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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权利救济方式研究——亲告罪制度的引入

2015-02-13崔玮琪

研究生法学 2015年4期

崔玮琪

为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我国早于2009年就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两罪的现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大数据时代冲击下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并严重损害公民权益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但是司法实务中因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而被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法律适用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当然与两罪缺少明确而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指导不无联系,可笔者认为这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未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界定,以致立法对该类犯罪所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相对单一,将由公权机关提起公诉作为两罪在司法实务中应用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方式。

适应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在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变革当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权利救济方式,打破公诉垄断的单一追诉模式,将现行刑事立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亲告罪的规制范围。

一、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的界定

要想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权利救济方式的合理化进行考量,首先就需要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即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进行独立且明确的界定。由于个人信息内涵的涉及面广泛,在对其权利属性的界定上,学者们也是各执一词,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隐私权说都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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