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实质论——兼论“存疑时有利被告”
2015-02-13李瑞杰
研究生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瑞杰
刑法解释实质论——兼论“存疑时有利被告”
李瑞杰*
[摘要]近十余年来,中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论战。其实,这两派不是解释方法的争论,而是犯罪论体系之争,尤其是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之争。形式解释对形式违法性过于狭窄的理解,虽然保障了人权,但是放纵了犯罪。相较之下,实质解释更为可取,但是实质解释运用不当却会滥用刑罚。对此,可取的方法是谨慎地使用实质解释,质言之,在确有必要进行扩大解释的时候,必须在国民预测可能性之内扩大解释。对需要科以处罚,但对国民有无预测可能性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关键词]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目的论解释存疑时有利被告
*李瑞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401120)。
刑法学成为显学,尤其是规范刑法学盛行的今天,刑法解释学长足发展。然而就刑法解释学而言,是不可能脱离犯罪论体系而独立谈论的。〔1〕对于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之间有无差异,笔者赞同张明楷先生的观点,亦即:“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不要试图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参见张明楷:“也论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与冯军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第371页。对此,反对的意见可见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172~197页。以往的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充分显现了当今中国刑法学界的学派之争。表面上看是对于罪刑法定的形式理解和实质理解之争,实际上乃是犯罪论体系和刑事法治实践基本判断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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