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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刑法课程教学之应对

2015-02-12马改然

天中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培养目标法学

马改然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刑法课程教学之应对

马改然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1)

在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普通高校本科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应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为辅。本科法学类专业刑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德日刑法理论为主,以苏俄刑法理论为辅;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传统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完善以及两者的有效结合起来。

本科刑法课程;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2002年以来我国实行的司法考试,是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2008年以前,司法部明确规定只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才可以报考,所以在这段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类专业教学的影响不大,只是在研究生阶段受到重视。自从2008年放宽报考资格而允许在校本科生报考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成为法学类专业本科生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其学习活动几乎都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以笔者所讲授的刑法课为例,在2008年之前,学生一般都能按时上课,对刑法抽象的理论背景知识也比较感兴趣,时不时会进行激烈的讨论;可是,2008年以后,学生一般只对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知识点感兴趣,甚至有学生认为理论背景知识等内容没用而建议教师不要讲,一些学生为参加校外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而不惜旷课。对于这一现象,笔者深感忧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与我们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能满足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强烈愿望有必然的联系。本文以刑法课程教学为例提出自己的应对之道,以飨读者。

一、本科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课程培养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导,而课程教学是对课程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只有从源头上对司法考试予以重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对刑法等课程不重视的问题。课程培养目标从属于专业培养目标,刑法课程作为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厘清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

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影响的不断扩大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关于本科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争议也日益激烈,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精英说。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1]。

(2) 职业说。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1]。

(3) 通识说。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成为培养学者、法学专家的研究性教育[2]。

(4) 折中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培养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复合性,但对于到底如何复合又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提出,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3]。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以法律专门化教育为主要内容、兼顾通识教育的复合型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4]还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基础型的法律人才,在此前提下,应融入职业倾向和多元化因素[5]。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前三种观点涉及的培养目标都在一些国家被付诸实践,但当下在我国并不可行。关于精英说,在高校扩招之前我们可以说大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再把其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就有自欺欺人之嫌了。职业说与我国本科高校的定位相悖,仅从普通高校都要求有30%的公共基础知识课时就可看出。通识说的观点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下却不合时宜。

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高校既要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大学自身的定位。所以,笔者赞同折中说,但认为上述折中说中的三种看法都值得商榷。本科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具有法学基础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二元性,但是在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是不是就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而以法学基础教育为辅呢?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本科法学类专业应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为辅,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这是由普通高校自身的定位决定的。我国的普通高校本质上属于公共教育机构,肩负着提升国民素质的责任,培养的是综合型人才,所以才会有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之分。如果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就失去了普通高校的本性。

第二,如果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则法学本科教学会有消亡的危险。普通高校教师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越司法考试培训师,不是普通高校教师的水平不行,而是由其身份等因素决定的。普通高校教师作为经济人,不能不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其经济利益与职称息息相关。目前普通高校的职称评定主要看科研成果,所以教师会把主要精力花费在科研上,有的甚至对教学敷衍了事。不同的是,司法考试培训师的利益与学生的多寡和考试通过率直接相关,因此会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培训上。

第三,如果弱化法律职业教育,那么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下,法学本科教学将会步履维艰。学生的现实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找一份好工作,如果高校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学生就会逃离课堂而去培训班,这还谈何教学呢!

综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普通高校应在坚守自身定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在司法考试方面的需求,即本科法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主,以通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为辅。

二、本科刑法课程教学内容之改革

我国本科高校传统的刑法课程教学内容是以苏俄刑法为模本的,但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引进尤其是司法考试对德日刑法的青睐,这一传统受到了很大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教学实践中出现了三种应对方案:一是完全摈弃传统而采德日;二是两者兼而采之;三是固守传统。笔者以为,在坚持前述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应采第二种方案,同时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刑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德日刑法理论为主,以苏俄刑法理论为辅。笔者本科学习阶段接受的是苏俄刑法,读硕博时研习的是德日刑法,总体感觉德日刑法理论不论是深度还是体系的完备性、逻辑的严谨性等都优于苏俄刑法理论。司法考试十分青睐德日刑法,也决定了刑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德日刑法理论为主。但是,由于苏俄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影响大,如果不涉及它,则学生阅读学术著作时可能会不知所云,在毕业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无法与他人很好地交流。

那么,这种教学内容安排方案具体应如何操作呢?在刑法总论中,教师可以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例,首先对德日三阶层理论进行详细讲解,然后介绍苏俄刑法理论中的相关术语,并分析说明这些术语与德日三阶层理论中的哪些术语相似,让学生在阅读相关著作时注意。例如,在讲解德日刑法的基础上介绍苏俄刑法中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时,教师应通过简单的分析说明它与德日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相似,但其内容还包含德日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刑法课程中刑法分论部分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联系十分密切。在“罪名体系”内容的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司法考试有重点地讲解相关罪名,同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着重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在教学中应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育。如前所述,高校本科法学类专业不应屈从于司法考试而成为技能培训机构,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是其教育目标之一。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①然而,对于高校本科法学类专业来讲,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不仅仅表现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关注,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真正理解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与意义,认识到“重刑主义”的危害性。

三、本科刑法课程教学方法之改革

现今,一些学者对本科阶段刑法课程的传统教学法持否定态度,提倡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能够提高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那么,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在遵循前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刑法课程教学中是否应摈弃传统教学法呢?笔者认为,传统讲授教学法也有其优势,应将其与案例教学法有效地结合起来。

(一) 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的完善

鉴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刑法自身有一套完备的专业术语、理论体系,再加上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已经对讲授式教学法产生了惯性,这些决定了讲授式教学法在刑法课程教学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是向学生传授基础知识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学生如果连基本的术语和基础理论知识都没有掌握,就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何谈司法实践能力呢?不可否认,讲授式教学法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容易使学生成为被动的听众,不利于激发其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讲授式教学法进行完善:(1) 强化课堂的互动性。可在学生已于课前预习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以随机点名的方式先让几个学生讲授教学内容,然后展开课堂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与补充。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要通过有效的引导,防止学生漫无边际地发表意见。(2) 不断丰富教师自身的知识储备。如果教师自身的知识储备不足,采用再好的教学方法也无法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故教师一定要教到老学到老。例如,互动教学过程中学生可能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只有具有渊博的知识,才能及时回答或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教师不能及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但影响教师的威信,还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3) 丰富教学手段。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教师需要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适时播放相关视频资料,从视觉、听觉上以生动的形象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用生动的形式阐述和表达刑法学理论的精髓,从而激发学生对刑法学习的浓厚兴趣和欲望[6]。

(二) 案例教学法的加强

司法考试的主要题型是案例分析,即使选择题也多以小案例为题干。所以对于有司法考试需求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也大受欢迎。

1. 案例的选取

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起点,没有好的案例,其教学效果则无从谈起。第一,案例的选取要有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与原则等[7]。第二,案例的选取要具有时代性。例如,目前许霆案、吴英案、孙伟铭案等在社会上影响广泛,通过这些具有时代性案例的分析更有利于学生掌握刑法专业知识。第三,案例的选取应具有启发性,即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要使学生不仅能够掌握相关知识,而且能够引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的思考。

2. 案例教学的实施

笔者在讲授故意杀人罪时,选取的是马加爵案和药家鑫案,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这两个案件曾在当时引起轰动,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且案件的罪犯都是大学生,更能吸引学生。结合这两个案例,笔者认为教师可按如下步骤展开案例教学:(1) 用PPT展示案例;(2) 让学生利用自己掌握的刑法知识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让观点不同的学生相互辩论,但辩论的内容要掌控在定罪方面;(3) 启发学生根据自己课前搜集的资料分析马加爵的犯罪动机和药家鑫被判死刑的影响因素,然后教师从犯罪学、民意的影响作用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让学生结合美国辛普森案做进一步的思考。

注释:

① 参见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 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N].法制日报,2001-09-02.

[2]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

[3] 霍宪丹.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4] 焦少林.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5] 徐双喜.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9(8).

[6] 李芳晓.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7] 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

〔责任编辑 张继金〕

G642.0

A

1006−5261(2015)03−0151−03

2014-09-19

马改然(1978―),女,河北石家庄人,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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