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2015-02-13杨雄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1期

杨 雄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机制就面临着与国家法接轨的问题,但是,审视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可以发现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适用依然泾渭分明,甚至受制于前者。在宗教信仰、民族传统文化、经济发展、地域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民族地区诉讼外刑事和解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诉讼内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堪忧。本文将在分析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现状及其问题的基础上,指出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的利弊,进而在立法和司法上提出完善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现状

我国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与非民族地区均以民事赔偿作为达成和解的主要手段,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下,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司法审查、和解后的处罚等方面,呈现出与非民族地区不同的特点。

(一)诉讼外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国家法的规范

有些民族地区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意甚至排斥借助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是由民族地区的部落首领、宗教人士、家族长辈等按民族习惯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即依据民族习惯法达成赔偿和解后,不再将加害人送交公安司法机关。采用这种方式私了的刑事案件在某些民族地区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民族习惯法已经内化为民族地区群众的行为规则,在纠纷发生后会按照行为习惯自觉不自觉地选择民族习惯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