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族自治地区的“民间嵌入式”乡村司法模型——“黄登林多元调解法”的理论分析

2015-02-13陈文琼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陈文琼 韦 伟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广西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1;3.南宁市公安局,广西·南宁 530001)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问题

1969年9月,黄登林出生于德峨乡么基村杉树脚屯的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是在隆林当地土生土长的彝族汉子。黄登林在德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个人审结诉讼上千件,调解率和撤诉率保持97%以上。[1]2010年2月22日,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黄登林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广西共有三位法官获此殊荣,三位获奖法官中唯有黄登林是在乡(镇)一级法庭工作并受到表彰的法官。[2]

德峨乡人民法庭成立于1986年。德峨乡位于广西隆林县南部,和县城相距40公里。德峨法庭管辖德峨乡、蛇场乡和猪场乡,辖区内有壮、苗、彝、仡佬4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0%,是典型的各少数民族杂居地区。[3]

黄登林作为最基层的一名法官,其工作的环境是各民族杂居的乡村社会,采取的主要司法解纷方式为调解。少数民族乡村社会除了具有乡村社会因不均衡发展而具有的多样性外,还因各民族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对法律、诉讼等法治要素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诉求。调解作为一种温和的解纷方式符合乡村“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的生活逻辑,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乡村,村民拥有共同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认同,大家生活在同一地域空间,中国传统的乡里邻里面子问题影响着村民之间的行为选择,诉讼本身就是对“撕破面子”的事情,如果解决不好很可能会因永远无法恢复“面子”而导致乡村社会的失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