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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编往来

2015-02-13

文化纵横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世功的《“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见本刊2014年8月刊)一如既往地以叙事框架的宏大掩盖了分析的粗糙,以修辞的技艺模糊了概念的精准,以粉饰现状的雕琢遮蔽了构想未来的视角。

首先,世功通过摊薄民主和法制的内涵而人为将两者建构为相互冲突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如果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则民主也早已被纳入到这一事业的版图之中。当代成熟民主社会的民主实践不再是鼓励人民“超越法律”,而是引导人民依循法律创制政府、参与政治并监督政府。世功理解的民主,大体还是七五宪法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之类“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而不是“法治国家”语境中依循规则而展开的选举、咨询、公共参与、批评建议、监督、检举等民主活动。

其次,将平民主义的民主与精英主义的法制对立起来之后,世功进一步虚构出在我国政法实践中未曾出现过的“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图景,并将社会团结瓦解、道德滑坡、“核心价值观”缺失等问题归咎于这一虚构图景。实际上,律法中心主义(或“法条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是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一批具有批判精神的法律学者对其本国法秩序状态所做的概括。我把这些社会称为“后法治社会”。在这些社会,法制之网早已铸就,司法权日益扩张,法律职业人士主导着国家的公共话语。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国所面临的问题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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