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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考论

2015-02-12

泰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香客泰安行文

陶 莉

(泰安市博物馆,山东 泰安 271000)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考论

陶 莉

(泰安市博物馆,山东 泰安 271000)

今存岱庙之《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刻立于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系一份由刑部起草发出的公务文书,事关泰山香税银两支付事宜。该碑所载的内容及行文,可如实地说明清代泰山香税提留的历史事实,而作为文书本身也是那一时期行文规范查考的依据与见证。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泰山;泰山香税;清代文书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刻立于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碑高190厘米,宽80厘米。碑面行文14行,满行32字,凡303字,字径4厘米,隶书。现镶嵌于岱庙汉柏亭台基南向台壁上。

碑文曰:

济南府泰安州为钦奉上谕事。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蒙巡抚都察院钱案验。

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初十日准户科咨,山东清吏司案呈,户科抄出,该刑部尚书图等疏称:泰山祠宇原有每年储备修葺银壹千余两,毋应议外。今应于香税钱粮内,每岁动支肆百两。东岳神庙应分给贰百两,泰山岱顶碧霞元君祠应分给贰百两,供给与各守祠庙祝。仍令山东巡抚稽查,毋使有司克扣虚冒,每岁注册奏销等。

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题,本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钦遵。于本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相应行文该抚,将此肆百银两准其存留,遵奉谕旨支给。其疏所称每年储备修葺银壹千余两之处,查每年香税奏销案内并无此款,系动何项银两支给,应行文东抚声明报部,以凭查核可也。为此给咨前去,烦为查照施行等因。

到院案行,到司札行,到府帖行,到州即便遵照执行。

从文字内容看,这是一份由刑部起草发出的公务文书,事关泰山香税银两支付事宜。事由济南府泰安州“钦奉上谕事”而起,“上”(康熙)准户科咨呈、山东清吏司案呈、户科抄出刑部尚书等疏文,即相应行文,依旨执行。最后由山东巡抚都察院“案验”,下达泰安州执行。该碑所载的内容及行文,具有很高的史料及档案价值。

档案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就该碑而言最突出的是它的证据性与情报性。所谓的证据性价值,在于它是由当时最高统治者所引发的关于泰山香税提留的凭证,上至皇廷下到州府均参与其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所谓的情报性价值,在于其行文格式的本身,即对清代的公务文书研究具有资料性价值。简单地说,该碑可如实地说明清代泰山香税提留的历史事实,而作为文书本身也是那一时期行文规范查考的依据与见证。

《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的证据性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如同一般文档,即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活动的记录,其史料性毋庸置疑;而作为石刻特性,又是以公开长久的存在而优于纸质档案。就其所载的内容而言,既可直接证实事件的发生、经过,又可与当时的历史文献相互印证,勾勒出历史事实的真相。

碑疏的“事由”起自康熙皇帝,香税的提留是“上谕”的指示。据《圣祖实录》所载,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十月,康熙帝南巡第一次到泰山,登览泰山躬祀岳神后,曾向大学士明珠专下谕旨:“本年泰山香税,免解该部,用以鸠工庀材,虔修泰山顶上各庙。”[1]康熙二十八年(1689)正月十七日,清圣祖第二次到泰安州,重瞻东岳庙,并在庙中举行了祭祀泰山神的大典。康熙帝在询问东岳庙庙祝时,了解到本庙香火荒凉,日常生活难以为继,泰山顶各庙也均存在这种情况。于是康熙帝晓谕部院诸臣曰:“念泰山为五岳之长,载在祀典,有功社稷,不宜使之渐就寥落。著将每岁香税钱粮内,量给数百金,使上下岳庙与元君诸祠守祀者,得有资赖,晓夜尽心。兼可加时修葺,以壮来往观瞻,示朕崇祀之意。”[2]

碑文中提到的“香税”,即泰山进香要交纳的税金。明朝中后期,随着碧霞元君影响的扩大,前来朝拜进香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岱顶碧霞祠,成为香客朝拜的首选之地,“近数百里,远即数千里,每岁瓣香岳顶数十万众”。[3]“四方男女不远千里进香报赛,皆有事于元君,而后及它庙也”。[4]四方香客所带来的“万方香币”,让明朝廷动心。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明政府为了弥补国库空虚、财政支绌,接受镇守太监黎鉴的建议,开征泰山香税。

在明万历间查志隆所撰《岱史》中专设一卷《香税志》,记述泰山香税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表明明王朝对于香税的征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据《岱史》载:在泰山设总巡官一员,“专一督理香税”。下设分理官,“定遥参亭二员,一收本省香税,一收外省香税,俱填单给与香客;玄武门一员,收山后香税,亦给单;红门、南天门各一员,俱验单放行;顶庙碧霞宫门上一员,查放香客出入”。初定例本省香客每名纳银五分四厘,外省香客每名纳银九分四厘,后因有外省香客冒充本省人的事件,遂改为不分省别,“一例香税银八分”,清初增加到一钱四分。香税收入众多,明张岱在《岱志》中记载:“合计入山者日八九千人,春初日满二万。山税(香税)每人一钱二分,千人百二十,万人千二百,岁入二三十万。”至于香客施舍的珠宝、玉石、首饰、金银娃娃、铜钱、幡盖袍服、纱罗缎布等,更是不计其数。香税之大,以至于“外国所艳闻也”[5]。

如此大额的收入,政府是如何分配使用的呢?据《岱史·香税志》载:一是交纳户部;二是存山东布政使司,专供公堂庆贺、表笺、扛夫、车价、公差人役、六房文册、纸扎写字、书手工食及德、鲁、衡三藩府各郡王禄粮等项;三是修城;四是修庙,其银亦储在布政司,主要供岱顶诸庙修理之费,每香税八分内除五厘修庙;五是用作公费,供香税各官委官廪给,并跟随人役工食,其银即于泰安州支给;六是部分押解礼部。

清人叶徳辉曾记载:明嘉靖九年(1530)山东布政司李馡、顾应祥刻元王祯《农书》三十六卷,其刻字画匠工食银两,均于司库贮泰山顶庙香钱内动支[6]。而修缮庙宇,更是明朝时泰山香税使用的固定支出之一,并且明文规定,“每香税八分内除五厘修庙”[7]。以明万历十年(1582)为例,分春、冬二季,押送到户部的香税银两达二万二三千两。以此比例计算,全年收入的香税银,大约有一千四百两用于修庙,这与碑文中提到的,“泰山祠宇原有每年储备修葺银壹千余两”是大致相当的。但经户部核查,清康熙年间,香税银支出中已没有这项开支,所以为了“使上下岳庙与元君诸祠守祀者,得有资赖,晓夜尽心,兼可加时修葺,以壮来往观瞻,示朕崇祀之意”[8],康熙帝才亲下旨意,要求从香税银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泰山庙宇。

康熙有《泰山龙脉论》之论述,将泰山与皇清的发祥地联系在了一起,从中可看到泰山在这位帝王心中的分量。康熙谕诣,拨专项资金维修泰山各庙,从一个方面显示出清代帝王对泰山的尊崇;但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出泰山信仰,不论是东岳大帝——泰山神信仰,还是在明中后期非常兴盛的碧霞元君信仰,在清初都有衰落的迹象。从康熙帝第一次到泰山,下旨将泰山全年香税银用于岱顶各庙维修可知,泰山香税银到清朝初年应该已经没有了明朝中后期时的辉煌,也就是说泰山香客也应大幅度减少,因为到清代时泰山香税还提了一次价,由明时的八分银,提高到一钱四分,而据清乾隆《裁革香税碑》记载:“凡民人进香者,俱在泰安州衙门输纳香税,每名输银一钱四分,通年约计万金。”到清乾隆年间香税一年约计万金,大大少于明代,香税银的减少,也就反映出香客的减少,清初的泰山信仰较明代呈现出衰退的趋势。

泰山香税的产生是源于泰山信仰的兴盛,香客的众多,由此产生的利益足够大,而随着香客的减少,利益缩小,香税的征收与否就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了。清雍正十三年(1735)高宗(乾隆帝)即位,当年就曾对泰山香税一事提出异议:“朕闻东省泰山,有碧霞灵应宫,凡民人进香者,俱在泰安州衙门输纳香税,每名输银一钱四分,通年约计万金。若无力输税者,即不许登山入庙。此例起自前明,迄今未革。朕思小民进香祈祷,应听其意,不必收取税银,嗣后将香税一项,永行蠲除。”次年六月二十一日,又谕总理事务大臣:即日起禁泰山香税,“谕到即镌石树词,以垂永久。”[9]岱顶碧霞祠内的《裁革香税碑》就为当时所立(今佚)。

泰山香税自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始征,至清乾隆元年(1736)废止,泰山上收取香税达220年之久。《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的刻立,为泰山香税史、泰山信仰的兴衰及清代公文研究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实物资料。

如果泰山香税提留的公函是官方文书档案,是当时的人们在无意中留下的历史事实,属于“无意史料”;而将《泰安州提留香税疏》以“碑”的形式表现出来,则是有目的、有组织的公开“示众”,使其又具有了“有意史料”特征。作为后者,泰山香税的提留不再限于一般文档的查阅而扩大了它的社会公知性。首先,这是一个荣誉,是“皇恩”的结果,有公开的必要性;其次,这是个凭征,是朝廷的官方文书,公开后有利于公众的监督执行。香税的提留,任何人、任何官衙均不得克扣挪用。而作为前者,在“无意”中为后人留下了公文外在的“第一手”资料,直接、真实地反映出当时的文风、格式、规矩。

该碑文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事由”发生及正式发布公文的案验;二是公文所表述的香税提留的具体内容。其重点显然在第二部分,这是由下而上,对上行公文的答复,但也保留着其原始文字的基本形态。文字的表述,言简意赅,程序有规:“户科咨,山东清吏司案呈,户科抄出,该刑部尚书图等疏”,咨呈、案呈、抄出、刑部疏,是为分级上奏的次序,清晰明了;事由、处置、监办,具体明确“到院”、“到司”、“到府”、“到州”的相应处置,这是下行文中对管理、执行机构的基本要求。符合“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合该如何兴革、处理,不许虚饰繁文”[10]之约。

在清朝建国之初,对公文的表现形式有专门的规定。就“题奏本式”而言,臣民具疏上闻者为奏本,诸司公事为题本。顺治初奉谕旨,章奏有体,辞取达意,不贵繁文。在顺治二年,规定题奏本章,不得超过三百字[11]。康熙时尤其强调“文章贵于简当,可施诸日用,如奏章之类,亦须详明简要”、“章辞取于达意,以确切明晰为尚……务去陈言”[12]。碑中文字主要是下发的疏文,作为对上行文的答复,自然保留题本的原有风貌,文字简略,计有272字,可见当时的制度得到了执行。

碑文的格式也反映出当时的规范要求。在对公文“抬头”的规定上,《钦定大清会典》有云:“本内称‘朝’、称‘国’、称‘宫殿’者,上一格;称‘皇帝’、称‘上谕’、称‘旨’、称‘御’者,上二格;称‘天地’、‘朝庙’、‘山陵’、庙号、列圣谕者,逾格一字。”在碑刻的行文中,凡有所涉及之字,均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在碑文中,有“户科抄出”事项,也是清代发抄尊行的要求。题奏本章,经内阁票拟,呈经御览后由六科抄出遵照执行,“户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之一。只有经过内阁发六科抄出后,方可为实际执行的法定文件。从泰山香税提留一事呈办的时间上看:“康熙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题,本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初十日准”,就是说正月十八日收到题本(康熙帝于二十八年正月十七日到泰山,即日有“谕”,十八日形成题本),二十三日依议上报,二月十日得到康熙准许。题本在刑部的时间有五天,从皇帝恩准到公文的刊行发出只有一天(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巡抚都察院案验),可以说公文运行快捷高效。对于办文时限,清代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各部院承办“上谕事件”,限五日内办理完结,否则专值司官将受到“议处”(《大清律例·吏律》:“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但于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如遗漏未行或迟延日久,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在碑文中有“上谕”之称,是清代的专利。“谕”,作为以帝王的名义颁发的最高一级的命令在明代就有,到了清代才有“上谕”之谓,并且逐渐成为皇帝发布日常政令载体的总称,是清代最高级别的下行文书之一[13]。在碑文中,首先提出“为钦奉上谕事”,交待了该文件的性质是“钦件”,即文内所提及的香税提留是由皇帝亲自交办的,这也就是公文开篇的“事由”。“山东清吏司”的“案呈”,“刑部尚书图等疏”,是对“上谕”落实的意见。而对“上谕”件的处理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也就提高了其运行的效率。也可以说“上谕”制度的形成,是最高集权形式及运行方式的重大调整,是提高公文运行效率的一次改革。

从清代公文的流转看,《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对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面的职责表述明确,也是对清代所提倡的公文制度的落实。先是“奉谕”办事,逐步上呈最高当权者——皇帝,这是上行文的终点,也是下行文的最高始点。而刑部、巡抚都察院、山东清吏司、济南府,组成有关泰山香税提留这一公文处理的管理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或“案”,或“札”,或“帖”,均需相应行文督察办理。而到了泰安州,公文运行进入到第三个层面——最终的执行层,负责公文规定的具体落实。这就是所谓的“到州即便遵照执行”,是下行文最终的落脚点。三个层次的确立,为公文的高效运行与落实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乃是清代康、乾时期,公文事例中典型、标准的基本形态。

[1]圣祖实录(卷一百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98.

[2]圣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98.

[3](明)王锡爵.万历二十一年(1593)《东岳碧霞宫碑》文[Z].

[4](清)聂钅文.泰山道里记[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1999

[5](明)王士性.广志绎[M].北京:中华书局,2006.

[6](清)叶徳辉.书林清话(卷八)[M].北京:中华书局,1998.

[7](明)查志隆.岱史·香税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8.

[8]圣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98.

[9](清)乾隆帝.裁革香税碑文[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0]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1]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三)[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2]圣祖实录(卷一百十三)[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3]张杰.清代上谕和上谕档的生成过程探析[J].文教资料,2009,(9).

(责任编辑 梅焕钧)

Research of Tai'an State Incense Tax Retention Tablet

TAO Li
(Tai'an Museum Research Center,Tai'an,Shandong,271000)

Tai'an State Incense Tax Retention Tablet,now protected in Dai Temple,was engraved in the period of Kangxi28(1689).Itwas an official document by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about thematter of Taishan incense payment.What the tablet recorded can not only retrieve the history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aishan incense tax,but acts as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documentwritten norms at that time.

Tai'an State Incense Tax Retention Tablet;Taishan;Taishan Incense Tax;Qing Dynasty Document

G127

A

1672-2590(2015)02-0039-04

2015-01-16

陶 莉(1971-),女,山东莱芜人,泰安市博物馆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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