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酒驾入刑之探究

2015-02-07吴永一周培伟孙玉玲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吴永一 周培伟 孙玉玲

1.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001;

2.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3.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酒驾入刑之探究

吴永一1周培伟2孙玉玲3

1.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1;

2.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001;

3.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001

摘要: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完整的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增设罪名不能受到“刑法万能论”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酒驾入刑没有必要。

关键词:酒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谦抑性

一、已有的道路安全法律体系不能容纳危险驾驶罪

在危险驾驶罪设立之前,我国就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道路安全管理、处罚体由低到高有层次的“法律阶梯”,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约束提醒到行政处罚再到刑法制裁,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多部门富有人文精神的协作配合,那么已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规制危险驾驶行为,而无于刑法中单列的必要。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律体系的第一级台阶就是饮酒驾驶,来自于《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驶,当事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受到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我国道路安全体系的第一级台阶。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律体系的第二级台阶是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逐层适用由公交通管理部门对醉酒驾驶者进行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惩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