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权的限制
2015-02-13李琳虹宋晓亭
医学与法学 2015年5期
李琳虹 宋晓亭
◆公共卫生与法律
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权的限制
李琳虹 宋晓亭
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袁在现行的法律设置下袁难以达到阻断其传播的目的袁这将会影响和威胁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遥鉴此袁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权袁应当从强保护向适当限制转化袁包括实施定点医院就医尧要求艾滋病受检测者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科以相应责罚等具体措施袁从而维护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和全社会的整体健康利益遥
艾滋病;就医权;限制
2012年底,25岁的肺癌患者郑某某因患有艾滋病在某肿瘤医院手术时遭到婉拒,后用私改病历的方法终得以完成手术。2013年2月,郑某某认为该医院侵害了他的就医权,遂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2015年3月25日,双方最终达成医方一次性赔偿郑某某人民币9.5万元的和解协议。[1]该案例向人们提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如何实现就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就此,本文将从人格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来分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权的实现与限制,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就医权,并应以特别法形式对之予以强化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公民就医权的相关规定,但可以从有关法律条文予以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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