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师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
2015-02-12徐正东程琴
医学与法学 2015年2期
徐正东 程琴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渐突出,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1]许多学者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开始研究医患矛盾问题,但相关的研究和建议长期集中在“保护患者”方面,对医方权利的保护却未予足够的重视。在这些建议下,医患矛盾仍未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而据中国医院协会的最新调查,每所医疗机构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因此,促进医师医疗相关权利的实现,或许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的可行方法。
一、医疗相关权利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医师的权利可以分为医师职业的特有权利和一般的公民权利,前者是由医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特定权利,可称之为“医疗相关权利”。《执业医师法》规定了7项医疗相关权利,又可以将其分为医疗权和其他医疗相关权利。
(一)医疗权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权”是指医师最重要的职业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和学术上的主流观点,其可以被定义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所享有的对患者进行疾病调查、诊断,选择并实施合理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方案的权利。其可被概括为诊断权、处方权和治疗权。需要指出的是,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从业的执业类别(即医疗、公卫、预防、保健)行使医疗权。
医疗权作为医师执业的基本权利,其实现状况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更是直接关乎国民的生命健康。总体来讲,我国医疗权的实现状况是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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