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2015-02-12郇春松
医学与法学 2015年2期
郇春松
随着医学模式从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干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就是其中之一。准确理解和适用医生特殊干涉权对于正确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
一、医生特殊干涉权概述
(一)“医生特殊干涉权”概念
“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有的学者也将它称为“医疗干涉权”。[1]通常而言,医生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病人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恰恰相反。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实现医生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所应尽的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渉权”。[2]
对于“特定情况”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患者的自主选择意向违背了自我根本利益、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比如有些人自杀未遂被送入医院,他们通常会对任何抢救措施予以拒绝。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假如患者及其家属行使拒绝权,将会给患者甚至社会带来显而易见的严重后果,此时就需要有另外一种权利对病人的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这种权利就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笔者认为,“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内涵,是指在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当患者的自主决定违背国家、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根本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生行使限制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特殊权利,当然这种限制也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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