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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预期违约

2015-02-07邱天雨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邱天雨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预期违约

邱天雨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规定的特有制度,划分成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并对预期违约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详细地作了规定。预期违约同样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形式。关于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起源于19世纪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又被称为先期违约,这项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后,成为了英美现代合同法甚至国际上通用的一项重要制度。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长足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日渐频繁,贸易活动的增多导致越来越多合同问题的出现,与经济繁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货物贸易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和难以解决。事实上,我国国际货物买卖的经验相对缺乏,对此进行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尚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从而维护我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此方面的规定便相对完善,不仅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很好的思路和对策,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更是具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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