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的社会公开
2015-02-12马婷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4-0068-06
收稿日期:2015-05-16
作者简介:马婷婷,女,河北石家庄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为广东警官学院2014年省级育苗课题“刑事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以公诉案件为对象”(编号:2014-S01)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侦查程序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程序以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己任,其固有的强制性措施决定了侦查既关乎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又关乎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在中国,经过立法的数次变革,刑事诉讼程序正逐渐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移,但无论如何,侦查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道菜”,对诉讼各方权利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其程序地位和重要性亦是很难被撼动的。如果单从国家追究犯罪的效果这个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毫无疑问是整个程序的中心,在一定意义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1]。可见,侦查阶段追诉者和被追诉者的对抗最为强烈,也最能够吸引公众的关注。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社会公众对侦查程序的关注,并不亚于对裁判结果的关心。在此情势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总是不得不主动或者被动地向社会公开一些侦查信息,其公开路径则主要是通过媒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与媒体打交道总是“磕磕碰碰”:对负面报道反应迟钝,要么敏感脆弱,要么隐瞒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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