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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异同点

2015-02-07张蕾

红土地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张蕾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异同点

张蕾

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2004年以前并没有区别,统称为“征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明确——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作了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自此后,土地的征收和征用才区别为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其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依法实行、都应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转变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而土地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并没有发生变更,征用的条件或期限结束被征用的土地则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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