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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定位新探

2015-02-12田军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执业律师定位

田军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安徽 铜陵 244000)

政法论坛

律师职业定位新探

田军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安徽 铜陵 244000)

律师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职业,对律师职业的准确定位与否,无论对律师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看,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失之于稳定而变化多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律师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到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通过对律师职业定位进行回顾与反思并加以重新建构非常必要。律师职业有其特定的内在要求,在确定其职业定位时,必须考虑律师应承担一定的人权使命。

律师;定位;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历史演变

律师是法律出现以后并不断发展的产物。中国古代的律师是伴随着成文法典的实施而出现的。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邓析是一个当时非常有名的“律师”。现代律师制度传入中国,则是鸦片战争以后的事。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也走过一段弯路,直到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我国律师制度才逐渐走上正轨。

律师作为社会的一个阶层,其职业定位在我国有着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从《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来看,律师的职业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受国家政府机关领导与监督。在律师制度重建之初,律师几乎全是领取国家工资的,享受着和公检法司机关人员类似的待遇,有一些地方的律师还可以穿警服、带手铐,直至上世纪末,还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用车悬挂警车牌照。可以说,当时的律师基本等同于国家公务员。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形成,律师的服务对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律师的职业定位也发生了质的变化。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作了修改,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律师的定位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也就逐步演变成了提供中介服务的法律人员。

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这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2000年,国家实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机关聘用律师作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使得律师为政府机关提供服务成为了现实的可能。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成为一种潮流,律师成为了自由职业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职业定位的困境

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我们的思维略显混乱。无论是当初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还是社会中介服务提供者,或是现在的的自由职业者,我们对律师的定位逐渐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律师执业的本性来说,将律师定性为自由职业者并无不当,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但问题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仍不能说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仍不能说是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也正因如此,我国目前对律师职业不恰当的定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现行定位导致律师政治地位低下。法律和政治是密切相关的,律师制度被认为是近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法律家的律师,也免不了和政治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律师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力量之一,律师具有强烈的政治使命,律师职业具有先天的“政治性”属性,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维护该职业的荣誉和尊严”。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1]而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事实上,等于封杀了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另外,当前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业存在的意义,存在一定的错误观念及歧视,认为律师的执业行为是与政府机关作对,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作出针对律师的限制性规定。

其次,律师在执业中的地位难以得到维护。《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执业权利作了必要的确认和规范,“两高”近年来都先后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出台了专门规定。但不可不否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顾秀莲委员长带队调研《律师法》实施情况,出具的检查报告显示,律师执业困难较多。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庭审参与权、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将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近40分钟,被称之为“手铐门”。[2]如今10年过去了,上述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权利机关依旧强势,律师执业仍是道路荆棘。

再次,现行定位导致律师社会地位降低。律师本来是正义和公平的化身,是自由和尊严的捍卫者,但是,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无异于将律师等同于个体工商户,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不同的是,律师是一个行走在刀尖上的个体工商户。这就导致律师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时,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律师行业中,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二八现象”,即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20%的市场份额。大部分的律师生活贫困,他们没有稳定案源,执业困难,又不愿意离开这个行业,举步维艰。这种状态犹如钱钟书先生笔下的“围城”,外面的律师卯着劲挤进来,里面的律师无奈的冲出去。律师的这种生存状态存在两极严重分化,更加导致律师地位的不被认可。

最后,现行定位导致律师管理混乱。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随之而来的是,将对律师的管理交给律师的自治机构——律师协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但由于对律师职业定位的不准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权利与职能交叉,很多事情,律师协会管不了,司法行政机关管不好,造成律师业的管理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

虽然我国的律师业从恢复重建到如今,已经走过三十多年。在这三十多年里,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执业律师的数量,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整个律师行业,我们会发现对律师职业的不当定位引发的上述问题,已经涉及到律师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正确的职业定位现状,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律师业及国家法治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律师职业重新定位的建议

究竟应该如何对律师这个职业进行恰当的定位呢?笔者认为有这么几个方面应当考虑:

第一,律师离不开政治。法律和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律师与政治的关联性似乎不用多说。有人统计过,美国50个州的州长,近三分之二是律师出身,在美国参众两院,超过50%是来自于法律界。美国短短200多年的历史,历任总统中,两种身份的人最多:律师和军人。其中,具有律师身份的总统多达26位,如果把第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22岁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次年退学从政)算在内,具有法律背景的总统竟有27位。律师与政治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在中国,律师却总是游走在政治的边缘。有人以现在在全国人大当中有多少位律师代表、在全国政协中有多少律师委员为标准,认为中国律师已经走近政治,并以中国律师从不问政治到参政议政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而沾沾自喜。殊不知,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就是律师出身。

第二,律师是一个专业人士。每一个律师,无论他以前学的是什么专业,可能是法律专业,也可能是其他专业,但只要他从事了律师这个职业,就说明他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查(包括资格考试和考核)。从《暂行条例》到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有一个方面没有变化,即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西方有些国家的语言里,律师和医生是一个词,在他们的文化里,医生是给人看病的,而律师则是给社会看病的。这突出体现了律师专业服务的特点。

第三,律师是独立的。首先,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的,所保护的也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违法或违反伦理道德、社会公德之利益。这就要求律师具备基本职业道德底线,忠诚于法律、忠实于公平正义。而不是一味的、盲目的满足、奉迎当事人的任何需求,更加不可以身试法。其次,律师在执业中独立于政府、私法机关,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与法官、检察官沆瀣一气,成为一丘之貉,必然导致司法更加腐败,社会对律师行业更加嗤之以鼻。

第四,律师是为制衡权力和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民主国家必然需要权力的制约,律师的存在也是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环节。律师行业发展程度,可以说是一个民主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律师通过对法律的运用,来制约权力的扩张,力图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权力的天空下,自由而有尊严的生存。自律师制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3]

第五,律师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律师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4]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使得法律不断得到良性的补充和完善,使得立法活动不断趋于科学和完善;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使法官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掌握多方面的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促进司法更加公正。

四、结语

律师因法而生,因法而存,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虽历经几番曲折,但仍坚定地蹒跚前行。今天的中国律师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我们的关注。我是谁?我为什么做律师?相信每一个执业律师都问过自己这样的问题,纪伯伦曾经说过,“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身为律师,要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方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我国现行律师法应当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作出修改: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促进基本人权保护、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历史必将证明,赋予律师神圣而厚重的人权使命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1]陈海.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与律师职业定位的应然性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15-17.

[2]安超.试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6):89-91.

[3]律师法应凸显律师使命[EB/OL].2012.gzlawyer.org/info/262c1b1c 4eeb453e9f6c6a45bd800c71,2003-11-30.

[4]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R].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08-27~09-07.

Studies on the Orientation of the Lawyer Occupation

Tian Jun
(Anhui Chuangyuan Law Office,Tongling Anhui 244000,China)

The lawyer occupation is genera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The orientation of the lawyer occupation has the extremely vital significance both to the development of lawyer occupation itself and to the country's rule of law.From our country's specific legal norms,the position of a lawyer occupation was lost in the stable,and be more changeful.The law to lawyer occupation orientation has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practice.Various aspects of these problems will affec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awyer occupation if not addressed.Therefore,it is very necessary to review and reconstruct the lawyer occupation orientation.The lawyer occupation has its inherent specific requirements,we should consider a lawyer shall be arcertain human rights mission when in determining the lawyer occupation orientation.

lawyer;orienta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916.5

A

1672-0547(2015)03-0072-03

2015-04-11

田 军(1971-),男,安徽枞阳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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