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收货人拒付海运费货代可向发货人索取
2015-02-13牛红岩
进出口经理人 2015年2期
牛红岩


2014年10月,中国S公司与泰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S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苹果,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即由泰国F公司安排海上运输事宜。F公司向S公司推荐青岛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人。于是,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青岛Y公司发送了订舱单(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提单内容之后,青岛Y公司妥善履行了租船订舱任务,将S公司的货物装载到T船公司的集装箱班轮上,T船公司通过Y公司向S公司出具了“运费到付”的海运提单,S公司凭提单向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泰国F公司收取了货物。
上述货运代理事务进行过程中,青岛Y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向T船公司垫付了相关的港杂费、海运费等。S公司仅向青岛Y公司支付了人民币港杂费,但是对于美元海运费部分,无论是收货人泰国F公司,还是发货人中国S公司,都没有向青岛Y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青岛Y公司向泰国F公司索要海运费未果后,委托我们处理本案。
庭审焦点
我们经过分析之后,认为本案中青岛Y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如果向收货人泰国F公司索要,成功概率极小。于是,我们接受青岛Y公司的委托,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了中国S公司,要求其支付Y公司垫付的海运费。
本案起诉之后,被告中国S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本案所涉国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是FOB,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在FOB价格条款之下,应当由买方即泰国F公司安排运输、租船订舱,并向青岛Y货代公司支付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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