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位犯罪中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空间
2015-02-07郭锋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郭 锋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浅析单位犯罪中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空间
郭锋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自1997年刑法典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范畴,单位和自然人便构成犯罪主体两大基石。作为刑法拟制主体,单位犯罪的范围界定、犯意推断、行为模式及刑罚执行有独特之处,但因法律尚不完善,两大主体的边界十分模糊,常出现以单位犯罪为表象的自然人犯罪。成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人格否认有提供借鉴。
关键词:单位犯罪;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单位人格否认

一、自然人滥用单位人格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自然人滥用单位人格,逃避犯罪追诉或较重刑罚,原因有两个,一是单位犯罪概念缺失,刑法典并未界定单位犯罪的定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该定义只规定了两个模糊标准,毕竟名义易被假冒,所得收入可以伪装账务,因此给自然人滥用单位犯罪留有空间;二是基于两大犯罪主体的法理区别。首先是犯罪范围的区别,单位犯罪有明确法定性,法律规定是单位犯罪的,才认定为犯罪,若没有明文规定则不构成单位犯罪,这使得单位犯罪的犯罪圈远小于个人犯罪。实践中常有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刑法并未将该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追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以其他相近罪名追诉单位犯罪,出现犯罪行为相似但判决多样化,影响司法统一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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