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规制
2015-02-13王娉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法律
王 娉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过劳死”频发,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从日本到世界上的诸多国家,每年因“过劳死”而失去生命的劳动者数量呈现惊人的增长趋势。近几年,“过劳死”在我国同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5年5月19日,丽江一刘姓导游在“中国旅游日”带团时猝死;2013年5月13日,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仅24岁的年轻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月,年仅24岁的杭州4钻淘宝网店女店主“艾王君aj”在家中猝死;2011年4月,年仅25岁的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员工潘洁猝死,她的微博高频出现“加班、身体透支”等记录。“过劳死”案例在我国频发,且年龄越来越呈现中青年趋势,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经济的迅猛甚至压缩发展的一个副产品。由于我国对于“过劳死”的法律认定与法律规制还处在空白状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没有对其进行比较完善的规制,导致过劳死者家属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过劳死”进行法律研究将很有必要。
一、“过劳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日本,日语为“Karoshi”,其英语直译为“DeathFromOverwork”,即因过度工作引起的死亡。由于“过劳死”并非一个已经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概念,目前来说仅是一个医学和社会学上的概念,因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对“过劳死”进行法律性的定义,以便对其进行后续的法律研究。
笔者认为,过劳死,即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强迫劳动者在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工作,导致劳动者不能获得必要的休息而长期处于无法保证最低限度的生理或心理健康的状态从而导致的死亡或自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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