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判断
2015-02-07文贤庆
伦理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规范性
文贤庆
引 言
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我们的行动总是被赋予某种好坏的价值。但是这种价值的赋予是否合适以及如何被赋予都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对于人类的道德生活而言,把某种价值附加于某个行动的规范性判断是不合适的,我们仅仅需要通过理性对事情进行分析就足以指导我们的生活。但是,同样有人认为,道德价值的赋予作为人的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使得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关键,因此,规范性的道德判断是我们谈论和指导人类行动的关键。假若我们坚信后者,我们需要表明,规范性判断是如何证成的?它和人类主观欲望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个规范性判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本质内涵?这正是本文所要展开的。
一、规范性判断的证成
很多研究者表明,规范性判断解释了一个行动理由,行动理由的可理解性内在地包含了规范性判断的要求。那么,这种主张到底是怎样做出来的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通过依次基于奎因、丹西、拉兹和斯坎伦给出的论证进行考察。因为他们四人都主张规范性判断是意向性行动和理性行动所要求的,而且,他们依次的论证恰好可以填补上一人的论证空白。让我们先从奎因开始。
奎因首先强调说对一个行动的规范性判断的论证并不是基于欲求的一种辩护。在他看来,一个人仅仅因为心里欲求某事这样一种功能状态并不能为他欲求的目的提供行动理由的辩护。考虑一个人想要保持身体健康的例子,在这种情形中,并非这个人想要保持身体健康这样一种心理性情为他做出某种行动给出了理由的辩护,而是某种行动被赋予了能够保持身体健康这样一种好的判断事实辩护了这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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