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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查处打击特殊人群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5-02-12王曙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建议问题

王曙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毒品犯罪案件中查处打击特殊人群存在问题及建议

王曙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摘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世界毒情形势的恶化,我国毒品犯罪有死灰复燃之势。吸毒人群增多,制贩毒问题突出,涉毒犯罪案件数上升明显,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实行“零容忍”,成效显著,但是毒品问题严峻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其中,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尤为突出,特殊人群因其特殊性无法正常收监,打击效果一直不理想,这既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查处打击特殊人群犯罪任重道远。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特殊人群;问题;建议

近年来,随着世界毒情形势的恶化,我国毒品犯罪有死灰复燃之势。吸毒人群增多,制贩毒问题突出,涉毒犯罪案件数上升明显,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实行“零容忍”,成效显著,但是毒品问题严峻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其中,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尤为突出,特殊人群因其特殊性无法正常收监,打击效果一直不理想,这既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查处打击特殊人群犯罪任重道远。

一、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殊人群含义

特殊人群,主要是指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别于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以及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殊人群主要指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哺育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残疾人等六种类型。这类人群由于其生理特殊,多数不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无其他谋生技能或不愿意做其他工作,经济问题较多,生活窘迫,迫于生计愿意冒险一搏,从事毒品犯罪以获取一定的报酬。部分已染上毒瘾的特殊人群贩毒,不仅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还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问题,现有司法体制很难对其进行收监,不能正常收押,无法给予有效打击,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一些贩毒分子善于钻法律空子,极力搜寻此类人群,通过威逼利用,诱使他们充当运毒工具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从中谋取暴利。近年来,特殊人群涉毒犯罪越来越猖獗,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已经成为打击毒品问题的难中之难,迫切需要关注研究给以严厉打击。

二、毒品犯罪案件中查处打击特殊人群存在的问题

特殊人群由于其生理特殊性,多数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有的还吸食毒品,经济拮据,生活穷困,因此,甘愿铤而走险被利用充当“马仔”,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获取报酬。一些犯罪分子熟悉法律,善于钻法律空子,利用特殊人群患疾病、怀孕、哺乳等特殊性,通过引诱、欺骗、强迫的手段,使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从中谋取暴利却能逃避打击。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日益突出却因其特殊性,收监部门不敢涉险对其进行收监,无法落实司法程序,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对这类人群涉毒犯罪,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且缺少操作性办法,缺人缺钱问题突出,很难进行打击,致使对这些人群的打击力度被弱化甚至失控。

(一)保护特殊人群权益的法律规范制约着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打击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司法公正发展迅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得到了普遍重视,被告人权利日益受到保护,特殊人群作为被告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方面要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实行零容忍,严厉惩罚毒品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求保证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有损被告人权益的做法。这种立法上的矛盾性,使得办案人员很难操作,尤其是在无明确的被害人且客观证据较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结果是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很难进行有效打击,放纵了涉毒犯罪的特殊人群。

(二)特殊人群涉毒犯罪身份确定难,案件移交办理难

特殊人群由于其特殊性,异地犯罪查处打击难度大。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案件要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在执法中,由于涉案的特殊人员户籍身份难以确认,办案成本高,风险较大,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身患艾滋等传染性强的疾病的涉案人群,办案人员基本不敢办理,户籍地公安机关普遍不愿接受办理,多数做法是遣返原籍,抓了送,送后放,放了再犯,恶性循环,放纵了犯罪,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三)特殊人群诉讼能力低,无法收监羁押,失控问题突出

特殊人群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不确定因素多,收押风险大,现有的收监条例也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负担。鉴于现有收监场所的条件设备,收监风险高,看守所等普遍不敢收监,使得无法对之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不能顺利走完诉讼程序,倒推法院无法进行审判和执行,检察院不愿意起诉,公安机关只能转换强制措施,对其普遍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执行中缺少相应的操作细则和监督机制。这类人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最终,放任了罪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四)办案成本高,打击效果不理想

特殊人群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哺育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残疾人,由于其生理问题,有的需要专人照顾,有的需要多项检查,有的需要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对于这部分支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和保障。这就增加了办案机关的办案成本,办案风险大,办案成本高,在现有的办案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势必影响了办案机关的积极性,不愿意办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客观上放纵了罪犯。

(五)查清案情难度大,难以深挖打击幕后

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一些特殊性,言辞证据多,客观证据少,被害人不明确,隐蔽性更强,很难查获打击。案件中,特殊人群多数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马仔”,充当运毒工具,地位低下,作用有限,掌握的信息也很少,信息价值不大。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加上语言上的障碍、身份信息的缺失,很难进行深挖痛击,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很难起到威慑作用,影响了打击震慑力。

三、毒品犯罪案件中查处打击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严密法网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严重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不能对特殊人群进行有效的羁押,无法保障诉讼程序的推进,法院判决不能实施,倒推办案机关不愿意、不敢办理此类案件。

现有的收监场所管理办法在责任风险分担方面不明确、不合理,权责不清,收监场所责任大、风险大。因此,收监场所普遍不敢羁押,使得无法对特殊人群采取强制措施,不能顺利走完诉讼程序,多数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缺少操作程序和实施办法,基本处于不管不问的状态,判决不执行时有发生。建议对《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将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纳入收监对象,对于收监期间发病、死亡其他意外的,确有合理理由证明,看守场所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从法律制度上完善,解决看守场所的后顾之忧,让收监部门敢于收监,愿意收监。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完善保障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司法机关的投入逐年增加,办案机关经费紧张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鉴于严峻的犯罪形势,现有的司法投入远远不足,且存在分配使用不合理的情况。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羁押部门不愿、不敢收押特殊人群的原因主要是当前的收监场所性质定位不清,隶属关系不明,人事关系不清晰,不知道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在硬件上,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缺机器、少设备,没有相应的检测治疗设备,普遍不具备相应的收监治疗设备,任务重、责任大,风险大。建议明确收监机构性质定位,理顺关系,明权清责,加大投入,添加更新设备,改进和完善羁押场所的功能,改善人员待遇,引进专业队伍,确保涉毒人群能送进来,能管得住。

(三)健全合作,齐心协力,全面禁毒

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破坏力大,危害严重,影响极坏,蔓延趋势明显,已经超越了一地一处,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打击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时间紧、任务重、意义大。

打击特殊人群涉毒犯罪不能局限于一人一案一地一案,而要站高地望远处,从全国甚至全球的大局出发,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国际之间的联系合作,将打击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和社会管控帮扶工作、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筑牢防毒长城,形成打击合力。

建议设立高层级的禁毒委员会,整合资源,统一指挥,协调公、检、法、教、民等部门,有力有效地开展禁毒斗争。一方面,对于未涉毒犯罪的或初次涉毒犯罪,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出人出力出钱,完善救济机制,让特殊人群有医有保,能自食其力,不愿意冒险犯罪,让毒贩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对于屡教不改,多次涉案的特殊人群,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加大对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查处打击,查得到,抓得住,送得进,迫使其不敢涉毒犯罪。双头并进,双管齐下,必能遏制特殊人群涉毒犯罪的势头。

特殊人群由于其生理特殊性无法收监羁押,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刑罚,涉毒犯罪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影响了禁毒工作成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查处打击势在必行。同时,特殊人群涉毒犯罪原因众多,有自愿的,也有被逼的,查处打击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多次犯罪,屡教不改的恶性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对于初犯,可酌情考虑,既要有理,又要有力,更要有效。

(责任编辑蒋凌燕)

作者简介:王曙文,男,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禁毒、调查统计。

收稿日期:2015-02-28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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