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之我见
2015-02-13张硕
铜仁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张 硕
( 贵州省图书馆,贵州 贵阳 550004 )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之我见
张 硕
( 贵州省图书馆,贵州 贵阳 550004 )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既是公共图书馆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拓宽服务内容,展示自身形象的有效途径。探讨了公共图书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依据和公共图书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途径,并提出了发展对策。
公共图书馆; 政府信息公开; 服务工作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章第16条(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1]这一条款,为我国公共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共图书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国家推进社会民主、完善社会法制的重要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即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准许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我国制定《条例》的初衷概况起来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第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第三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未公布之前,我国也有政府信息公开,可是公开程度并不高,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公众公开,只作为政府部门执法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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