高效政府和实现国内宗教和谐,无论世俗还是宗教职务都将宗教狂热分子排除在外,大学教师、神职人员、政府职员都经过普鲁士王室严格选拔和任命,并要求所任命的各类人员在就职前必须宣誓奉行宗教宽容,而这也是德国公职人员忠诚义务的近代发端。

在欧洲历史上,“忠于国家利益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是在国家产生之后很晚才形成的”[1]12。普鲁士历史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对国家忠诚的观念与绝对主义王权同步产生,忠诚国家等同于忠诚王室,为捍卫国家利益而发展的军事力量演变为军国主义。这也成为统一后德国专制主义根深蒂固的社会成员心理定势的根源。

①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沃克尔·康纳(Walker Connor)、斯坦因·罗坎(Stein Rokkan)、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莱因哈特·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埃文·奥斯特伍德(౥yvind౥sterud)等欧美学者从“国家”(nation)概念的界定,到国家与工业化、社会经济的关系,深入分析了现代国家产生的动力和建构途径。国家建构过程,既是有意识的政治战略,也是无法计划的社会变迁过程。在国家建构理论方面,以挪威学者斯坦因·罗坎(Stein Rokkan)为代表,侧重精英阶层的经济和文化统一、强调国家官僚体系到大众对国家政治体系运行的参与对国家建构的意义,并提出了著名的“斯坦因·罗坎模型”(Stein Rokkan’model)。查尔斯·蒂利也从国家角度出发,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强制资源的积累和集中的结果。1970年代以后,国家建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关注的重点从“上层”社会精英向“下层”普通民众转变,视角也由政治向文化转变,侧重道德伦理的同质化过程研究。沃克尔·康纳开始关注现代民族国家在资产阶级和农民、贵族和商人、精英和大众之间伦理道德多样化问题,强调民族国家的文化涵义和文化认同。有关国家建构的主要著作有:Karl Deutsch,William Foltz.Nationbuilding.New York:Atherton,1963.Walker Connor.Ethnonationalism:The Quest for Understanding.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2.Charles Tilly.The Formation of Nation States in Europ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Anthony D.Smith.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Oxfor:Blackwell,1986.

②佩里·安德森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中,运用国家理论,对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不同特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旨在阐释历史进程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强制资源的积累和集中的结果。詹姆斯·科林斯的《近代早期的法国国家》(James Collins.The State in Early Modern Fr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从法国社会角度对民族国家形成进行了历史考察,强调绝对主义王权的形成是满足法国社会精英的需要。约翰·萨尔蒙等《近代早期欧洲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J.Salmon,Adrianna E.Bakos.Politics,Ideology,and the Law in Early Modern Europe.Rochester:University Rochester Press,1994)侧重英国和法国,从政治、法律、文化等角度对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不同道路进行比较研究。此外,还有:K.Karaman.Different Paths to the Modern State in Europe:The Interaction between Warfare,Economic Structure and Political Regim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13,(3):603⁃626.

③本文所指的普鲁士包括勃兰登堡—普鲁士到普鲁士王国时期(1640-1740年),即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腓特烈三世(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一世)、腓特烈·威廉一世统治时期的普鲁士。

④从普鲁士到德国的军国主义是德国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军国主义观念的起源、形成、影响及评价是关注的重点。国外论著主要有:Nicholas Stargardt.The German Idea of Militarism:Radical and Socialist Critics 1866⁃1914.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eter H.Wilson.The Origins of Prussian Militarism.History Today,2001,(5):22.Charles Super.German Idealism and Prussian Militarism.Whitefish:Kessinger Publishing,LLC,2010.Andre Cheradame.German War Profits:and the

German Formula No Annexations,No Indemnities,the Extension of Prussian Militarism.London:Hodder and Stoughton,1918.Philip G.Dwyer.Modern Prussian history 1830⁃1947.London:Longman,2001.George Arnold Wood.Prussian⁃German Militarism,1914⁃18 in Australian Perspective.Bern:Peter Lang International Academic Publishers,1991.Robert Reinhold Ergang.The Potsdam Fuhrer,Frederick William First,Father of Prussian Militarism.New York:Hippocrene Books,1973.John Mears.A Way of Life and Death:Three Centuries of Prussian⁃German Militarism,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American Anthropologist,1987,(3):168⁃169.国内论著主要有:王明芳《普鲁士军国主义的形成及其历史影响》,《兰州学刊》2005年第6期,第36⁃38页;张国臣《近代德国战争观的形成与发展》,《史学月刊》2010年第6期,第132⁃135页;任国强《对普鲁士历史评价中主流的反思》,《德国研究》2006年第1期,第44⁃49页。

⑤“第二次宗教改革”(Second Reformation),自尔根·莫特曼(Jürgen Moltmann)在其著作Christoph Pezel:1539⁃1604,und der Calvinismus in Bremen(Bremen:Verlag Einkehr,1958)中首次提出后,这一概念被现代学者普遍接受。著名史家海因茨·希林(Heinz Schilling)和托马斯·克莱因(Thomas Klein)相继在著作Konfessionskonflikt und Staatsbildung(Gütersloh:Gerd Mohn,1981)和Der Kampf um die zweite Reformation in Kursachsen,1586-1591(Köln:Böhlau,1962)中使用“第二次宗教改革”概念来指称将马丁·路德的事业完成的另一场改革。博多·尼山(Bodo Nischan)在“The second reformation in Branden⁃burg:Aims and Goals”〔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1983,14(2):173-187〕一文中对“第二次宗教改革”进行了界定,指出它是1560年首先发生在帕拉丁,1578年在拿骚(Nassau),1581年在不来梅,后相继传入利珀(Lippe)、黑森(Hesse),1613年传播到勃兰登堡的加尔文教派传播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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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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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ussian National Benefit and the Policy of Religious Tolerance(1640⁃1740)

LIU Yan
(World History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 510631,China)

Abstract:In consideration of national benefit,the policy of religious tolerance was adopted by the Great Elector Frederick William and his successions in the early period of Prussian modern nation.The policy promoted economic growth,which supplied the material wealth for the enhancement of military forces and initial territorial unification.At the same time,it provided the core values and moral norms for the social integration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territorial unification.These were the spiritual and material basis for Prussian absolute monarch.

Key words:Prussia;national benefit;policy of religious tolerance;the Great Elector Frederik Wil⁃liam and his successions;Prussian absolute monarch;social integration

作者简介:刘艳(1976—),女,吉林辽源人,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世界史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讲师,主要研究欧美近现代史。

收稿日期:2014⁃11⁃28

中图分类号:B928.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5)04⁃0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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