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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思考

2015-02-21侯霞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科技型优惠

侯霞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思考

侯霞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资本、劳动、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源泉。2013年西藏生产总值实现807.67亿元,同比增长12.1%,连续第五年实现百亿级增长,连续21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科技对西藏经济的贡献率愈加突显,西藏的科技型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初第一家以生产、研发和销售藏医药为主的生物科技公司成立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行业整体得到飞速发展。文章着眼于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发展特点,从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能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挖掘现有政策的优惠空间。

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西藏

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经济主体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的一定激励和照顾措施。对于税收政策激励经济发展的研究早在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中就有论述,他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的税收原则也被视为税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根据宏观经济新古典经济模型,税收优惠的激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效益,并引导小微企业朝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大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美国供给学派代表人物阿瑟拉弗提出拉弗曲线用来分析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关系,认为适当的低税率一般会活跃经济市场,激发经济活力。

一、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技术支撑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发展动力的企业。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自西藏第一家以生产、研发和销售藏医药为主的生物科技公司成立,特别是第三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科技型行业整体得到飞速发展,西藏科技型企业对西藏国民经济贡献率日趋增加,科技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从发展规模与行业跨度上看,至2013年底,西藏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有46家,涉及生物科技、电子信息、藏医药、农牧业、能源开发、养殖业、

农畜产品深加工、绿色饮品等行业。其中生物科技类有12家,占比26%;电子信息3家,占比7%;藏医药10家,占比22%;能源开发5家,占比11%;养殖业与农畜产品深加工5家,占比11%;绿色食品(饮品) 6家,占比13%;商贸5家,占比11%。经过近30年的发展,培育出了拉萨啤酒、5100矿泉水、藏缘青稞酒等一大批“名、特、优”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西藏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成为推动西藏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经济贡献角度上看,西藏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据《西藏日报》2011年9月26日报道,2000年至2012年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上缴利税占全区工业企业的比例在21%左右,西藏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国家创新基金、自治区重点项目等的扶持,充分挖掘自身优势,不断提高发展水平,无论是从产业规模、产品涉及行业,还是产业效益,都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以生物技术、藏药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业、牦牛产品的深加工业、太阳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矿产资源开发等为主的特色资源开发方面,涌现出一批如西藏藏缘青稞酒业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藏药厂、西藏国策环保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发展迅速,经济效益好,对于促进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同样巨大,为下一步西藏产业集群或企业集聚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社会贡献角度上看,近年来,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继续向城市转移,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的“蓄水池”作用更加明显。据不完全统计,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纳劳动力就业作用突出,成为保持西藏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据调查,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60%-80%来自于西藏当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农牧民。从2000年至今,西藏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的从业人员从不足3000人增加到3万多人,增长了10倍多。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要场所,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稳定了中小企业就是稳定了社会就业,稳定了地方财政基础,从而全社会的稳定就有了物质保障。

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时期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为西藏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因历史原因和环境特质的制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科技总体水平低,科技资金投入有限;技术创新能力弱,企业技术含量水平低,技术陈旧,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创新少之又少;规模偏小且质量不高;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不足。调查显示,西藏8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专注于现有产品和技术改良,很少有企业愿意花巨资研发新的技术,拥有技术发明和专利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缺乏技术产业人才也是一个制约发展的问题。综上,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既面临着自身先天优势不足的内部问题,又面临着有效激励缺乏的外部问题。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持续成为西藏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政策激励是必不可少的。

二、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在我国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中,税收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9年中央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中包括6项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些税收法律法规也对技术产业、科技行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西藏自治区为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现行税收规章主要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等。通过考察所涉文件,可以看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流

转税到所得税都有涉及,涵盖了免税收入、起征点、减征税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跨期结转到免税扣除额等众多减免税优惠形式,但现行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缺乏完整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而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执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仅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 11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而单独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少之又少,更谈不上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了。

(二)现有税收优惠结构不合理

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并且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免税,而我国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在对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税负情况的调查中发现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为增值税,其增值税占所有税负的80%以上,这使得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达不到预期效果,使优惠效应失去力度(如西藏藏缘青稞酒有限公司从2009年至2012年四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为:增值税86万、39万、47万、49万,所得税8万、9万、6万、6万)。

(三)所得税政策优惠面较窄

我国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并侧重于高新技术产业,没有单独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惠。目前仅有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如:藏政发[2008]33号规定:(1)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2)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3)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4)对从事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窄,受益企业也较少,其主要针对生态环境建设、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医药产业。在对西藏4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中发现,仅有一家企业享受了免税的优惠但免税期仅为3年,剩余企业没有享受到减免税优惠,主要原因为:企业管理层对西藏税收减免政策不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在优惠范围内,有部分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有些企业经营的是民族产品,在民族品牌的推广经营中能取得政府补贴,对税收优惠政策考虑较少。

(四)鼓励研发投入的优惠激励不足

目前我国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西藏尚未出台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降低了该政策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对我区4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调查中,企业未享受此政策的主要原因为:对政策不了解、没有具体操作指南,政策不易操作、会计核算不健全(开发费用较少,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好区分研发费用和其他支出,对研发费用不能准确归集、企业属于下属分公司,研发费用由总部统一核算)、出于企业经营政策考虑(如:经营业绩、上市等)。

三、促进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制定完整的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是加强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税收公平。根据藏政发[2014]51号文规定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差、底子薄,若按照国家标准评定则达标者必定不多,因此建议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结合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标准并对

达标企业给予免税优惠政策,以期达到培育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之目的。

二是完善减免税方式。首先根据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特点,结合现行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流转税赋为主要税收负担问题,将流转税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制定相应的政策优惠,从而减少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成本,促进企业增效;其次改革优惠方式,变直接减免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通过加速折旧、计提企业风险准备金等多种形式达到减免税目的。

三是突出税收优惠对西藏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藏政发[2014]51号文第八条规定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西藏自治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我区特色优势产业,有利于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壮大,但其范围还是偏窄,优惠幅度还是偏小。因此,除上述所列产业外,至少还应将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产业,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等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明确列入其中,并将投资额的抵扣额适度扩大,如此则有利于吸引创业投资企业来我区投资,真正实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二)调整税收优惠结构

将流转税纳入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畴,确保企业从生产环节到产品流通环节均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促使税收优惠结构更加合理。

一是调整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纳税规定大大降低了我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但我区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却缺乏针对性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流转税负偏高,再加上区位劣势导致运输成本高企,产品价格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均缺乏竞争力,从而无法做大做强。因此,应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并在5-10年内对实际税负高于3%的部分即征即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3%征收率减半征收,通过降低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成本,补偿其高企的生产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运输等成本,增强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认定减免。藏政发[2014] 51号将企业免税年限规定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年”,但涉及的相关产业如特色农业、藏医药、新型建筑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均属于产品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的产业,企业自投产到盈利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且我区市场容量较小,企业原始积累速度慢,市场开拓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本。该文件虽然规定免税期限较长,最少5年,最多达8年,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盈利之前是享受不到免税优惠政策的好处的,等到实现盈利的时候,免税期限往往所剩无几。这一方面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目标短期化,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关于企业免税优惠政策均修订为“自项目取得盈利(税法调整后)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年”,以真正将该项免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加快实现“营改增”步伐。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并迅速扩展至全国。“营改增”之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适用6%的税率。西藏自治区高新科技服务企业起步较晚,因为人才匮乏和区位劣势,普遍规模小,实力弱,更加需要特别扶持。因此,建议对我区高新科技服务企业减半按照3%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3%征收率减半征收,从而推动西藏科技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三)制定鼓励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深入落实企业税收加计扣除项目。根据藏政发[2014]51号文中规定对于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属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成本的200%在不少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短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但该规定未涵盖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致使新能源产业、垃圾回收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无法享受这一优惠,因此建议我区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

同样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在研发费用的扣除期限上,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只允许当年加计扣除不允许结转,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收益具有不稳定性,这可能导致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当期无法真正实现,建议该部分加计扣除额当年无法全额享受部分应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确保企业充分享受该税收优惠。

二是改进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改进西藏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人员与技术创新投资人实行这一政策。以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对于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涉及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人员工资,实行全额所得税免税政策;第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因科研获得的奖励和报酬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收,以达到激励科学创新的目的;第三,加强校企合作,加快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与速度,对于以股份和出资形式给予的科研奖励,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建议该政策实施扩展到其他企业的范围;第四,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允许全额扣除,以培养“留得住”的本地科技人才,缓解科技人才缺乏以及引进困难等问题。

科技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本,西藏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离不开西藏科技型企业对西藏经济的突出贡献,特别是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区企业发展的生力军和主体力量。但我们也看到了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既面临着内部规模小、科技含量不高、创新不足等弊端,同时又面临着外部政策激励不足等问题,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克服以上问题,不仅要注重自我内部调整,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更好地为西藏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夯实西藏经济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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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Tibet’s Small and Medium Sized Science–and-Technology Enterprises -Enlightenment to the governance of public opinion on Tibet-related issues

HouXi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ibet University,Lhasa,Tibet 850000)

Capital,labor and technology are the three major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In 2013,Tibet’s total regional output value was 80.767 billion yuan,up 12.1%,and achieved the tens of billion growth for five years, double-digit growth for 21 years.The contribution of technology is prominent in Tibet’s economical develop⁃ment.Tibet’s first science-and-technology enterprise was established in 1980s,it is an enterprise of Tibetan medicine.Since then on,Tibet’s enterprises have been developing rapidly.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Tibet’s small and medium sized science-and-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further exploit preferential rate according to the poli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hanc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 of Tibet’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small and medium sized science-and-technology enterprises;Tibet

10.16249/j.cnki.1005-5738.2015.03.006

F812.42

A

1005-5738(2015)03-033-005

[责任编辑:周晓艳]

2015-07-21

侯霞,女,汉族,河南商丘人,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资本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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