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障碍还有多少
2015-02-13葛江涛
瞭望东方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国家
葛江涛


2014年最后一个周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至此,从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批准中国与泰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以来,20年间已有36个国家与中国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随着中国国际化脚步的加速,刑事、经济犯罪嫌疑人远遁国外的情况愈加严重。2014年,公安部“猎狐2014”境外追逃行动就将上百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从世界各地带回中国。
此前的2012年5月,震惊国际的“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引渡到中国,经审判后执行死刑。而与引渡相关的最致命事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从缔约时间来说,我们的速度已经世界瞩目了。”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原巡视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随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密切,更重要的是提高双边引渡条约的利用率。”
“死刑不引渡”的作用
作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国际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风说,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引渡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引渡条约本身来讲,这两个条约不会有什么重大突破。”黄风说,伊朗、阿富汗与中国关系比较密切。此外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对外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已有成熟文本,“这次与阿富汗和伊朗,不会有特殊的地方”。
不过,“此次通过的双边引渡条约,从历史和现实状况来看,对我们打击恐怖主义、制止暴力犯罪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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